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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案”这道题,你能解到哪一步?
发布:2016年10月14日  浏览:2488次

【张江平】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助理,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前段时间发生了一个案件,一商场抓到一个“小偷”,他把商场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商场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这个“小偷”以这种手段默默的在家“收”了70万。这一小小的案件,却掀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各位大咖的激烈探讨,究竟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笔者今天也来趟一下这“浑水”。

Q1: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笔者持诈骗罪的观点,基本理由阐述如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从上述罪名的定义,我们可以得知诈骗罪与盗窃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方式的不同,诈骗罪是骗取,而盗窃罪是盗取,那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究竟是采取哪种方式取得财物的?无论是商场交付商品的行为还是顾客支付钱款的行为都是其出于自愿的,并不存在犯罪嫌疑人窃取财物的情况。既然犯罪嫌疑人不存在窃取财物的行为,那么犯罪嫌疑人肯定不构成盗窃罪。但是要将犯罪嫌疑人定为诈骗罪的话,我们需要明确犯罪嫌疑人是通过何种途径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而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知道本案的受害人是谁?

Q2.本案的被害人是谁?
乍一分析,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有犯罪所得,是因为顾客基于对二维码的错误认识将本该付给商场的钱款汇入其账户所得,因此本案的被害人就是顾客。但是我们再仔细思考下,之所以顾客会对二维码产生错误认识,是因为商店对顾客的支付行为进行错误的指示。也即是说,先是商家认为偷换后的此二维码就是自己的彼二维码,才会把错误的二维码指示给顾客,后顾客基于对商家的信任才会按照商家指示的错误进行付款,也即是商家才是第一受骗者;另一方面,本案中顾客已经钱货两清并没有财产损失,但是店家却因为自己的错误指示而没有收到顾客的货款遭受了财产损失。因此无论是从产生错误认识的源头还是从财产的实际损失者的角度来分析,本案的被害人都是商家。弄清楚了被害人之后,我们再来分析本案。

整体分析
基于前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本案的整体分析逻辑如下:犯罪嫌疑人采用偷换二维码的方式,使商家对自己的指示账户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误将犯罪嫌疑人的二维码当成自己的二维码,并错误指示顾客按此账户汇钱,最终使自己遭受了7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如此一来,将这名“小偷”认定为骗子就合情合理合法了。
本案似乎就到此终结了,可是我们还要再来几个问题。

Q3.假设店家当场识破,没有交付商品给消费者,那么谁是被害人?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最终的被害人仍是店家。原因如前文所述,店家基于错误的认识提供了错误的二维码,消费者基于店家的错误指示才汇错了款,因此消费者不承担损失后果。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店家仍需将商品交付给消费者。

Q4.假设由于此类案件频发,店家为了避免损失,在其显著位置对其支付宝账户名进行了标注,而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仍然按照错误的二维码付款,又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最终的被害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店家没有识破仍然交付了货物,那么被害人仍是店家,原因如前所述;二是店家当场识破了,那么此时被害人应是消费者。因为店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尽管其指示有瑕疵但是没有错误,消费者基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上当受骗,应当自己承担被骗的后果。本案的案件事实就变为,犯罪嫌疑人采用偷换二维码的方式,使消费者对店家的指示账户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误将犯罪嫌疑人的二维码当成店家的二维码,并错误按此账户汇钱,最终使自己遭受了70余万元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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