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碧君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家事部、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在读),擅长婚姻、继承等家事诉讼,婚姻财产保护,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
小胡35岁,杭州人,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他说,自己的婚姻碰到了问题,老婆已经到法院起诉离婚,还要求分财产。
小胡他跟老婆小蔡是在一家婚介所认识的,两人都到了结婚的年纪,彼此感觉也还不错,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
去年10月,小蔡带小胡回家吃饭,席间,小蔡妈妈仔细打听了小胡和小胡爸妈的情况,包括工资收入、爸妈工作、社保、房车等等。小胡虽然觉得有些唐突,但还是一五一十回答了。听说小胡家在杭州有两套房后,小蔡妈妈就提出,其中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学区房,要加上女儿的名字。小胡觉得很为难,没答应。
没想到,就因为这事,小蔡迟迟不同意跟他去民政局登记,之后两个月里,小蔡妈妈又多次提起加名一事,但小胡始终没有让步。
今年元旦过后,小蔡终于同意和小胡去登记,婚礼则定在6月18日。小胡说,上半年自己为了婚礼几乎忙得没停过,订酒店、发请柬、装修婚房……没想到,就在婚礼前一天晚上,还是出岔子了。
正好碰到一个以前认识的女性朋友,问小胡近况如何,小胡便如实说了。她说她也要装修,想去我婚房看看,我没好意思拒绝。”
晚上10点半,小胡带着这位朋友到了新房,参观不到5分钟,小蔡、小蔡妈妈和小蔡的一个闺蜜也跟着进来了。丈母娘情绪很激动,一口咬定他跟那个朋友在新房里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任凭他怎么解释都没用。小蔡也在一旁帮腔,又哭又闹。
一顿大吵后,丈母娘逼着小胡写下保证书:承认出轨,保证如果以后再有类似行为,男方净身出户。为了作见证,她还把小胡的父母和自己家的五六个亲戚都叫了过来。
考虑到婚礼在即,且自己以后也不可能出轨,小胡最后还是按照丈母娘的要求手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若自己今后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名下财产(包括那套学区房)全部归小蔡所有。
后来婚礼虽然如期举行了,但小胡并不开心,他感觉,小蔡似乎特别看中钱:“婚礼上双方父母给的改口费,她全拿走了,我朋友送的礼金,她也不声不响拿走了一部分。”
之后两人便出发去度蜜月,但蜜月回来,小蔡妈妈又提起房子的事,要小胡去做公证,加上小蔡的名字。小胡不同意,小蔡便从家里搬了出去,还带走了所有的生活用品。
小胡说,现在他还一个人住在新房里,直到上周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老婆已经起诉离婚了。跟传票一起送来的还有起诉状和厚厚一叠共同财产清单,小胡翻看了一下,大到家电家具,小到花瓶、干花、公仔玩偶,小蔡全都算了进去,并要求分割。
“本来我不想和她把账算得这么清楚的,可她把我逼到这个份上,我也不想再忍了。”小胡掰着指头算了一遍:婚前男方爸妈给女方10万块钱用于购买衣服、钻戒,女方拿出5万买了家电,余下5万则自己提走了;装修新房花了50万,钱也都是男方家出的;至于女方带来的各类摆设,他不想分,也不觉得是婚后共同财产。
“说实话,相处一年多了,我和她都没有真正意义上同居过一次,去度蜜月的时候她说她在生理期,我也就没碰她。现在回头想想,总感觉自己好像被骗了。”郁闷的小胡想问问律师,到底该怎么办。
【案例来源:都市快报“律师来了”】
案例中的小蔡很有点“秋后算账”的感觉,种种会让小胡感觉到有点“骗婚”的情节笔者来理理:
一、见面家底问个清
二、屡次威逼要加名
三、大闹签下保证书
四、一声不响礼金拿
五、共同财产混一谈
虽说小蔡妈妈看起来对于小俩口的事情插手了不少,但本身两人事已至此,可能真情不再,徒留算计。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女方带来的各类玩偶,摆设,其实有一部分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小蔡的个人生活用品。如果这些小东西硬要拿出来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小胡也不要,那么可以归小蔡所有。而不再需要把这些物品按购入价来标明,要求男方补偿。如果严格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理论来看,如果这些共同财产归了女方,还要补偿给男方物品价值的一半呢。
再来看看婚前男方父母给女方的10万元钱,是属于赠与还是属于彩礼?需要确定交付当时是否明确该钱款的用途以及交付给何人。
男方父母本意是让女方去购置衣物、钻戒的,也并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女方一方,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且从常理和实务经验看,用于结婚的衣物、钻戒一半价值比较大,钻戒中也可能包括了男女双方的婚戒等。如果简单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妥,对男方不公平。而女方拿出其中5万买了家电,余下5万自己提走,然后再要求男方分摊家电费用等于默认10万元全部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另外,小胡、小蔡结婚登记后就出去蜜月了,蜜月回来后女方重提加名之事不成而从家中搬出,从头到尾也没有发生过关系。到底双方有没有算共同生活过?如果10万元算作是彩礼,是否可以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当然,男方想要在10万元上共同财产上取得话语权,当然证据不能少。
生活中,特别是男女双方在离婚之时,绝大多数都会对于财产分割有一定分歧,那么其中涉及的彩礼、嫁妆、个人用品和共同财产如何区分呢?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同时要看结婚登记前还是结婚登记后。婚前,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返还的三种情况原文已列明)婚后一般属于共同财产。
嫁妆:和彩礼一样,也要区别取得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个人专用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该方个人支配、使用和处分,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参与分割。但如贵重物品、奢侈品如钻戒、金饰、手表、皮包等虽然由一方专用,但是其价值较大,附着其上的增值保值功能却并非一方专享。并且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因为归为一方专用而使其成为使用该贵重物品或奢侈品一方的个人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公平。
特别是对于钻戒为例的具代表性的高价值个人物品,撇开其他干扰因素不谈,笔者简单总结一下:
婚前购买,钻戒本身价值巨大,且双方婚期较短时,钻戒应当进行分割;
婚前购买,钻戒本身价值不大时,可以认为是对女方的赠与,离婚时归女方所有。
婚后购买,钻戒本身价值巨大时,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后购买,钻戒本身价值不大时,可以认为是女方的个人用品,离婚时归女方所有。
通过此文,这些区别,您厘清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