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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带货企业的合规管理
发布:2021年08月02日  浏览:835次

网络直播带货行业的概况


      “领这个优惠券下单,简直相当于不要钱!所有女生,限时秒杀马上开始!”。“买它,买它”更是成为无数女生无法拒绝的理由。
       网红直播带货,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营销模式,在2019年更是迎来了“井喷式”的发展,成为电商行业的时代潮流。根据淘宝披露的数据显示,在2019年天猫“双11”活动中,超过50%的商家通过直播获得新增长。开场仅1小时03分,直播引导的成交量就超过去年“双11”全天;8小时55分,淘宝直播引导成交量已破100亿元。
       而2020年到来的疫情,不但丝毫没有影响网红直播带货的热度,相反直播带货的成交量还直线上升。一时间,线下商场、实体店的店员统统变身成为了电商主播,甚至连企业老板都亲自下场带货。根据尼尔森2020年11月4日发布的《中国直播电商趋势解读报告》显示,预计2020年直播电商规模将达到9610亿元,占中国电商整体规模的10%,电商直播的用户规模达到2.65亿,占直播用户的47.3%。
       与此同时,各个直播带货平台的头部网红也是赚的盘满钵满。根据大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宝统计显示,号称“带货一哥”的李佳琦在2019年赚了将近2亿元。如果以2018年上市公司净利润指标看,多家公司净利润不及一个头部网红。另一个网络直播带货的头部网红,“快手一哥”辛巴更是在疫情期间捐出了1.5亿元的巨款,在为防疫工作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是证明了自己的带货实力。


二、

网络直播带货的乱象


       但是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社会化营销方式,在给消费者带来丰富消费体验、促进商家产品销售的同时,也因为缺乏监管等原因,导致直播带货行业鱼龙混杂,存在很多乱象。大小网络主播们在直播带货中,频频出现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问题,让直播平台成为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根据中消协的报告显示,双十一期间有关"直播带货"类负面信息33.41万条,日均在1.24万条左右,“虚假宣传”成为消费者吐槽高频词。近年来比较知名的一场直播翻车事故,是2019年“带货一哥”李佳琦的“不粘锅事件”。在直播过程中,李佳琦不遗余力地推广一款不粘锅,并一再强调“这款不粘锅不会粘,不会糊”,但是当他的助理把鸡蛋打进烧热的锅里时,让大家想不到的一幕出现了:只见鸡蛋牢牢粘在锅底,并开始糊锅。该次翻车事件,在网络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而到了2020年,有着“快手一哥”之称的主播辛有志(网名:辛巴)也出事了。辛选旗下的主播“时大漂亮”,在其直播间中销售了一款“茗挚”品牌的燕窝产品,但部分消费者在收到货后对这款产品表示了质疑,认为这款产品与其说是燕窝,不如说是糖水。后经检测机构鉴定,证实该款燕窝产品中燕窝含量极低,实为一款燕窝风味饮品,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随后,辛选马上发布道歉声明,承认自己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并提出先行赔付方案,承诺召回辛选直播间所售产品,退一赔三。根据统计,辛选直播间共销售了57820单“假燕窝”产品,销售金额为15495760元,对应的赔偿金额为6200余万元。截至12月6日中午,辛选已向27270名消费者完成近2400万的赔付,损失不可谓不惨重。

