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江平 律师】
引言:
前不久遇到一个法律咨询案件,某公司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其作为进项税额用于公司抵扣税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坚持认为自己是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的行为,而办案机关则认为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么两罪的区别何在?
一、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状
根据刑法第205条第2款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两罪的界限看似十分明显,一个是购买发票的行为,一个是虚开发票的行为。但是,如果甲向乙购买按照甲的要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甲是应该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应该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观点一,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有法官认为甲的行为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是甲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然要求会要求乙根据自己要求虚开,否则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甲来说毫无用处。如果此种行为也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那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便无存在的必要。并且此种观点已有司法判决予以支持,本文因篇幅所限仅举一例。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间,被告人马某非法向马某(另案处理)购买了黄陵县前进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桥山煤经处为出票方,子洲县建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受票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八份,货款合计7121888.46元,税额合计1210721元。后子洲县建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子洲县国税局进行申报抵扣。2015年12月21日,子洲县建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子洲县国税局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10721.0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依法惩处。
法院判决摘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具备相应的条件而故意非法购买,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款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详见(2016)陕0831刑初73号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观点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另有法官认为,上述案例中,马某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明显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此种观点也有判例予以支持。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和青岛百顺药业有限公司的郑效民(另案处理)达成板蓝根颗粒交易的意向。同年3月1日,郑效民和李某甲签订了板蓝根颗粒的供销协议,约定采购板蓝根颗粒1632件,单价1700元/件(含税),价税合计2774400元。2013年5月下旬,郑效民隐瞒了自己没有货物的情况,将虚开的24份总价税合计2774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寄给李某甲。因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向对方催货,郑效民告诉李某甲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发票系虚开的情形下仍支付费用予以购买。后被告人李某甲从浙江大宇医药有限公司购买板蓝根颗粒,并以郑效民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常山县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摘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抵税款,其行为又构成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错误,应予纠正。被告人李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详见(2015)衢常刑初字第8号李某甲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综上,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于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既有认为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也有认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上述裁量标准的不统一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显然有违司法的公平公正。
二、两罪的界限所在
那么,对于此种行为究竟该如何定罪?因为两罪的定罪量刑存在巨大差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要解决此问题,便需要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流程及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罪的立法由来。
第一,众所周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必须有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1994年1月1日我国开始推行增值税时,空白的增值税发票尚需相关企业去税务机关领购并且有额度限制。如此一来,有些犯罪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便会采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来获得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进行虚开或者出售,因此立法者才规定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刑法第208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是已经开具完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在购买后又如何再进行虚开?故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罪指的是企业非法购买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的计算依据
有读者可能还有困惑?因为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四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分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是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什么又会有票面额呢?
且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决定》第二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算,以此类推。下同)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如此一来,刑法第208条所指的票面额便可以理解了,该票面额就是指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等发票百、千、万的累加数额,而非是指该发票的实际开票金额。
四、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含义
那么,什么是百元版,千元版以及万元版发票。所谓万元版发票是指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即万元版发票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含税金额)应为99999.99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规定,所以一般第一次申请都是千元版。
综上所述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罪存在较为明确的界限,其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经被虚开。若已经被虚开,则购买该发票的犯罪嫌疑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依旧是空白发票的,则购买该发票的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