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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天能给再来一次的机会——从周星驰败诉看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发布:2015年04月14日  浏览:771次
  因补充协议未签字、盖章,8000多万没有拿到,连着股票也大跌!
  最近,一纸法院判决,让“喜剧之王”周星驰平添了几许悲剧色彩。星爷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究竟发生啥事儿了?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周星驰控股的崴盈公司起诉华谊兄弟公司索要电影《西游?降魔篇》8610万票房分红一案,因《补充协议二》缺乏双方签字、盖章未成立,判决崴盈公司败诉。
  随着案件判决结果公布,判决书披露了华谊兄弟与崴盈公司的12封往来电子邮件。邮件中可以看出双方对票房分成等细节,你来我往地沟通了10多次。2013年1月19日,也就是距离电影上映还有20天的时候,双方终于达成共识。两天后,华谊方面发送邮件称:“我们对合约基本没有问题,可以随时签字了。”不过,到了2月6日,合约仍然没有签字,华谊在这一天发送了最后一封邮件:“由于农历新年中无法正常签署合约,节后老总上班之首日便可签署此合约”。然而,几天后上映的《西游?降魔篇》很快超过5亿元,最终获得了12.46亿元的票房,远超预期。随后双方就票房分成问题发生争议,提起诉讼。
  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为:
  1、《补充协议二》是否已成立并生效;
  2、若《补充协议二》已成立并生效,其约定的票房收入应为票房数还是收入数。
  法院判决认定为:
  1、《补充协议二》并未签字、盖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
  2、鉴于《补充协议二》并未成立,所以对其中票房收入如何理解,法院不再予以评述。
  最终,法院判决崴盈公司败诉,崴盈公司无法获得超出5亿票房部分的分成。
  因为一份没有签字的协议,就败诉了?要解答这个问题,要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说起。
  【法律解析】
  1、合同只有书面形式吗?电子邮件是合同的什么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俗地说,合同的书面形式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不是书面形式,其合同的效力也不受影响。书面形式不仅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记载在纸张上的合同的正式文本,同时还包括信件、数据电文。
  由此可见,合同形式多种多样,不仅仅只有书面形式。本案中,双方沟通所采用的电子邮件是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特殊类型——数据电文。
  2、没有签字、盖章过的合同就没有成立、生效吗?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条文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合同成立是实践中人们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合同的成立并不以签字或盖章为条件。即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法院仍应当认定该合同成立。具体而言,包括四层含义:一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方当事人虽没有签字或者盖章但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成立;二是当事人双方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且当事人双方均已经履行其主要义务的,该合同成立;三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方当事人没有签字或者盖章且没有履行主要义务的,该合同不成立,不发生预期效果;四是当事人双方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其主要义务的,该合同不成立,不发生预期效果。
  另外,当事人在以口头、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可以要求签订合同确认书。所谓合同确认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自己意思表示最后的确认形式。合同确认书能够谨慎而准确地表达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整而真实的含义,因此,《合同法》对确认书采取鼓励的态度。但应该特别指出的是,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只能在要约和承诺的阶段提出。如果当事人经过有效的要约和承诺,合同已经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方当事人又提出要签订确认书,则属于合同的变更。除非双方就此达成新的协议,否则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主张合同没有成立。合同生效必须以合同依法成立为前提,未经依法成立的合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可以看出,没有签字、盖章过的合同也有可能成立、生效,只是会受到法律规定的这样那样的条件限制。
  通过以上解读,再来分析本案,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1)双方对“票房超过5亿,该怎么分?”沟通了10多封邮件,即:双方当时正处于要约承诺阶段,尚未达成有效的要约承诺。
  (2)这时候,本案的关键之处来了:在双方基本达成共识时,华谊方面发送电子邮件称:“我们对合约基本没问题,可以随时签字了。”几日后,双方的最后一封邮件——华谊方面称:“由于农历新年无法正常签署合约,节后老总上班首日便可签署此合约。”即:《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所述的在要约和承诺的阶段提出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要约承诺的缔约过程中一旦提出签订合同确认书,则在确认书签订之前的所有的要约承诺的表示,都是为合同最后的签订所做的准备工作。关于承诺到达的认定及使合同因承诺到达而生效的规则也不再适用。而众所周知的是,作为确认书的《补充协议二》并未签字或盖章,故合同是否成立只有看双方之后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即是否符合《合同法》三十七条之规定。
  (3)华谊方面在之后并未履行《补充协议二》的主要义务,不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即:当事人尽管没有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但只要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同样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如果双方在要约承诺过程中,未对签字有所提及,也就是未要求签订确认书,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确认,也许今天的判决结果会大有不同!
