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年一度的高考落下帷幕,随之而来的就是各地查获了一批高考替考的违法事件。回顾近些年,每年高考结束,新闻媒体都会报道一些高考替考的违法事件,这种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替考事件,我们应当予以重视:
第一, 对于组织替考的人来说,其可能触犯的罪名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等罪名。具体来说,组织替考者为了让替考者顺利进入考场,一般会选择伪造高考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而高考准考证上的印章均是属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印章。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全省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而其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因此伪造由其加盖公章的高考准考证,应属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行为。同时,对于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也是组织替考者必然会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该罪属于行为犯且目前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关于伪造、变造具体数量的立案标准,故一旦实施了伪造或变造的行为,都有可能会被刑事立案追诉。
另外,组织替考者往往为了能够使考试成绩提高或者将考卷信息、答案传递、共享,就会使用一些高科技设备进行秘密拍照、录像而后通过电子发射装置进行信息的交换。殊不知,这种高科技的设备可能属于《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所规定的间谍器材,其中“窃照”设备是指使用技术器材、设备,对窃照对象的活动或者形象进行秘密摄录、拍照的活动。因此,组织替考者出资购买被鉴定为属于间谍器材的“窃照”等设备后,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至于是否达到法定追诉情节的“造成严重后果”,笔者认为应该从该行为对当地高考、社会的影响来评判,尤其是看该行为是否造成了大面积考试舞弊行为的发生,是否造成考试阅卷工作的延期,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第二,替考者往往都是在校大学生,一经查实后,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处理规定,可以被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以及开除学籍的处分。但替考者的刑事责任并不必然经过上述处分就能消除,替考者如果与组织替考者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过程中,提供协助、支持等辅助行为的,还可以作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论处。而对于考试中使用“窃照”等间谍器材的,替考者还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因此替考者的法律风险不仅有行政处罚和处分,还会涉嫌刑事犯罪。这对于一个经过十年寒窗苦读的大学生来说,一时经不起金钱诱惑,铤而走险,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大学时光和锦绣前程,这样做是否值得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第三,对于考生和家长是否也有刑事责任法律风险?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周岁,即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参加高考的大多数考生来说,大多数已年满十六周岁,即如果考生或者家长与组织替考者在实施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以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行为过程中,存在犯意联系,提供协助、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从刑法共同犯罪的角度分析就存在受到刑事追诉的法律风险。
第四,对于发布高考替考信息的网站、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亦存在法律责任。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案涉网络信息平台的服务提供商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如果查明网络平台的建立者、实际控制人、使用人等利用该平台组织发布高考替考信息的,如果涉嫌上述共同犯罪,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之,律师提醒:组织、实施高考替考会涉及诸多刑事责任法律风险,尤其是那些在校大学生不顾冒着被开除学籍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铤而走险从事高考替考的,是需要警醒的,另一方面也说明其法律意识的淡薄,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仍任重道远!
作者:
【孙 正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擅长刑事业务、行政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