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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2016年11月14日  浏览:4622次

【孙玉香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部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擅长劳动法、人力资源法律事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一般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如果发生了单方事故,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是否意味着没有证据表明是“本人主要责任”,是不是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我们结合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

  2013年3月18日,峨眉山市的王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与隔离带边缘刮擦导致车身翻覆,王某当场死亡,交警大队依据所调查的事故情况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王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没有戴安全头盔,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是无牌摩托车,但是并未就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后王某亲属向峨眉山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交通管理部门未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为由,中止认定。

  王某亲属就人社局中止认定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虽然中止行为是一种程序性行为,但该行为将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长期、乃至永久得不到救济,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属于可诉行政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但是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属于“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形,故判决撤销该中止行为。

  人社局对该判决提起上诉,后撤诉,该判决生效。2016年9月,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14批指导案例发布,为69号案例。

  判决生效后,峨眉山人社局认为王某的事故情形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将王某的事故认定为工伤。

  王某所在单位,峨眉山市A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A公司认为王某的事故伤害不构成工伤,则应由A公司承担举证责任,A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A公司的起诉。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交警大队并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王某在此次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摩托车性能,同时排除其他车辆的撞击情况,此次事故系单车事故,而王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没有戴安全头盔,摩托车是无牌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于王某的违法行为和自身驾驶未尽到安全义务的原因,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律分析

  由该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单车事故是否构成工伤,应当以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判断依据,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但是在交通部门对交通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对是否为“本人主要责任”进行认定,进而对是否构成工伤作出判定。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自身不存在违法行为,仅仅因为路面状况不佳、天气情况恶劣所导致的事故,是否构成工伤?如前所述,机动车驾驶人员还应当保证安全驾驶,也包括应当在恶劣环境下安全驾驶,如果被认定为因自身驾驶未尽到安全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也属于“本人主要责任”。

  总结一下,没有对责任进行认定的单方事故,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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