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文件以及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各类案例的权威刊物。一般认为,《公报》公布的案例是经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典型案例,具有普遍的指引作用。实务中,律师也经常在具体案件中引用刊登在《公报》上的案例,以便法官参照裁判。
但最高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李艺东、李宝华、四川鑫顺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中南明大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明大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水晶之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今丰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前埔支行与黄木兴一般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441号)中,再审申请人黄木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与本案情况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给出了指导性处理意见。二审合议庭未予参照,故意不统一法律适用,驳回了黄木兴的起诉,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44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关于黄木兴主张本案应参照本院公报案例处理的问题,经查,黄木兴援引的本院公报案例并非本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主张应参照该案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也就是说,只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发布的案件才属于最高法院的指导性案例。
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均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的形式发布。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十批共计52个指导性案例。也就是说,在审判实务中“应当参照”的指导性案例,目前仅有52个,其他在《公报》中刊登的案例均不属于指导性案例。可见,最高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441号民事裁定书中不予参照“吴国军案”,理由也是充分的。
总之,律师在实务中援引《公报》案例时,应当特别注意区分是否属于指导性案例,对于不属于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依法可以不予参照。
作者:
刘大佳,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金融证券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