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题
最近笔者遇到的一件“烦心事”,引发了和同事对“互联网+法律”的小小试验。因代理某房产纠纷胜诉,大批业主登门委托诉讼,但我们发现,向每一个或每一批业主反复分析代理思路、提示证据准备、反馈案件进展导致工作效率非常低下。后来我和同事想到一个方法,利用移动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来解决了大部分的问题,我们开通了微信公众号,先后发布了包括证据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诉讼事项八大问答以及诉讼时效阻却操作指南等,我们发现公众号发布后,虽然仍然时不时要接到业主的咨询,但这个世界开始慢慢清静下来,业主们提交资料和签约的效率却开始逐渐上升了,业主还能通过公众号和我们进行即时通讯。
对于律师而言,通过电子邮件和客户进行沟通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但通过微信公众号解决群体委托案件效率问题,却不啻是一种有效的尝试。这也引起了笔者对传统法律服务市场的思考和网络热词“互联网+”的极大兴趣,互联网对法律服务市场到底起了多大的作用,是美好的,抑或是灰暗的?两者的结合又会有多么大的火花?
我们不妨先来看这组图表(数据来源:《杭州律师三十年》),以笔者所在杭州市为例,从1982年1月杭州法律顾问处开始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以来,杭州照相机械研究所是第一家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稳步上升,到2008年已达5798家企业,但根据2014年杭州律师报告,在2010年-2014年四年间,杭州律师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达23000件左右,虽然非诉讼法律事务并非仅包括法律顾问,但不难看出法律顾问数量亦是非常可观的,甚至是法律顾问出现以来十几年数量的总和,当然囿于数据的缺失以上也限于大胆地推测。这和近些年互联网发展的曲线相应吻合,也和互联网引爆的创业大潮不无关系。
除了以上数据的变化,互联网的发展也颠覆了律师行业的种种“潜规则”。传统法律行业中,律师的营销往往靠的是良好的口碑,这些良好的口碑来自当事人的口口相传,也来自行政司法专业人士的权威推荐,这导致长期以来律师界流传着“二八定律”,即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掌握了百分之八十的业务收入,青年律师若无老律师的提携难有出头之日,而在互联网的风口上,互联网层出不穷的营销方式给青年律师带来了不少的福音。在传统的法律行业中,律师的技能往往通过丰富的实战经验长年累积而成,老律师们案卷柜中那些成山成海的卷宗一直是他们引以为傲的经验财富,还有那些早些年前经常听说的“关系户”律师,靠在不透明的司法环境下充当掮客招摇过市,而在互联网免费信息共享下,律师们很容易就在网络上汲取、拣选自己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解决思路。在传统的法律行业中,法律检索工作就是研究书本上的法条和案例,而当下,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将检索工作变得更加容易和精确。在传统的法律行业中,简单劳动类的律师服务在收费信息不对称的左右下,是一件让客户很难捉摸的事,但在互联网营销下,简单劳动类的律师业务收费已公开标价,节省了很多询价比对的过程。
二、“互联网+法律”的三种模式
2015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引入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此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笔者理解,互联网+的本质就是传统产业,包括工业、农业和现代服务业交易互联网化和数据化,对于法律这一老牌传统行业,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法律服务如何实现在线化,以及在线化的广度和深度?
