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江平 律师】
史上最强经纪人兼隔壁“老宋”宋喆先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警方刑拘的消息一出,一时间律师界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奇葩论断。
昨日,朋友圈就疯传了某个律师的文章,他的观点认为“老宋”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老宋”之所以被刑拘,是因为中了王宝强的借刀杀人之计。因为“老宋”只是帮马蓉转移财产,而马蓉的行为是转移婚内财产的行为,属于家庭内部经济纠纷,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此一来,协助转移婚内财产的隔壁“老宋”自然也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同时根据他的观点,目前宋喆之所以被刑拘,是因为从表面上来说,王宝强的财产被老宋转移到他父母的名下了,也即是老宋占有了王宝强的财产,所以“老宋”只是“暂时”涉嫌了职务侵占罪。只要“老宋”说出了他转移财产的真正原因,也即说出他只是帮马蓉代持的,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王宝强财产的目的,老宋便能脱罪。
王宝强的律师之所以控告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乃是实施了《律师三十六计》中的两个计谋,名曰:借刀杀人,围魏救赵。此计一出,王宝强这一方可谓是达到了一箭双雕的目的,一则借助公安的力量查清了王宝强财产的最终去向,二则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马蓉。
乍一看,该律师的上述分析似乎很有道理,实则错误百出,彻彻底底的馊主意一个。一则,该律师犯了个常识性的错误,竟然没弄清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试问王宝强的婚内个人财产如何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二则,该律师不注重客观事实,甚至让人怀疑他是否看了或者看懂了警方的通报。
首先,我们来看下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职务侵占罪侵占的财物是本单位的财物,而非他人的个人财物。若是王宝强的个人财物,宋喆涉嫌的应是侵占罪,而非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270条之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所以如果要认定老宋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则要有证据证明老宋侵占财物时利用了其职务便利,二则要有证据证明老宋侵占的财物是单位财物而非王宝强的个人财物,两者缺一不可。
其次,我们来看下平安北京的微博爆料。
所以根据该情况通报,警方很明确地说了宋喆侵占的是王宝强影视文化工作室的业务款,也即王宝强工作室的财物,而非王宝强的个人财产。不知道某律师是否看了这个通报,或者是否看懂了这一通报。竟把工作室的业务款看作是王宝强的个人财产,显然是不靠谱的表现。
或许有人会问,宋喆侵占的究竟是王宝强的个人财产还是王宝强工作室的财产真的很重要吗?那当然很重要,若侵占的是王宝强的个人财产,宋喆只要辩解说是替马蓉代持的,则其不构成犯罪,因为老婆占有老公的财产不存在犯罪一说。既然马蓉不构成犯罪,协助马蓉转移财产的宋喆自然也不构成犯罪。但若侵占的是王宝强单位的财物,则不但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甚至连马蓉也涉嫌职务侵占罪,只要警方可以证明是宋喆侵占财物的行为是马蓉唆使的。如此一来,情夫情妇双双入狱,可谓是大快人心。
综上,某律师文章中有一个观点是对的,宋喆刑拘,马蓉还钱,王宝强和苏享茂之间,隔着一个决定生死的律师。律师在这其中起到的作用的确是非常大,但有个前提,你请的律师必须是个靠谱的律师,例如王宝强的律师张起淮律师。
因为一旦警方对宋喆立案调查,警方就必须查清宋喆职务侵占钱款的来龙去脉,至少警方需要将王宝强财产中属于单位财产的那部分资金的去向调查清楚,如此一来省却了王宝强查清财产去向的很多烦恼。若是宋喆经不住压力,一股脑地把他协助马蓉转移财产的事全说了,那自然更好,如此一来王宝强财产的去向就可以完全查清了。
因此,宋喆之所以被刑拘并非是王宝强使用了借刀杀人之计,而是因为宋喆确确实实涉嫌了职务侵占罪。而警方在调查职务侵占罪时,需要查清宋喆职务侵占的资金的来龙去脉,这又确确实实地帮了王宝强很多忙。故张起淮律师这个一箭双雕之计确实牛,一则,宋喆因罪入狱解了王宝强心头一大恨;二则,借警方之力查清财产去向,弥补了个人调查的不足之处,省却了王宝强的许多烦恼。
本案点评可以概括为两点:
一则与民商法不同,刑法上的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存在质的区别,马蓉“侵占”王宝强的个人财产不构成犯罪,但若侵占王宝强的单位财产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则请律师很重要,尤其是请靠谱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