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0571-88965880

打印腾智解读
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常用辩护策略研究(一) ——“挂靠人”主体资格之辩
发布:2021年07月30日  浏览:618次

【作者:孙正律师】

一、辩护的基础:先弄清“挂靠”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和2018年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对“挂靠”一词进行定义,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2019年1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其中第九条对“挂靠”行为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第十条则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二、辩护策略有效性研究


辩护观点

法院观点

评析

1.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系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实质上是挂靠承包关系;2.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自负盈亏和高岭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应认定挂靠关系。

 

1、从招投标程序分析,建筑公司中标的合法性;2.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与被告人签订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3.委派工作实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4.从对资金管理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操作分析。认定建筑公司和被告人是内部承包管理特征,不认可挂靠关系。

上述观点没有切中要害,没有综合全面分析被告人具有挂靠特征的有利观点,特别是使用或者借用资质的案件细节没有结合在案证据的梳理全面提出。

建筑公司未支付被告人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被告人也未从该公司领取工资,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系其工作人员。

 

 

单位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等费用并不是确定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被告人与建筑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劳动关系之辩,不能直接动摇主体身份的认定。辩护人还要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角度,考虑相应的辩护策略。

通过之前民事诉讼取得的民事判决书,其拟证明被告人等人系挂靠工程项目,用以证明被告人不是建筑公司工作人员。

民事判决是根据诉讼双方当时举证提交的证据做出的评判认定,民事判决书不能作为直接证明认定本案被告人犯罪主体身份的证据。

 

挂靠关系拟通过之前民事诉讼判决书来证明,光凭此判决书辩护效果有限。刑事审判重实体,民事审判依据双方证据认定,不能一概而论。但是这里存在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对于内部承包责任合同是否可以提起确认无效之诉?若被法院认定为违法无效合同,这势必会影响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效力。因为,民法都不保护的无效合同,若刑法却将其作为指控职务犯罪的关键证据使用,这明显违背了法理。


三、结语

     

      “挂靠人”主体资格如何开展有效性辩护?需要辩护人全面阅卷后,结合刑法、建筑法、民法等多种法律关系及在案证据材料所反映出的案件特点和细节,进行系统性、综合性的辩护。辩护人需要从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发包人、承包人以及挂靠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人员的委派、劳动关系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和论证,同时不要忽视相关证人的证言,其往往能够成为证明具有挂靠关系的间接证据。挂靠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是这一类案件最终能够被认定为无罪的基础和关键,如何开展有效性辩护,就需要围绕法院裁判的思路,系统性、全面性地提出辩护观点。通过提取相关判例,对辩护观点和法院观点进行对比研究和分析,能够为这一类案件的有效性辩护提供一些指引和思路。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