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策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及知识产权部副主任,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擅长互联网电商、商业地产法律事务及争议解决(诉讼仲裁)。
2016年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这是自2009年该实施条例施行以来,根据2015年新的《食品安全法》作的最新修订征求意见。该条例对网络食品及第三方食品经营平台进行了非常严格和详细的规定。而在各繁杂条款中,本匠发现一个条款,非常有意味,值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细细抽剥,细想之下,简直让人“蓝瘦香菇”。
这就是第一百二十一条: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出口食品,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以及本条例关于进出口食品的相关规定。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该征求意见中的条款是本征求意见稿中唯一和跨境电子商务有关的条款,这也是目前为止,在我国所有法规体系中,唯一直接将“跨境电子商务”和“食品安全法”及“进出口”这几个概念直接挂钩的条款,这在以往的不管是海关,还是质检或者是工商食药监等部门的正式规章都没有见过(除下文另说明)。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个条款可以区别为前后两段,前半段的意思表示其实已经非常直白,跨境电商进出口食品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这点不会有异议;但关键在于后半段,该后半段以法律“但书”形式体现,表明跨境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条款这三种类型之“监督管理”,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另行制定。因此问题有二:1.何谓“监督管理”?其具体内容有什么?能像网约车这个领域一样让人冰火两重天么,交通部网约车新规看似非常宽容而各地网约车细则又开历史倒车。2.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具体是什么部门?这从2010年3月颁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可见该部门应当即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但其实,国家质监总局曾于2015年发布《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网购保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随附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网购保税进口其他食品应当随附中文标签。但是:1.该细则只适用于保税进口,而不适用直邮进口;2.该细则目前仍难产;3.该细则排除食品安全法关于中文标签“纸质化”的规定,加入电子标签,是否有违上位法仍未可知。
跨境电商这个行业在商业中发展如火如荼,但在法律上,其实至今没有明确的定位。简单来说,跨境电商算不算得上是法律上定义的“进出口”行为,如果算,那跨境电商没有特殊待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履行进出口公司的法定职责: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但是,我们在商业行为中又尬尴地看到,跨境电商之所以叫跨境电商,就在于海外商品的实际销售商并不是国内企业或进口商或代理商,而是境外的企业,传统意义上的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一般也只能通过境内的进口商代理进口事宜,这个境外的企业在境内并没有食品经营许可。同时,不论是跨境直邮还是保税,严格而言,都是通过个人物品通关模式(当然,海关监管模式有创新)进入境内或关内,和传统集装箱式进口还是存在很大的不同。各种情况又表明,跨境电商进入的商品其实是难以加添中文标签的,特别是有些还必须在境外加添(而不是关外)。
现实中另一个巨大的尬尴在于,国内监管体系的分裂分化严重。行政监管,特别是海关或质验是认可跨境电商不加添中文标签就进入境内的,而转到法院,基于法院对于跨境电商的后知后觉,却误认为只要是跨过国门的商品,而且又有企业平台在后面运作,那可不行,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法来,毕竟一般人单看食安法条款是容易陷入这种不理解的。当然,目前很多法院已经慢慢有了对跨境电商深入的理解,有些有委托关系,而非销售关系判决无须加添中文标签,有些则直接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诉请。
但是,假设日后果真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出口食品,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以及本条例关于进出口食品的相关规定”,则,跨境电商就等同于“进口”而不仅仅是一种“入境”行为,“物品”和“货物”亦变得没有区别,就必须无条件加添中文标签,跨境电商将无法作到合法经营,职业打假人也将生生不息了,这个行业会有什么后果,相信大家都看得清楚了,不过还好,这只是征求意见稿,一个月后就截止。所以有什么话,快去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聊聊吧,别让这个行业成为危险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