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英律师】
2019年5月16日,美方商务部在毫无实据的情况下,宣布将中国华为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列入出口管制“实体名单”,禁止华为从美国企业购买技术或配件。2019年5月17日,海思半导体总裁的一封致员工的内部信犹如杭城的柳絮刷屏了我的朋友圈,所有的人在为华为的高瞻远瞩与十年如一日的创新精神而欢呼、鼓舞、钦佩、感动,写到这里,我要再一次为华为鼓掌。
华为在极限条件下,仍能够为旗下大部分产品提供连续供应,确保自身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持续性能力,值得所有企业去借鉴和学习,为此,笔者总结了如下注意点以供有需要的企业参考:
(1)区分企业字号、注册商标在核准制度和地域性保护机制上存在的差异,以免陷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纠纷中,致使企业发展受到阻碍。
(2)股东若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知识产权转移的有效性,特别指出专利权的转让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注册商标的转让自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1)关注知识产权的权属(主要针对发明创造)问题,以免陷入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影响企业运营。
? 职务相关发明创造的权属:
通常来说,职务发明创造及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无约定情形),申请权属于本单位;
? 委托发明创造的权属: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无约定情形),申请权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 合作发明创造的权属: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无约定情形),专利申请权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2)关注知识产权授权许可的规范性问题。
商标许可合同应经商标局备案并公告,未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专利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且无权允许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3)关注知识产权的再创新(主要针对发明创造)问题。
专利的再创新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专利挖掘,笔者认为专利挖掘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
?相关产业链或技术链的整体角度;
?现有技术的发明点和问题点角度;
?打造专利壁垒的角度;
?市场产品的可替代性角度;
?专利侵权风险的防范角度。
在时代发展的浪潮下,若没有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战略高度去注重技术的再创新,在遇到知产问题时,很容易处于被动地位,致使经营受挫,更有甚者难以“东山再起”,比如中美贸易战的“直接受害方”华为,若没有十年如一日的创新拼搏,面对贸易战也是很难绝地反击的。
综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重知识产权的创新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