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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防控
发布:2021年08月02日  浏览:574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忽视,但融资难却是制约其继续发展的掣肘。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中小企业较难从正规金融机构处得到资金支持,民间资本的积累和民间融资的发展给了中小企业资金筹集的生机。但不可避免的是,由于民间融资的不稳定性、隐蔽性等特点及目前关于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缺乏,导致企业在民间融资时不可避免的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同时因这些风险而导致的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在分析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的基础上,以不同融资方式为切入点分析其法律风险,并对企业民间融资提出风险防控建议。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及风险

      (一)企业间贷款行为
       1、企业借贷的渊源
       企业间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或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行为。关于企业间的借贷,现无相关法律对其效力做出规定,而司法解释对其的认定也经历了从禁止到肯定的转变。2015年之前,由于贷款融资涉及金融许可制度,不具有贷款经营范围的企业是不能从事放贷业务,故一般认定企业之间借贷为违法行为,1990年《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及1996年《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都明确认定:企业间的资金借贷行为无效。但时移法易,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一次肯定了因正当目的而发生的民间资金借贷行为的效力,使企业间民间借贷有了法律依据。
       2、企业间贷款的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我国司法解释对于企业间贷款的态度经历了从否定到认可的变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如企业间贷款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如下风险:
      (1)借款合同无效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如企业间的贷款并非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或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等情形的,借贷合同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
      (2)税务风险
       根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所得部分,可在税前予以扣除,但股东获得的股息收入不能在税前抵扣。因此,企业与关联企业建立借贷关系成为避免债权性投资所需缴纳税款的行为在实践中相当常见。部分企业在融资时采用加大向关联方借款而减少股份资本比例的方式降低企业税负,从而面临相关税务风险的可能。
      (3)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获得借款以后转贷的,存在触犯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可能。一般来说,企业民间融资的目的系为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法律风险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对象,一般来说包括向企业员工、自然人股东等人员。
       1、企业向员工集资的风险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借款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同意,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金往来的,存在股东提起相关诉讼,使公司陷入被动局面的可能。
      (2)企业向其他员工集资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企业在扩大再生产等场合,存在动员职工及其家属集资的可能。但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的也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同时存在容易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犯罪法律风险。
       2、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的风险
       由于企业股东与企业关系的特殊性,在借款与还款是要特别注意区分股东作为款项出借人的出借行为及作为股东的出资及增资行为;及公司还款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避免为公司及股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至5年,该数据的准确性虽有待考究,但也能侧面反映对于中小企业成功的不易。如前所述,为解决经营困难,民间融资便是中小企业筹措资金的主要选择,但却又不可避免的带来诸多风险,下述将从企业融资的环节对企业民间融资提供风险防控建议。
      (一)做好融资前的准备工作
       中小企业在融资前,应建立融资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努力开拓多元化融资渠道,科学、合理、有序地开展资本运营和市场拓展。同时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制定风险评估计划,依据实际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在借贷时考虑长短期借贷的期限结构,制定科学、完备的融资方案,选择合适的贷款利率或融资回报率。必要时应借助相关专业人士的力量,经过法律、税务等多方面的分析后再确认是否融资及融资方案。
      (二)做好融资中的风险防控
       在融资过程中,要注意确保融资行为的合规性,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进行融资工作,同时要注意签订规范的借款协议或办理相关手续。
     (1)企业间借款的场合,要注意核查出借人是否系职业放贷人,同时要注意保管系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借贷的证据。
     (2)企业在进行内部集资时,要注意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避免非法集资。借款对象必须尽量控制在本企业内部职工范围内,不宜扩大到职工的亲朋好友或其他关系人。借款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活动,不要用于诸如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贷等。借款利息应约定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好经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同时,要避免克扣员工工资集资。企业向员工借款融资,应与员工协商,不能仅与员工代表开会确定,确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的,可以采取延期发放工资的方式。
      (三)合理使用融资到的资金
      中小企业要根据企业发展规划,注意融资资金的使用,有计划、有目的地合理使用资金;同时,要特别注意将融资的用途限定在企业生产经营方面。


【作者:李佳律师、韩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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