三、

网红带货的法律责任


       如果以为直播翻车,仅仅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就把问题想得太简单。根据事件性质的不同,涉事的网红不仅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更有甚者可能要锒铛入狱,承担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案例1:鹿贺与付亚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鹿贺通过淘宝网“羽心SARA”淘宝直播间产品链接,在被告经营的“羽心SARA彩妆店”淘宝店铺,购买了名为“韩国婚纱MERBLISS茉贝丽思Dr.E-Plus软膜新品~1000g”的化妆品1套、“婚纱红宝石面膜”化妆品2件以及“M-skr/美思可人圣诞套盒”的化妆品1套。根据直播间介绍,该化妆品为韩国生产,购买后韩国发货。原告收货后发现包装盒及瓶身标注信息均为外文,无任何中文标识,后原告通过物流信息及快递单查询发现,上述化妆品为广东省深圳市、辽宁省大连市发货。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妆品及销售欺诈行为,要求被告付亚丽办理退款退货手续,退还所付货款474元并要求三倍赔偿1422元。
       判决结果:被告付亚丽向原告鹿贺返还货款474元、支付三倍赔偿金1422元,合计1896元。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二)行政责任
        案例2:上海妆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一案
       根据某商业查询平台显示,李佳琦持股49%上海妆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受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原因是“发布虚假广告”,罚款1万元。
       根据澎湃新闻报道,2019年8月,有举报人称在由李佳琦持股公司开设的天猫网店(李佳琦专属店)购买了42瓶菲诗蔻洗发水,花费了3738元。该款商品在网店上宣传洗发水有防脱发功能,但实际上没有,因此向监管部门投诉李佳琦专属店虚假广告。经监管机构查明,李佳琦专属店确实在菲诗寇洗发水商品广告中宣传该商品具有防脱发功效,却无法提供相关依据证实产品具有防脱功效,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三)刑事责任
       案例3:廖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根据新民晚报的报道,在今年的8月28日下午,上海警方在浙江某服装公司的直播间内抓获了ID为“默默mo07”的女主播廖某,这是上海警方破获的首例利用“网红主播直播带货”形式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据了解,廖某是一家经纪公司的签约主播,有百万粉丝的“头部主播”。公司为廖某配备了一支直播团队,包括廖某在内一共有6人。其中,有负责与商家对接的,有负责直播场控的,有负责平台数据的,还有负责处理售后的。成为网红后,廖某倍受商家青睐,每天直播10个小时以上,日均收入可达3到4万元。
       随着廖某人气高涨,一些“特殊”商品也逐渐出现在廖某的直播中。这些商品有着某些奢侈品的专有设计和图案标识,但在直播过程中,廖某不会提及这些商品的品牌名称,而是用一些具有极强指向性的奢侈品品牌或款式的代号进行介绍。展示时,商品商标会贴上胶带,商品链接的图片上还会作相应的处理。而这些商品出售的价格是正品店内的几十甚至几百分之一,显然是挂着奢侈品标签的假货。为逃避打击,直播结束后,廖某的直播团队会删除所有涉及假冒产品的购买链接、回看视频等。经过2个多月的侦查,虹口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固定了相关犯罪证据,并在浙江多地抓获售假犯罪集团5个,查处窝点8处,当场缴获多个奢侈品牌的箱包、服饰等各类商品3000余件,抓获正在直播带货的27岁女网红廖某等犯罪嫌疑人50余名,目前其中的41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处罚依据: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

