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银迪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家事部主任,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温州商会律师团部长、杭州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擅长婚姻、继承等家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姻财产保护、私人财富管理等法律事务。
【导读】离婚案件中,弱势一方当事人因害怕债务,错误地选择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以求对冲债务。结果,对方得到了财产,却不遵守偿还债务的承诺,债权人依旧可向任一方追索,因为夫妻之间的约定本不能对抗债权人。
【朋友来电】
久未联系的朋友,一天突然来电:“我离婚了。”
我淡淡地应:“嗯”。因为他们分居已经二年左右了,离婚在预料中。
朋友急了:“我一分钱也没有分到,就离了,连我孩子的抚养费他都没给。”
“呀,为什么呀,他不是有好多钱嘛,你是暂时不要,还是完全放弃了,你是调解的吗?”我急了,未等她说完就炮轰式地一个问题紧一个地问。
“是呀,他是有5000多万的拆迁补偿款,有五个公司,有一辆车,有二套房,可能还有存款与股票……”
“你明知有这么多钱,你怎么什么也没要?”我再次打断了她的话。
“哎”,电话那端传来深深地叹气声,“我也不想呀,他说他因为公司有八千多万的债务,他说只要我不分他的钱,这些债务都他承担。我想想,也只能如此,不然万一到时候我什么也分不到,还要承担这么多的债务。”
朋友说完这些话,我有些后悔了,当初为了避嫌我没有接她的案子,她另找了他人,将案子此般地了结。
【错误选择】
朋友因为害怕承担丈夫言称的高额债务,不得已放弃分割丈夫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有错吗?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家事部主任连银迪律师坦言,这种认识与处理确实是错误的。但这个错误,不仅仅是我朋友一个人犯了,而是大部分当事人易犯的错误。究竟错在哪里,不免有人质疑?且看连银迪律师是如何分析的。
一、巨额债务,极可能是“圈套”
朋友久居家中,不闻世事。她的丈夫极可能就是利用她这一弱点,编造如此高额债务来唬骗他。这不是猜测,确实不少当事人,为了多分财产,试图编造这样那样的债务。相信,朋友丈夫使用的也是此等伎俩。
二、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还两说
即使,朋友丈夫确实举借八千多万,所借款项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仍需做进一步的分析:
1、借款以谁名义,关乎夫妻债务成立与否。在离婚案件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需审查借款人是否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若是第三方或公司,该债务就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朋友连借款人都未审查,就放弃了,不免草率。
2、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视对方能否提供严密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夫或妻一方对外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相对较为严格,需要主张方提供严密的证据。其至少需提供如下证据:
(1)借贷合意的书面证据,如借条、借款合同等。当然这只是举证责任的第一步,而且仅有借条或借款合同,法院也不会据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资金真实往来证据,如银行转帐凭证,而且若资金非出借人直接转入借款人帐户的,主张方还需进一步提交中间转帐环节的证据。
(3)资金用途证据,即必须提供所借资金的具体用途证据,且得证明该用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借款的用途,即所借资金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可采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显然,朋友丈夫所借债务夫妻无举债合意,那就要看有无证据表明债务带来的利益为夫妻共享。
朋友丈夫称借款用于公司投资,其需提供借款合同、资金走向、借款用于缴纳的注册资本或增加注册资本等证据。
三、放弃财产,免除不了债务
一则《离婚后天降2800万“共同债务”女教师被判连带还》新闻应该足以警示。假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夫妻双方仍需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使放弃了财产,也无法从根本上抵消债务,该承担的仍未能免除。
【律师建议】
遇到此类案件,应该要如此应对:
一、厘清与辨别债务的真伪
当一方主张巨额债务时,其会提供初步的证据如借条,并陈述借款用途。配偶方应据此展开初步的调查,了解对方所述用途有无可能发生,以及根据对方收入与开支情况,对债务做初步厘清与辨别。
二、从对方证据中寻找突破
编造的债务往往经不起查证的,一般案件,举证环节可以过滤掉大部分虚假债务。因为编造的债务,对方是很难完成如此严密的举证责任。所以,当事人应待对方提供证据,并从证据中寻找突破口。
三、债务与财产分别作约定
若经查,对方确实有如此巨额夫妻共同债务,则也需对财产与债务分别做明确约定。这样即使承担了债务,至少可以从分割而来的财产中弥补损失。否则,该分的财产没分到,还需承担债务。
【司法观点】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审理难点。如何准确理解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离婚时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中“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以及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在案件处理中依法适用,目前司法实践确实比较困惑,特别是涉及到较大数额借款的时候。超过一半以上的民间借贷很难认定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其中大部分可能是用于各种形式的投资经营。而关于夫妻一方用于投资经营的借款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等不同的规定,可能结论会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