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0571-88965880

打印腾智解读
评怼法官案之事故责任划分
发布:2021年07月30日  浏览:541次

【作者:尹峰峰律师】

  宁化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的交通肇事案,因律师某些言论引发热议。且不论律师被热议的原由,不妨来评析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公正。该庭审完整视频可通过文末“阅读原文”处跳转观看。(交通事故现场视频在14分钟开始)

据庭审录像获悉,事故发生经过:货车在第一车道直行,与前方第二车道变道至第一车道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货车(1)达到报废标准,(2)机件(制动)不符合安全标准,(3)超速行驶;摩托车(1)变道未开启转向灯,(2)未能确保安全驾驶。

责任划分为:货车主要责任,摩托车次要责任。

焦点一

        辩护人提出货车不应承担该起事故责任。因为即使车辆各方面符合标准,事故也不可避免,辩护人表示该前提第一次庭审经鉴定人确认。

评析:即使该前提是正确的,货车的超速行为加重了交通事故的后果,按照结果加重原则应当承担责任。可参考浙大副校长吴平变道引发车祸负主责案,对方货车制动不符、超载行为只加重了事故后果,并不能主动引发事故,仅承担次要责任。

焦点二

       公诉人提出摩托车不按规定变道不承担事故责任。因为摩托车已经变道成功,发生碰撞前两车是前后关系,也就是说,货车是追尾摩托车。

评析:通过视频及发生碰撞后的形态难以认定摩托车变道成功。退一步讲,即使变道成功,摩托车已经处于直行状态。摩托车变道的行为是发生碰撞之前的行为,即间接行为。实务中有观点认为间接行为不应当在责任中评价。其实不然,间接行为也应当审查其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本案中,摩托车变道突然即使变道成功,其也主动制造了道路交通险情,货车在如此狭窄的时空条件下很难避免发生碰撞。所以,不论是否变道成功,该变道影响本车道车辆正常行驶的行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公路上,且路面标线明显,应当按照路权原则把握事故责任。就目前庭审的举证情况,摩托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的行为违反路权原则,且主动引起交通险情,使得货车难以避险。应当增加评价摩托车的事故责任。就目前的事故调查情况,难以认定货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上。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