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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系列之一——镇街一级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基本操作指引
发布:2021年08月02日  浏览:11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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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机构

镇街一级的政府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内设机构一般为党政办、行政办。该办公室负责对外接受申请材料,对内对接相关业务科室。

二、初步审查

(1)收到申请日期

1.邮寄申请。以签收日期为准,也可以通过查询邮件单号确定具体日期。

2.网上申请。以对外政务平台(与互联网连接并接收申请的办公平台)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

3.当面申请。以当天收到申请日期为准,申请人需要签名确认。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公民申请: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其他组织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联系方式。

包括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内容需要填写。

(4)申请内容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有内容描述。

(5)获取方式。

包括邮寄、传真、递送等方式,需要选择一种方式。

(6)政府信息载体形式。

包括纸质文本、光盘等形式,需要选择一种方式。

(7)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即“三需要”: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常见还会有申请人写成用于维权用途。但如果是写成监督用途,是不符合“三需要”要求的,这时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

三、登记受理

受理机构对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并正式受理,并出具书面登记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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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答复


申请内容

答复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

可以不重复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公开。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不予公开

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

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如监督用途的

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

不掌握,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经过合理检索无法查询到该政府信息的

不存在。

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若向申请人表明某政府信息是否存在,即会导致公开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后果时。

对该信息的存在与否不予确认。

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

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再另行提供。

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市档案馆的

可以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档案馆进行查询。


五、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或者征求第三方意见,可能超过规定答复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拟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答复时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六、如何提供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摘抄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申请人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受理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以及相关费用减免办法由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附件:常用文书名称

1.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

2.政府信息公开登记回执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5.政府信息非本机关掌握告知书

6.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7.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8.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用于不予重复答复)

9.政府信息公开一事一申请告知书

【作者:孙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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