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法人主体,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但是在认缴制度下,股东通过认缴巨额的注册资本,以显示自身的偿债能力,但是对于公司本身的资金流动性却并无任何贡献。为了避免股东滥用认缴制度逃避公司债务,公司法设置了“加速到期制度”以及“人格混同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但是,一旦认缴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明显不具有偿付能力的第三人时,即使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况下,也无法充实公司资金,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偿付。这样的困境,极易损害商事活动中对于公司法人制度的信赖,使得商事活动主体降低交易预期,阻碍经济发展。对此,可以借鉴合同撤销权制度对债权人予以保护。
撤销权制度与股权转让的契合
公司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
股权转让制度中对撤销权适用制度的构建
1.
登记机关提示义务
2.
受让人资信情况识别
3.
债权人通知程序
4.
债权人不信任时的保障措施
【作者:杨嘉琛律师、项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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