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严惩处下的合法性原则
从严惩处方针历来是涉黑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国家针对特定治安形势对特定犯罪活动采取的严厉整治措施。在“严打”方针下,通常使刑事活动中的原有实体法律原则、程序法律原则和量刑原则得到了压缩和限制,从定罪到追究刑事责任整个流程突出了从严思想,使得原有本不该从严的判重了,本来该从宽的情节没被采纳,或虽被采纳,但幅度明显缩小。对此,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党和国家明显注意到了之前“严打”带来的非法治和非人权,特别在本次《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强调要“依法严惩”,把握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所谓“铁案”,这是要办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案件,办出定性合法,量刑准确的法律铁案,而这个前提就是“合法”,从启动刑事立案到送交执行机关的每个节点,在法律上必须做到有法有据,不枉不纵。至于从严惩处,我们应当将“从严惩处方针”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宣誓性口号,不能不分情况一概从严,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即使从严也只能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从严少数,防止“严打”前后案件的畸轻畸重,保持刑罚的稳定性。
(二)位阶规则下的合法性原则
位阶规则是价值位阶原则的具体规定,是法律位阶的核心内容,在我国《立法法》第87-94条有关于法律冲突适用的具体规定,可以归纳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在扫黑除恶案件的法律文件中,从异位阶的角度,在法律层面主要是以我国《刑法》第294条的三个黑社会犯罪罪名为中心,并关联刑法分则其它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罪名;在司法解释方面是各罪名的具体法律应用解释;国家层面的理解适用纪要和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省的相关文件规定;从同位阶的角度,主要是各省级的内部规定。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参考性的规范性文件忽视法律层面的规定,依据抽象的刑事政策作扩大理解适用,导致打击犯罪不当扩大,影响了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统一性。所以,参照性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具体适用指引时,应当在刑事政策指导下,以不与上位法或同位法冲突或扩大解释上位法为基本原则,总结裁判经验、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三)从旧兼从轻与疑罪从无原则
为什么要特别提出这两个原则,因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太重要了,笔者深有体会。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针对刑事案件的定罪与刑罚的实体法原则,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12条,是指同一行为的刑罚轻重,依据行为时法还是裁判前的中间时法更为有利行为人。疑罪从无原则属于刑事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是证据裁判规则之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第171条第4款和第196条第(三)项中予以体现,是指对于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仍有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作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而不是“疑罪从挂、疑罪从轻”。实践中,被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联违法犯罪行为,多数为“旧案”,即时间跨度较长,十年之久的案件不在少数,有的已经公安机关处理完毕,有的重新补充证据变更定性,特别是对于多年前没有查清的案件而在扫黑除恶行动以新言词证据“查明”了案件事实等,以此种形式搜集指控事实与罪行,进而扩大扫黑战果的做法屡见不鲜。导致具体案件当中,控辩双方观点碰撞较为激烈,所以,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及疑罪从无原则,才能保证扫黑除恶案件得以办出铁案,否则指控事实存疑,证据不足,直接导致法律定性与刑罚量刑难以准确适用。这将严重违背“扫黑除恶”关于严格把握事实关、证据关与法律适用关的基本精神,造成理解贯彻中央精神的挂一漏万,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