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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大学生为100元起诉国拍行,是否对症下药?
发布:2015年06月25日  浏览:1611次

  题记:近日,笔者在网站上看到多篇报道华政大学生起诉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拍行”)的新闻,感慨良多。作为华政校友,笔者在对其维权意识感到自豪的同时,也对此举进行了思考。

【事件背景】

  据新闻报道,一名华政大学生去国拍行办理了车牌竞买手续,缴纳了2000元的保证金,结果并未竞拍成功,遂前往国拍行退还标书,却只被返还了1900元保证金,并被告知未退还的100元为拍卖手续费。该名华政大学生认为国拍行收取100元手续费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并且未向其释明收取该笔手续费的定价依据及资金使用去向,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拍行返还其竞拍车牌过程中所收取的100元手续费。

  该名华政大学生的诉讼理由主要是:1.国拍行收取100元手续费的行为违反拍卖法有关佣金条款的规定;2.100元每人每次的手续费定价无法律依据,程序不合理;3.国拍行与参与车牌竞买的市民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且有关收取拍卖手续费的格式条款违背提示义务,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违背合同合理对价原则,加重参与竞买人的义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法律分析】

  (一)华政大学生起诉的案由是什么?

  笔者看到对此次事件报道的腾讯新闻标题为“上海拍卖车牌收百元手续费遭大学生起诉侵权”,显然取此新闻标题的记者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最高法颁布的《民事案由规定》固然有侵权责任纠纷,但显然本案中应适用合同纠纷的案由。但是因华政大学生作为买受人的拍卖行为未成功,故案由是定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还是拍卖合同纠纷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根据《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的规定,拍卖须经过拍卖委托、发布拍卖公告、竞买、拍定等程序,所有在这些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均应按照拍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二)华政大学生的诉请理由是否成立?

  1.国拍行收取100元手续费的行为是否违反《拍卖法》?

  从《拍卖法》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规定看,国拍行应把拍卖是否成交作为区分来收取佣金或者合理费用。而如该华政大学生未竞拍成功的情形,国拍行可以向委托人(注:据《2015年5月上海市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拍卖公告》内容,委托人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及上海市在用车、沪A、沪B二轮摩托车有效额度转换客车额度的个人)收取费用。但是国拍行能否向未竞拍成功的华政大学生收取手续费呢?《拍卖法》虽然未明确禁止,但其已明确指引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了,华政大学生认为就不应该向竞买者收取了,否则条款应写成“可以向委托人或竞买人收取”;但也有人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拍卖人是可以与竞买人约定收取手续费的。笔者较倾向后一种观点,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若在拍卖人与竞拍人约定的情形下,拍卖人向未竞拍成功的竞买人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并不违反《拍卖法》。

  2.国拍行是否拥有100元手续费的定价权?国拍行100元手续费的定价是否违反程序?

  笔者认为回答上述问题的关键前提是国拍行作为经营性中介机构,是否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若具备,则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一)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规定,国拍行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国拍行拥有100元手续费的定价权且未违反程序;若不具备,即属于上海发改委在其官网上公开的《制定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定价范围”第三十一项:“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或强制且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国拍行应依据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进行定价,实施前应经过听证、公告等程序,其未经上述程序进行定价则属于违反规定。

  而据笔者所知,国拍行常年受到委托进行牌照额度的拍卖活动,显然不具备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时应考虑国拍行特殊的行业垄断地位。

  3.国拍行收取拍卖手续费的格式条款是否因违背提示义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笔者未参加过上海牌照拍卖,故登陆国拍行的官网了解拍卖流程,网站上国拍行在《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拍卖须知》中声明:“投标拍卖手续费每次100元整,按实际投标拍卖次数在成交付款或未成交退款时收取。”并在《投标拍卖特别告知》声明:“竞买人必须在办理拍卖登记前,仔细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投标拍卖操作流程,一经拍卖登记完成,竞买人即表示接受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投标拍卖操作流程规定的全部内容。”但上述两项条款,国拍行均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竞拍人注意,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四十条的规定,笔者认为上述条款应归为无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华政大学生诉请理由的第二、第三项能说明法官的可能性较大,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剑律师在“第一辩护”公众微信号发表的《给华政学子诉上海车辆拍牌100元手续费案的诉讼建议》中提到华政学生应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国拍行未提供合格的拍卖服务角度出发展开诉讼,笔者认为不乏为一种良策。因为竞拍人称因竞拍系统拥堵无法出价的情形时有发生,而就在6月12日,上海市交通委发布“国拍公司对投标竞价系统优化升级并将举行模拟拍卖会”的通知,此举恰恰说明国拍公司对自己提供的以100元手续费为对价的拍卖服务并非十分自信并急于弥补,从一定程度上也要归功于华政大学生的诉讼行为给其施加的压力。

【结语】

  该名华政大学生在接受采访时称起诉的初心是想把该案当做公益诉讼,争取为公众谋取福利。但在笔者看来,华政大学生作为个案的当事人直接诉讼要求国拍行返还100元手续费并非真正的“对症下药”,症结的关键点还在于作为拍卖委托人的上海交通委员会长期委托国拍行拍卖致使其形成行业垄断地位、从而导致国拍行随意定价手续费,故笔者认为华政大学生不仅应将矛头对准国拍行,还应与上海交通委进行沟通,要求其提供其长期固定选取国拍行作为拍卖人的依据及合理性,从根源上真正解决这100元关系大众利益的手续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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