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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杭州金钱豹外逃事件看“安全领域十宗罪”
发布:2021年08月02日  浏览:691次
事件一  杭州动物世界金钱豹外逃

*5月初,群众发现疑似金钱豹,引起网友关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回应,不存在动物外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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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三只金钱豹外逃;
*5月8日,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发布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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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共组织公安、民兵、干部群众4000余人次,调集特警、护林员、救援队等270余人次,出动无人机70余架,搜救犬37条;

*截止日前,其中两只金钱豹已被寻回,第三只豹也现身;

*5月10日,杭州公安对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等5人刑事立案。(初步分析,可能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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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二  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


此外,之前我们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

甲单位准备建一栋大楼,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后在乙公司施工过程中,因员工1操作机器不当、相关人员也未对机器检查维护,因机器故障导致员工2死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相关操作人员面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立案的风险。


上述相关人员之所以触犯了刑法,在于在事件发生前后,法律意识淡薄、刑事风险防范不足。生活中,无论是哪个行业,个人在工作中过程中,特别是公司等单位的负责人,在产品生产经营、施工、活动组织、日常管理等每一个安全领域环节,都存在着刑事法律风险。

因此,安全领域的“十宗罪”,我们很有必要去认识。


 第一宗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一、煤矿、地铁、建筑、食品等各行业领域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不上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弥补抢救的,触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哪些人构成本罪: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构罪条件:(1)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2)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
 
 
 第二宗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 二、在个人或企业生产、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等后果的,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哪些人构成本罪?

1、哪些人构成本罪: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实际案例中,主要包括建设方(业主)、施工方、监理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
 
2、何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强调的是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具体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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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责任人

 
 第三宗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三、生产、作业设施设备或环境条件不符合规定,未注意及时检查、维修保养,造成人员伤亡等后果的,触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1款: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罪强调的重点:“物理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2、哪些人构成本罪: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宗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 四、举办演唱会、粉丝会、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等后果的,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2款: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宗罪 
     危险作业罪    


  • 五、2021年3月1日起,在企业或个人生产、施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即使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但具有造成上述后果风险的,触犯“危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场所等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的。
 
要点:
1、这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犯罪。

2、构成该罪不要求造成实际后果,只要具有造成后果的风险就构罪。
 
 
 
 第六宗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哪些人构成本罪: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

2、本罪重点:降低了工程质量标准。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约定的工期等生产施工。
 
 
 第七宗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七、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冒险组织他人生产、作业,或者强迫指示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特定后果的,触犯“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八宗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  八、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和消防要求,经明确通知改正而未采取改正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宗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 九、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过程中,违反相应管理规定发生重事故,触犯“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宗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十、明知学校的房屋、教学设施设备存在危险,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报告,因而发生伤亡事故等,直接责任人触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腾智律师的建议:

1、无论哪个行业,无论是领导还是员工,在生产、经营和作业过程中,都要有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事前进行一定的安全管理培训,减少责任和法律风险;

3、事后及时咨询法律等专业人士,避免、减少造成的后果扩大化。


【作者:王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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