实际上,“互联网+法律”的概念远比法律行业的互联网化更宽深,因为我们所指的法律服务行业一般仅指律师的法律服务,也只有律师行业才能探讨所谓的互联网商业模式。我们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虽同属法律行业,但鉴于笔者的行业限制和商业属性,只能以律师行业为例对“互联网+法律”进行探讨。
对于提成制律师来说,经常讲一句话就是:“我们就是个体工商户,自己给自己发工资,自己给自己交社保,吃了上顿无下顿”,这也反映了一个现实,那就是律师的业务都是要靠艰苦奋斗去获取,但囿于律师行业的神秘感和高傲性,当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以往律师很难放开手脚通过互联网进行大肆宣传。但是,在互联网的变革大潮下,律师行业也不得思考应变,这种“互联网+法律”的实践,笔者归类总结认为主要体现在律师营销、法律服务在线化和法律大数据三种模式。
1.律师营销
所谓的律师营销模式的“互联网+法律”,国内很早就已经有发展了,比如2004年就开始的华律网,2006年开始的法110,以及找法网、中律网、中顾法律网等等,当然,律师自媒体营销不在本文讨论范畴内。该类“互联网+法律”模式,其定位于为客户和律师之间提供媒介平台,但网站并不以自身名义提供任何法律服务,类似于律师O2O的概念。
笔者认为该类网站能使诸多纠纷得到线上解决,但是,实际上大部分真正有能力、有资历的律师是绝对不会把自己的照片和名字挂到该类网站上对自己进行宣传。真正有急迫案源需求的律师一般都是刚入行的律师,前些年笔者就亲历了杭州市首起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审理辩护过程,一位年轻律师,在没有扎实的刑事辩护能力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最终却导致自己被处以刑罚,实在可惜。反而言之,真正的优质客户也不太会通过该类网站寻找律师,因为律师接受委托是需要有信任基础的,只通过网络的上简单沟通,双方均心存芥蒂。
同时,在互联网创业大潮,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下,该类律师营销的“互联网+法律”模式也日益面临非常大的短板。第一,互联网公司越来越注重用户界面设计和用户体验,即UI和UE设计,而该类律师营销网站一登陆就是一片密密麻麻的文字和图片堆彻,这类人山字海战术实际上又将用户陷入了信息不对称的尴尬境地,用户很难找到自己真正需要的专业律师;第二,移动互联网下,律师们似乎还没有意识通过APP进行律师营销,从目前仅有几款律师服务APP来看,客户下载量最高的也不过区区1-2万,而实际使用量又更少,同时,其用户体验非常之差,这和很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注重平面设计、界面设计十分有关。
2.法律服务在线化
在律师为市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市场渐渐发现,实际上很多律师业务是可以作标准化、流程化的,而无须经过专业律师的私人订制,如典型有名合同的起草、公司章程起草、公司注册登记、商标注册、代理记帐、社保开户等等,该类业务完全可以在线即时提供,而该类业务如果找律师去完成,当事人完全不能或不愿承受相应高昴的律师费,这就为市场截取这一“长尾”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相比于之前的律师营销“互联网+法律”模式,法律服务在线化侧重的是展示律师业务并明码标价,而前者是侧重于展示律师且价格不透明。
目前国内做是较好的法律服务在线化网站包括绿狗网、法海网以及律云等,其中绿狗网是2012年正式上线;2013年就获得200万美元A轮融资;2014年上半年人员发展到100名,单月营收突破100万,绿狗网定位于为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他们追寻的是LEAGZOOM和rocketlawyer的路线;律云网是基于盈科事务所的全球布局,致力于为“全球用户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的云服务平台”,成立于2013年。法海网也是基于强大的律师事务所团队金杜事务所而成立,这也许是律师事务所在互联网法律电商行业的一种战略布局,从而抢占市场先机和风口。
法律服务在线化的“互联网+法律”模式,是法律行业在互联网电商行业的有益探索,当然,除了自建平台外,很多律师事务所还直接在第三方交易平台,比如淘宝网上开通律师服务,但从现有情况来看,效果不佳,一方面是淘宝网对律师服务在线化仍持消极保留的态度,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也没有完全的人手处理所有事务,很多帐号实际上是处于荒废无人管理状态。
相比于律师营销“互联网+法律”模式,法律服务在线化的“互联网+法律”模式显然用户界面更加美观,用户体验更加美好,很多法律电商都是通过免费服务的概念进行引流,吸引了很多创业型企业的眼光。该类模式市场前景远大,但其业务模式只能限定于律师业务中可标准化、可流程化的部分。实际上该类业务也很少需要律师的专业能力介入,很多在线完成的委托实际上并不总是律师在实际承办,代理记帐、公司注册登记等业务本身就不属于律师业务范围。该模式无法完成真正的律师核心竞争力业务,如开庭诉讼、重大非诉项目、法律谈判、尽职调查,因为这种专业业务只能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判断并亲历亲为才能有效展开。
3.法律大数据