  【律师建议】
  合同的订立,影响到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是否有“约”可依,是自身权益最切实的保障,惜财的周星驰为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那么,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究竟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呢?
  1、签字、盖章最可靠。
  《合同法》中的“签字”与“盖章”的关系,在“签字”与“盖章”两个词中间使用了“或者”而非“和”字,这就意味着“签字”与“盖章”具有平行效力,而不是由“签字”与“盖章”两种行为结合在一起使合同成立。因此,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同时签字和盖章,三者对于该合同能否成立的意义都是相同的。
  没有签字、盖章过的合同当然也有可能生效,但是要受到众多条件的限制,一旦发生争议,沉重的举证责任往往给当事人逼到“臣妾真的办不到啊!”的悲惨境地。
  2、签订合同要及时。
  本案中,从双方在电子邮件中对分成等问题基本达成一致到电影的放映相距20天,但在20天的时间里,崴盈公司疏于对合同最终签订的跟进、达成,导致合同因未签字、盖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从而败诉。俗话说:“落袋为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不及时跟进,一旦情势发生变更,就会使合同的成立具有不确定性。
  3、现场签订很重要。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当事人在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由于一方当事人未能随身携带公章等事由而不能现场签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通常会将已签字或盖章的合同交给另一方,等待另一方签字或盖章。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巨大的风险,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篡改合同,先签字盖章的当事人往往有苦说不出。故建议在签订合同时不要怕麻烦,尽量面签合同。如果因客观原因实在无法面签,至少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有任何涂改,涂改部分无效等类似字样的条款,当然加盖骑缝章这一细节也万万不可忽视。
  4、数据电文需谨慎。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电脑网络通讯已经日益普及,现代通讯手段被大量运用于市场交易活动中,采用数据电文签订合同越来越普遍。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书面形式的一种,受《合同法》的保护,在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签订合同,采用这两种方式签订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
  (1)传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传真签约有效。但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在诉讼上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当事人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由于在争议中难以证明“传真件”的真实性,事实上大多数有争议的“传真件”也都未能被法院采信,故建议尽量避免传真签约的形式。
  (2)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签约也是《合同法》规定的有效形式,但发生争议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非常之重。最让人头疼的是“电子邮件”注册地址的真实性;其次,电子邮件的内容往往不能准确、完整地表达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容易产生争议。故《合同法》鼓励采取签订确认书的方式来予以明确。但需特别注意的是,一旦当事人预见确认书无法或不能及时签订,则无需提出签订合同确认书,应在电子邮件中直接明确表示合同以电子邮件中确定的内容为准,不再另行签订确认书。否则,即便双方在电子邮件中要约承诺达成一致,由于确认书没有签订,也会被视为合同没有成立。
  掰扯了这么多,归结为一点:传统的需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最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它的方式在合同签订时虽省时省力,也被《合同法》所保护,但一旦发生争议,沉重的举证责任必将您从前省的那些力气加倍奉还。当然,最稳妥的方式,还属有精明强干的律师团队为您保驾护航!
  “如果上天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对律师说三个字‘我请你’,如果非得给这个合作加上一个期限,我希望是一万年!”也许,在那个8000多万人民币纷纷飘远的夜晚,星爷曾站在一望无际的旷野上高声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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