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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指引
发布:2021年07月30日  浏览:599次

【作者:孙正律师】


一、异议流程

(一)招标阶段

提出主体: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异议事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提出时间: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受理机构:招标人

答复期限: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法律效果: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开标、评标和中标阶段

提出主体:投标人(对开标的异议仅限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异议事项:开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

提出时间: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受理机构:招标人

答复期限: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效果: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诉流程

提出主体: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投诉事项: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已提出的异议答复不服。

提出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受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受理期限: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答复期限: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法律后果:(1)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根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3)投诉情况属实的,招标投标活动确有违法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串通投标罪。


三、常用法律法规

效力级别

发布主体

名称

发布日期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08.31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8.03.19

 

 

 

 

 

 

 

 

 

 

 

 

 

 

部门

规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018.03.27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13.03.1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13.03.1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13.03.1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13.03.11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5.04.2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13.03.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01.24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1.01.1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8.09.2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2014.08.27

财政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7.07.11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2017.12.26


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2007.01.10

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4.5.28

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

2014.10.09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8.01.22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1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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