【作者:朱梦雯】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律师,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国际商法硕士,擅长新三板挂牌、定增业务,公司相关法律事务,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于拟新三板挂牌企业,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而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在尽调过程中首先要关注的就是这个企业本身的历史沿革,即要满足第一个条件:公司依法成立且存续满两年。对于历史沿革的尽职调查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如下几点:
需要注意的就是其中三种特殊企业,首先,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其次,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最后,《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而实践中有不少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存在国有创业引导基金前期投资的情况,所以要特别关注国有创投公司投资公司时是否履行相关法律程序:1、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2、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3、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
公司出资中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而在实践中拟挂牌企业不少为高新技术企业,很多企业创立时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那么首先要明确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如属于职务发明,则涉嫌出资不实问题,需要用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其次,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有些企业创始股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主营业务从未使用过该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现金替换无形资产出资。最后,无形资产出资未过户至企业。如:企业股东拿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并未办理过户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大部分情况下的改制,公司注册资本都会有所提高,由于动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需要缴纳所得税,公司通常更愿意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股本,通常只有“资本溢价”可以转增股本,而像资产评估增值记入的“其他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以及“接收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则不可以转增股本。
改制时,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自然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