法律数据服务主要提供的是法规、案例、论文期刊、立法动态等方面的数据检索服务,在国外比较成熟的是WestLaw、LexisNexis以及Bloomberg Law等,而国内最早由北大法宝提供服务。但是,发展到互联网电子商务新的商业文明下,只是简单的提供法律检索显然很难提供个性化的数据要求,而法律大数据正应运而生。法律大数据带给客户的不止是个案结果的展现,也不仅仅停留于数据的收集,更重要的是,它是同一类型案件的统筹统计、数据整合和精确提炼过程。在司法公开的大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库亦不停更新,我们可以做这样的设想,客户委托律师处理某一法院的诉讼案件,律师(或大数据服务提供商)在明确关键词的情况下,会将该类案件在该法院,以及具体承办法官过往所有判决书中形成的关键因素进行提炼,并出具大数据处理结果,预测案件在该法官手上胜负的比例。
国内较早尝试大数据可视化分析的是天同律师事务所,其天同码借鉴西方“钥匙码(Westlaw Key Number)”,以编“码”方式整理中国典型商事案例、裁判观点,欲打造中国商事诉讼案例知识体系,但其目前也仅只是成为某一领域内的案例集,并未真正起到大数据分析效果,同时主要也是供其内部使用。而来自美国的Judicata,正信誓旦旦地想“把那些非结构化的法务档案和文件梳理成结构化的数据,然后将这些数据用更友好的界面呈现给律师”,之前很多法律服务只能凭借大量的人力去整理并梳理那些法务案例,Judicata 则是会用机器算法加人机合作的形式去完成这件事。
可以设想,在法律大数据时代,律师不仅可以提供大数据服务,律师本身也是大数据公司的客户,从目标客户的定位,律师费的透明化,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等等方面,为律师服务增色。我们也可以展望,下一轮律师业的PK,将不仅仅只是律师事务所专业能力、事务所品牌的竞争,还有可视化大数据运算能力的竞争,你若抢得法律大数据“风口”,再精小的律师事务所,都能成为“一家与众不同的律师事务所”。
三、“互联网+法律”的未来展望
有人说,“互联网+法律”可以让我们乐见新型智慧法律时代的诞生,人们的法律服务需求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得:当事人通过网络分析精确定位律师,双方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经第三方数据存储的所有交易数据、电子证据,律师通过大数据库通过法律关键词自动生成模拟判决,律师通过网络向网络法庭提出争议解决申请,法庭结合模拟判决作出最终法律文书。愿望似乎很美好,如果一切都如之发展,那么问题来了,这个社会就还需要律师和法院作什么?进一步而言,如果提供纯脑力法律服务的律师都会被法律大数据分析所替代,那么,哪个行业还能幸免?
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不是数学的精确计算产物,实际上是各方博弈的结果,里面夹杂了太多不同立场、情感。法律亦最终会归结为一个个案,每一个个案又情况不同,即使如交通事故这类简单得不似乎不能再简单的纠纷案件,北京的法院和浙江的法院,杭州的法院和温州的法院,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和余杭区人民法院,西湖区人民法院的A法官和B法官,认知理解可能都存在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引发网络热议,笔者不理解为何普罗大众对此都欢呼雀跃,仿佛赢得一把尚方宝剑,甚至律师业界对此也莫名发出喜滋滋的情绪。似乎大家都忘了电子证据早就已经是法定证据形式,忘了微信证据也要符合证据三性。2015年的2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首起“微信借条”案,法官最终并没有采纳微信中显示的借条照片效力,而是基于“被告自认”的偶发情况判定支持原告。这其实也看出司法的谨慎性,这也不是法律大数据就可以解决的,最终仍然要回归法律的经验来判断。
在“互联网+法律”下,法律行业的变革不可避免,笔者认为,我们或许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一些思考。
首先,移动互联网是下一代互联网商业趋势,也是法律行业的朝阳,而移动互联网在于对客户端市场的抢占。正如互联网市场,移动互联网的客户端也可以分为平台客户端(比如现在的微信公众平台)和自媒体客户端(APP)。法律行业目前的营销已挤满平台客户端,但是市场上几乎没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自媒体客户端APP,法律行业在APP市场并没有多少作为,现有的APP不仅用户界面粗制滥造,用户体验亦令人失望,这和律师行业缺乏市场商业调研,设计美感观念不强有很大关系。
在移动互联网下,用户界面已远不如PC端那样动辄20英寸以上电脑显示器屏幕,手机客户端屏幕平均都已被压缩至4.7英寸左右,在这种情况下,移动互联网要求你务需在有限的空间里通过友好界面向用户展示最直接有效的信息,再也不能像PC端那样作一些数据和图片的无序堆积,而不重视美感。一句话,法律行业在移动互联网下的发展,必须重视UI和UC,即用户界面和用户体验。
其次,法律行业须重视法律大数据的应用。“互联网+”本身的概念中就强调了大数据作为技术手段的强大作用,大数据的运用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且结果精确。人们常说21世纪是信息的世纪,互联网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其主要作用在于数据的收集和展示,而在21世纪,这些数据将会通过大数据的应用被进行精确的拣选、分类,这才能真正发挥信息的作用。
我们相信,“互联网+法律”的商业文明时代,将会是一个美好的时代!
作者:
麻 策,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及知识产权部 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