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除气象台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违者最高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被媒体解读为“只许州官放火”,并引发了较大争议。
那么问题来了,《办法》实施后,对于互联网领域中以天气预报为内容的各类手机APP、公众号、微博以及“气象帝”们,该何去何从?
一、不要混淆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
这次《办法》修订基本原则是八个字:统一发布、鼓励传播。从法律术语的角度来讲,《办法》中所谓的“发布”,应当是指相关的气象预报信息首次向社会公众披露的行为。而所谓的“传播”,则是指个人或组织机构将气象台已经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气象预报信息,通过各种媒介进行转载、转发或转播的行为。
《办法》第六条规定“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第九条规定“ 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也就是说,对于首次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气象预报信息,信息来源和发布主体只能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民间的气象研究机构或者气象爱好者)都不能作为首次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气象预报信息的主体。而对于媒体和单位通过各类媒介转载、转发或转播气象台已经发布的预报信息的行为,《办法》不但没有禁止,反而是鼓励的。
二、哪些主体可以转载、转发或转播气象台的气象预报信息
从《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来看,限定为“媒体”和“单位”两类。对于单位应该比较好理解,可以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法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队或其他组织等。这些单位可以通过其开发运营的各类手机APP、公众号、微博转发气象台的天气预报。但对于“媒体”,则比较难以界定。从语义上来理解,媒体一词来源于拉丁语“Medium”,音译为媒介,意为两者之间,是指传播信息的媒介,并不是描述法律主体的用语。这种情况下,对于个人自媒体,如个人的微博、微信、公众号或者QQ号等,是否属于《办法》中所谓的“媒体”,是否允许转载、转发或转播气象台的天气预报,尚需立法部门的进一步解释。总之,单位可转发,个人需谨慎。
三、单位转载、转发或转播气象台的天气预报,是否需要政府指定或批准?
《办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广播、电视台(站)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同意。”
那么单位转载、转发或转播气象台的天气预报,是否需要政府指导或批准呢?笔者认为不需要。
《办法》第七条的真实含义应当是指:(1)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指定部分媒体和单位及时转载或转发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2)被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必须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转载或转发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3)被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必须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同意。
也就是说,该条款实际是为各级人民政府设定了依法及时传播气象预报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并无设定行政许可的含义。而对于未被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或单位,仍然允许其自行转载、转发或转播气象台的天气预报,而且可以不受固定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的限制,也可以改变转发、转播的时间。
四、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今后可能需要付费购买最新的气象预报信息
《办法》第五条规定“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确保气象预报及时准确传播。”
《办法》仅仅是要求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的机制,这个“机制”到底是什么,目前并未明确。但笔者认为,媒体和单位今后可能需要以付费的方式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购买最新的气象预报信息。笔者作此大胆推测,是因为我国《气象法》第二十五条第2款规定“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提取一部分支持气象事业的发展。”也就是说,我国《气象法》早已为气象台售卖气象预报信息预留了操作空间,此次《办法》没有挑明收费,可能是国家气象总局碍于面子,不好意思直说,但今后收费的可能性极高。
五、传播气象台的天气预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办法》的规定,单位或媒体转载、转发或转播气象台的天气预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转载、转发或转播的气象预报信息,应当是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2)转载、转发或转播的气象预报信息,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3)不得传播虚假的气象预报;(4)不得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否则,有可能被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处以3-5万的罚款。
手机APP们、公众号们、微博们以及“气象帝”们,你们清楚了吗?
作者:
刘大佳,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