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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套路贷”的那些事儿
发布:2021年07月30日  浏览:727次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黑恶犯罪为患已久,受害人一旦卷入“套路贷”漩涡,往往难以自拔,越陷越深。在实践中,由于受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造成其在诉讼中举证困难,而犯罪嫌疑人通常具有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各基层执法、司法机关提供了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哪些行为才称得上是“套路贷”?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有何本质区别?

今天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部主任

祝静律师

用真实案例

带你看破“套路贷”

“套路贷”并非是某一刑法罪名,而是对某种犯罪行为的概括性称谓。根据《意见》指出,“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套路贷”与正常的民间借贷

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非法占有目的

常见有以下五种情形

可千万要小心!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



真实案例

今年5月份,区法院曾对一起“套路贷”案件作出判决,4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钱某某注册成立杭州高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西湖区华星路怡泰大厦经营高利贷业务,并雇佣被告人张某1、张某、张某某2及蔡某某等人,采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砸窗、泼洒机油、喷油漆等违法犯罪手段讨要债务,形成以钱某某为首,以张某、张某1、张某某2为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张某、张某1、张某某2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张某1、张某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解读

“套路贷”实施往往会结合多种犯罪手段,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注册成立公司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以非法拘禁、殴打、寻衅滋事等违法手段向被害人讨要债款,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祝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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