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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车身广告的规范及违规处罚 ——以杭州市为例
发布:2021年08月09日  浏览:4638次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成熟与发展,“网约车”作为一项新兴行业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网约车”的出现固然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是,由于其发展太过迅速,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许多弊端。例如,“网约车”行业门槛低,司机未经职业培训,素质参差不齐;“网约车”平台监管不严格,驾驶资质、犯罪信息等不能很系统的把控,存在社会安全隐患;“网约车”需要张贴大面积车身广告,容易导致驾驶视野受限,造成交通事故。同时,“网约车”张贴的车身广告面积太大,已经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如何查处?也正是本文需要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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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网约车”不仅车身两侧大范围覆盖标语,就连车后的挡风玻璃也完全被广告覆盖,驾驶员视线被严重遮挡,根本无法通过后窗进行观察,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那么,为什么司机依然选择张贴呢?笔者经过查阅相关报道,发现“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的说法存在出入。

“网约车”司机表示,“自己作为驾驶人员也明白视线的重要性,也和同行向平台多次反映过车贴对视线造成影响,但没有激起任何‘水花’。另外,平台每个月都要按时发图片过去审核,还要保持车贴完好不能有破损。否则,无法通过平台的认证,也就无法接收订单。贴了影响安全,不贴就没有收入,为了生活只能妥协。”另外,若司机因违规车身广告被交警处罚,平台曾承诺“报销”。

“网约车”平台表示,“对于车身广告,注册司机可以选择贴或不贴,但是规则不同。车贴是在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的,并未对司机做强制要求,正常情况下是需要司机贴上的。如果不按照相应标准贴上车贴的话,平台会在司机接的每单中扣取8%的车贴信息费,而且会影响司机每单最后提现到账的速度。至于‘报销’罚款,其实就是补贴,如果司机确因车贴广告受罚,可向平台申请相应补贴,具体以当地告知为主。最后,平台表示,还是建议司机贴上车身广告,其认为车贴是他们的品牌标识,也能表明平台与司机的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网约车”平台的运行机制是造成大面积违规车身广告横行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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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目前,对于“网约车”违规车身广告的查处,行政主管部门其实已经出具车贴广告的标准模板,希望“网约车”能够及时整改。同时,该车身广告模板也有利于开阔司机的视线,降低意外的风险。但是,个别“网约车”平台仍然执迷不悟,张贴大面积的违规车身广告,不仅没有排除安全隐患,也严重影响着市容市貌。现行政主管部门准备以《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一、《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公共交通工具、低空飘浮物等载体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那么“网约车”能否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呢?
二、行政主管部门如果要进行查处,应当以谁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个人还是平台)?
三、《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的,应当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但在无法备案的情况下,《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能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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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建议

一、“网约车”能否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将公共交通工具界定为“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那么,“网约车”不应当认定为是公共交通工具。
但是,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能否认为出租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补充,属于公共交通工具。而“网约车”作为出租车的一种,是否也能认定其归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畴。
因此,对于“网约车”能否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还有待商榷。由于《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时间较早,可能没有意料到“网约车”发展如此迅速,在认定上有些片面,存在不足。所以,笔者更倾向于“网约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观点。同时,笔者建议早日修改对于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明确交通工具的范畴,对于“网约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问题,还需要注意“网约车”具体性质的认定,对于拉货的和拉客的建议分别明确,以减少执法上的争议。

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处谁(平台还是个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而平台与司机之间并没有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考勤请假等事项。因此,笔者认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签订的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笔者更倾向于将它认定为雇佣合同。
在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被雇人(司机)按照雇主(“网约车”平台)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张贴违规车身广告),该行为能否得到实施一般取决于雇主,所以对这种情况一般应认定为雇主的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而不应当由被雇佣人承担。因此,笔者认为,“网约车”张贴违规车身广告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平台承担。

三、《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 例》第三十二条能否适用?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置其他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从法条来看,该条文(“对其中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存在两种含义。一是不符合备案的设置规定,二是不符合专门的广告张贴设置规定。
若是不符合专门的广告张贴设置规定,即设置规定与备案规定属于并列关系,则对于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车辆,可以直接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与备案无关。

若是不符合备案的设置规定,则对于违规“网约车”广告的查处,应当先行备案,对于备案时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因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时,理论上不能跳过备案的环节直接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但是,目前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向“网约车”平台发布了《关于规范各类营运车辆车身标识设置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车身标识的通知》)以及规范图例示意。笔者认为,可将其视作“网约车”车身广告合法合规的整改标准和备案依据。即“网约车”平台已经按照整改标准张贴广告的车辆就视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按照《规范车身标识的通知》整改的,视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此时,就无需再考虑车辆是否备案,对于不符合整改标准的车辆直接拆除或者改造,也不再并处罚款。这么做不仅提高效率,同时也符合整改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法律理念。

【作者:何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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