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家品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互联网及知识产权部主任,浙江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任政协杭州市下城区委员会特聘委员、共青团杭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书记、杭州市律协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宁波经促会奉化分会青年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浙江省中小企业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联盟创业导师。曾荣获浙江省“最美青工”、 杭州市“最美青工”、 杭州市司法局“青年岗位能手”、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新秀”、杭州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并获得杭州市律协2014年度嘉奖。擅长互联网信息(电子商务)、民商事诉讼、公司并购治理、经济犯罪法律事务。
【麻 策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及知识产权部副主任,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擅长互联网电商、商业地产法律事务及争议解决(诉讼仲裁)。
题记:本文为M律关于“跨境电商法律研究系列”之三。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商之痛在于流程之打通和优化,而其中的流程包括海关、商检、税务、结汇、物流、工商等各方面监管措施。跨境电商发展之迅速,监管部门也很拼,三天两头各地都出新政策,M律为跨境电业从业企业就监管政策方面进行了梳理,希望能给各位描绘出监管体系的框架。
税务监管法规政策
对于跨境出口型电子商务公司而言,出口退税一直是他们的重点关注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出口退税作了规定,纳税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零,对于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而且税务机关还要退还该商品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已负担的税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2014年1月1日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关于跨境进口,海关依照《关税条例》以及《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规定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即俗称的行邮税。2010年9月1日生效的《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关于跨境出口退税问题
跨境电商退税,可以区分为出口退税以及进口退换货退税两类主要问题。首先,关于跨境出口退税问题。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货物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负,使本国产品在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企业能否享受出口退税不仅关系到企业本身营利,也关系到国家商品竞争力。以往跨境的出口退税,只针对一般贸易模式而设,跨境电商的小单只能通过快递或邮寄的方式出境,电商公司一般不会专门请报关员,一票票去申报,该种方式导致跨境电商小企业无法提供发票、付款凭证和报关单,而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须取得出口货物的购进发票,才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申报出口退税,如果取得普通发票,可申报出口免税,如果没有发票,出口货物视同内销,须缴纳增值税。因此,一般纳税人跨境电商基本不被纳入出口退税的行列,当然实际上大部分跨境电商企业都是小规模企业,很难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是小规模纳税人。
我们也会发现,如果跨境电商企业无法办理退税,就不会向上游索要发票,上游亦无须向再上游索要发票,增值税增值意义就不存在,所以这并不是一个行业的问题,而会成为一条条产业链问题,继而影响到整个行业。跨境出口电商的迅猛发展,导致小单出口急速增长,这就需要对原来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研究布置,在进一步提升跨境出口这种经济业态的国际竞争力的条件下,保持税负平衡。2013年10月1日起,在已经开展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展开了国家新政策试点,2013年9月,广州获批亦成为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2015年1月,长沙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全国第七个试点城市。在试点区域,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一次性把例如1000件货品一次性备货到保税区,一次性进行申报,然后等待国外买家点击购物,等该批次货物全部售出后,再一次性向海关申请出口退税,这样就能够避免一单一单申报,极大简化了手续。
关于进口退换货退税问题
其次,关于进口退换货退税问题。不论是消费者还是跨境平台电商企业(进口),都应当考虑到若发生退换货,则若原有承担了行邮税费的情况下,则该笔税费是否可以退还的问题。宁波海关早在2013年制定《宁波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办法(试行)》时就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并明确规定:“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退换货申请海关应予以办理。缴款书未打印的,海关不予征收税款,税款已缴纳且商品在放行之日起15日内返回区内的,海关予以退还已征收税款,超过15日返回区内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关于退换货情况下可否退还行邮税问题各地似乎存在不同,因为海关很难确认进境和出境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商品,在极端情况下还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目前很多大型跨境电商平台对此也没有通过用户协议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比如天猫国际也只是规定了“关税一般要求商家进行承担”的原则性要求,没有细则(在实际操作中,进驻天猫国际平台的商家须为消费者支付行邮税),很多跨境电商平台对此根本就不进行回应。我们认为,若海关不予退还行邮税或者不符合海关关于退税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是个人原因的退货,跨境电商企业只对商品价值进行退款,行邮税应由消费者自行承担。但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是因为跨境电商企业造成的退换货,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承担退回行邮税的责任。
传统和跨境电商税负公平问题
最后,传统和跨境电商税负公平问题。有专家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公司“做跨境电商进口业务的一大动力来自行邮税政策,这个综合税负跟原先一般贸易进口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相比,通常有30%的优惠幅度”。跨境电商发展壮大,国内消费者受到了实惠便捷的消费服务,但对国家而言,形成了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可能会冲击一般贸易,因为跨境电商的税负成本低,一般贸易的商业模式竞争不过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中以B2B模式进口的商品现在都是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进行监管、征税,并纳入海关贸易统计之中。只有对跨境电商属于B2部分的进口商品,在商品价值低于1000元时征收行邮税。面对行邮模式的极大利好,不排除一些外贸企业利用这一通关方式,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本应按货物缴纳进口税的一般贸易进口行为,包装成跨境网购行为。
国内关于是否取消行邮税且将两种模式下的税收并为货物税的讨论正摆上议事日程,需要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