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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相关法条区分
发布:2016年10月24日  浏览:3893次

【高文】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助理,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某市公安机关从警十年。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认定刑法罪名成立需要严格依照罪行法定原则和该罪构成要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按照定罪三段论理论,在法条与事实之间来回穿梭寻找契合度。但由于客观事实行为的复杂性,法条罪名的繁杂性,难免存在彼此交叉重叠现象,因此,法学界就产生了比如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结合犯、连续犯等等研究理论,为我们证据处理具体案件的刑法适用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论证。
一、与第305条的区别

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刑法第306条规定和伪证罪条文分析,该二罪均是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妨害司法活动的直接故意犯罪,其主要区别如下: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刑法第306条适用主体专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具备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人,既包括律师,也包括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而获得辩护人资格的人员,还包括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取得诉讼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反观刑法第305条适用主体专指刑事诉讼中取得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身份的人员,且仅四种身份。
第二,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刑法第306条行为方式为多种,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毁灭、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做伪证的行为;刑法第305条行为方式为具备四种身份的人故意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第三,构罪情节要求不同。刑法第306条文中对定罪情节并未有明确要求,只要依据该罪规定的行为方式实施完毕,并形成了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或造成了非法障碍即可。而刑法第305条则要求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实施该罪规定的行为才能认定该罪。显然刑法305条的定罪要求更为严格,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第四,犯罪目的要求不同。刑法第306条对实施该条犯罪的目的没有特别规定,即非目的犯。而刑法第305条对行为人实施该罪行为的目的做了明确要求,即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如果出于过失或认识错误等问题,则不能认定为该罪。
 
二、与第307条的区别

刑法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法条包含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两个罪名构成要件,与刑法第306条在行为手段方式上有部分雷同,但区别也很明确,具体如下:
第一,适用范围不同。刑法第307条适用所有的诉讼活动中,包括仲裁等活动。而刑法第306条仅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相比,刑法第307条对调整的范围并未明文规定。
第二,犯罪主体不同。刑法第307条属于一般主体,只要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但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如以单位名义实施该罪,视为自然人共同犯罪。而刑法第306条犯罪主体仅限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具体认定上文已有叙述。
第三,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因涉及不同罪名比对,便于清晰,故分开阐述。首先,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客观行为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而刑法306条妨害作证罪客观表现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后者手段方式没有暴力,后者中的引诱包含范围更广,后者手段仅限威胁和引诱,没有“等”。反观前者就可清晰发现内在的不同,实践中必须对发生的客观行为进行仔细分析对号入座。其次,刑法第307条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刑法第306条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罪状表述完全相同,但区别在于前者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后者没有情节要求,这是区别关键,也是立法者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特殊主体的严格要求。
  三、与第310条的区别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条是关于窝藏、包庇罪的规定,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还没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犯罪专条规定时,如果涉及该主题的类似犯罪,实务中是使用该罪来规制的。通过仔细研究刑法第310条的构罪行为方式描述,不难发现,个别情形确有类似之处,比如帮助当事人做假证明或包庇。但既然现行刑法已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专条固定,就不在适用该“一般条款”,司法实践中需要了解即可。

综上所述,正确认定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刑法与刑罚适用的基础,是律师合法权益保障的必然要求,更是律师队伍有序建设和健康发展的基石,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者国家兴,国家兴者人民福。让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携起手来共同为法治梦的实现而竭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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