直播带货合规要点


       如上所述,直播带货在给直播带货企业和流量主播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对于上述法律风险,直播带货企业不应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国家对于这一领域尚无明文规定,属于灰色地带,违法违规行为不会被处罚。事实上,尽管网络直播带货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种新型营销手段,但究其本质而言,网络直播带货就是一种商品推广销售的行为,对此国家早已有明文规定。若直播带货行为涉及违法犯罪,同样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如辛巴燕窝事件中,尽管辛巴团队已经赔礼道歉并先行向消费者赔付了2400余万元,但是根据最新消息,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是对涉案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若其直播带货行为确有违法违规之处,很可能会对涉案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甚至还有可能将本案移交到相关司法机关。
       古语云,“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如果辛巴团队能够在事前就对直播带货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其企业经营又如何会遭遇如此的危机?企业合规风险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在一些新兴领域,法律制度尚未健全,更应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否则一时不慎,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法律,给企业带来经营危机,甚至是遭遇牢狱之灾。
       那么,直播带货企业该如何进行合规管理?虽直播带货企业和流量网红在其直播带货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各种各样,难以一一描述,但从整体上来说,若直播带货企业和流量网红能够把握好以下两个关键风险点,就可以有效避免在直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绝大部分法律风险,那就是产品合规和宣传合规。
     (一)产品合规
       产品合规,首先是产品的质量合规。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直播带货纠纷都是由产品质量所引发的,或是产品质量低劣,所带货的产品实际上是不合格的劣质产品,或是产品质量与宣传不符,所带货的产品不具备直播宣传中的功效。正如燕窝事件出来后,辛巴团队在其公布的4点整改措施中,就有3点是关于产品质量把控的。关于产品质量合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就不再赘述。产品质量合规的核心就是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以确保合作企业提供的产品质检报告是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情况一致,也与该产品的宣传质量相一致。
       其二,产品的资质合规。也即直播带货企业需要审查其合作企业及其委托带货产品的资质情况。对于一些品牌类的商品,经销商往往需要品牌方的授权,若无相应的授权,则该经销商销售资格的合法性存疑,其产品来源的合法性也存疑,自然与其合作直播带货也会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对于一些价值较高的产品,更是需要防范“假货”的风险,尤其是带货产品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时。例如李佳琦在带货销售一款名为“阳澄状元”大闸蟹时,便未核实该款大闸蟹的真正来源地,误以为该款“假货”大闸蟹就是产自阳澄湖的大闸蟹,以至于把李鬼当成李逵,闹了个大乌龙。此外,即便是与有资质的经销商合作,也要保持警惕,实践中也发生过经销商掺杂掺假的情况。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直播带货企业有必要对合作企业委托其带货的商品的来源以及商品的真假进行抽检和核实。
      (二)宣传合规
       其一,宣传用语的合规。(1)对于“销量最高”、“质量最好”、“服务最优”、“全网底价”等广告法禁止使用的绝对用语,绝大多数带货主播都早已心中有数,可以做到有效规避,基本不会再犯这种低级错误。(2)实践中,还有一类灰色的宣传方式是,虚构原价或者虚构较低的优惠折扣价,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宣传的情况,甚至其带货价格还高于其他平台的销售价格。这种宣传方法实际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3)主播为博人眼球,引起更多粉丝的关注,故意使用一些误导性信息,甚至编造一些虚假信息来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抖音网红陈某就曾使用“想让我家孩子的老年痴呆症吗”,“要把儿童害死的牛排”等用语,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0万元。(4)网红主播为获得高额回报,在明知或应知推销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涉嫌虚假广告时,仍对于上述情况不管不顾,采取放任的态度,依旧作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或代言人进行带货,此类带货直播行为的法律风险就较大,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甚至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其二,宣传产品的合规。并非是所有的产品都能够直播带货销售的,对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产品,国家明文规定是限制广告宣传的,并且也不允许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自然直播带货企业是不能够对其进行直播带货的。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2019年第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就有一个违法对处方药进行直播“带货”的案例。当事人上海某公司委托天津通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创建网络直播链接,通过网络直播节目邀请医生、电视主持人、热门主播等嘉宾在直播中介绍处方药的功效、使用方法、有效率以及讨论“挑逗男生,制服诱惑”等内容,该广告活动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2018年10月,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和天津通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罚款70万元。
       企业合规管理,除了上述提到的企业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外,还包括合规管理制度的设立,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搭建,合规管理制度的实施等内容。企业合规管理,是企业现代化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它虽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相反还是企业一笔不小的开支,但是正如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一样,合规经营也是每个企业的义务。长期忽视企业合规风险,很可能就会一时不慎而触犯法律,轻者赔钱罚款,重者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经营资格,更有甚者触犯刑法,锒铛入狱,失去自由。“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网络直播带货企业应当对企业合规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早进行企业合规体检,排除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合规风险。

五、

附法律法规、政策


    1.《广告法》节选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2.《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十八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互联网广告后台数据,采用截屏、页面另存、拍照等方法确认互联网广告内容;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选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4.《食品安全法》节选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节选
(三)压实网络直播者法律责任。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七)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电子商务法》,重点查处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后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查处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违法行为。
(九)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虚构交易或评价、网络直播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查处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重点查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等问题,依据《商标法》《专利法》,重点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十二)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重点查处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十三)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依据《广告法》,重点查处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和违规广告代言等违法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价格违法问题,依据《价格法》,重点查处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
 
 6.《刑法》节选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二百一十四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张江平律师】

注:本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所之法律意见。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及时联系我们。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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