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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送奶工被撞身亡案——坐在后排的车主是否构罪
发布:2021年07月30日  浏览:1138次

【作者:尹峰峰律师】

昨日,杭州醉驾撞死送奶工案在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本案驾驶员朱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被告席上却出现了两名被告人。另一名被告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徐某某。

案情

       2018年12月26日凌晨朱某在醉酒状态超速驾驶一辆奔驰牌小型轿车,在西湖区文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送奶工汪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汪某某被抛落至对向车道,被对向车辆碰撞、碾压而当场死亡,并致五车车损。经鉴定,事发时朱某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87.8mg/100ml,所驾车辆车速为113.18km/h。事故认定朱某负全责。事发时车上还坐着奔驰车主徐某某及另外两个朋友。

       事发前的经过:12月25日晚,被告人朱某、徐某某和几个朋友在某饭店喝了第一场酒。然后,徐某某、朱某等一行人前往KTV唱歌,喝了第二场酒。玩闹至后半夜,徐某某、朱某等几人再次返回喝第一场酒的饭店吃夜宵,同时喝了第三场酒。26日凌晨3点多,准备回家的4人走到徐某某的奔驰车旁,朱某主动拉开车门,直接坐到了驾驶座上。而徐某某坐在车后排。朱某将车行驶至一处停下,车上有人提议去西湖边玩玩。徐某某从后排下车为朱某调整座椅后又回到后排。朱某继续行驶直至事发。

笔者结合实践经验进行以下法律分析

一、车主徐某某很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况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虽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但实务中有较强的操作性。摘自:人民公安报/2018年/7月/30日/第005版实务周刊。

(二)本案中,车主徐某某与朱某一起饮酒,朱某醉酒后主动坐上驾驶座驾车行驶。这个过程延续较长时间,但徐某某并未拒绝朱某驾驶徐某某的车辆。本案车主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上述第3种情况,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二、驾驶员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车主构成危险驾驶罪不矛盾

1.本案中,驾驶员朱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也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刑法中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认定,即认定交通肇事罪。

2.车主徐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车主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七条机动车所有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规定。徐某某并没有主动指使、强令朱某驾车,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徐某某构成驾驶员朱某未被择中的另一罪——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三、驾驶员朱某将被终生禁驾

1.如法院判决驾驶员朱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如法院判决车主徐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驾驶资格按照现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会被吊销。

本案将择日宣判。

       每个交通事故之后都有故事,而且都是悲痛欲绝的故事。笔者作为曾经的交警对此有深切体会,在此呼吁:遵守交通规则是避免交通事故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而交通规则都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各省市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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