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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内鬼勾结高息揽储 千万级诈骗案被撤回起诉
发布:2017年09月18日  浏览:3703次

千万诈骗案被撤回起诉

腾智刑事团队又获捷报

 近期,腾智刑事团队又获佳讯。由腾智所主任、刑事团队首席律师胡东迁携同刑事部副主任余勇刚及律师助理高文等办理的被告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检察机关在一审宣判前夕,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这也标志着这一起涉嫌“诈骗”金额高达千万的案件,在历时两年后,最后以无罪撤诉告终。好消息传来,团队里一片欢欣!


案情重大复杂 

临开庭受委托

2016年5月25日,当事人金某某及亲属怀着急迫地心情,慕名找到了腾智所主任、腾智刑事团队首席律师胡东迁,请求腾智刑事团队代理金某某涉嫌诈骗罪案一审。

初步了解案情后,胡东迁主任颇感为难,因为距离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期,只有短短几天时间,而本案不仅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案涉人员十余人,卷宗证据材料达数千页,且当事人要求高,要求做无罪辩护,怕辜负了当事人及亲属的信任与托付,只能婉言拒绝。

但当事人及家属却态度很坚决地表示:“只要您胡律师愿意接受委托出任辩护人,哪怕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结果不理想,我们也绝不会怪罪于您!”

当事人及亲属的诚意,深深地打动了胡东迁主任。胡主任决定亲自接下这个案件,并立即着手组建了由自己和刑事部副主任余勇刚律师为主办律师,由有十年公安工作经验的律师助理高文协助办理的辩护团队。

第一时间阅卷了解案情

为争取时间申请延期开庭

接受委托后,胡东迁主任立即指派余勇刚律师第一时间赶赴浙东某地法院查阅、复制案件证据材料,并向主审法官提交了要求延期开庭审理的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细阐述了要求法庭延期开庭审理的理由,即辩护律师刚接受委托,距离确定的开庭时间紧,而本案案情重大复杂,罪与非罪争议大,案卷证据材料多,还需要调查取证,若不延期开庭审理,将不能保障律师必要的庭审准备时间,不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辩护。余勇刚律师除了递交书面申请外,还主动与主审法官进行了当面沟通,几天后,得到法院书记员通知,合议庭经研究后同意延期开庭审理。至此,大家才松了一口气。

紧接着,团队成员立即投入紧张地阅卷、调查、案情分析、制定辩护策略和方案的庭前准备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错综复杂的案情逐步得以逞现。


诈骗团伙勾结银行工作人员

以高息揽存幌子设骗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在2013年1月至3月期间,伙同肖某某、邱某某、赖某某、吴某某等人,以在某银行开户并存款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骗被害人陈某某等去该银行开户并存款,同时与这些储户约定一年内不提前支取、不抵押、不挂失、不销户、不查询、不开通网银和短信提醒等业务将储户与银行卡信息隔离,在该些储户存入钱后将事先伪造好的转账单交给银行柜员,以让储户到银行柜台拉对账单为由,骗储户输入密码,趁机将账户内资金转走。起诉书认定金某某涉嫌伙同诈骗金额高达1000万元,实际分得330万元。

但金某某向辩护律师辩称,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严重不符。实情是:自己是杭州的一名企业家,名下共有六七家公司,从事房产租赁、金融、教育、影视等产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就想融资借款。后来一个姓金的本家朋友告诉他,浙江某县一家企业在当地工商银行有大量的贷款授信,随时可以贷款出来,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要先帮银行拉存款存进去,以保证这家银行的“存贷比”平衡。该家企业为了获得银行贷款,自愿拿钱出来为银行拉存款贴息。贴息加上银行本身的利率,储户年回报利率最高可达存款总金额的30%左右,回报率很高。如果被告人金某某能介绍朋友去这家银行存款,不仅可以获得所拉存款金额10%左右的中介费,他可以从中协调,让当地企业借款给金某某的公司使用,可以解其公司资金困难。金某某听了本家朋友的介绍后,觉得这是件大好事,既能赚中介费,还能解决自己公司融资难问题,于是就答应帮助银行介绍拉存款。

后金某某向其表哥提起了此事,该表哥觉得钱存银行有保障,且回报率这么高,就联系了他的朋友陈某某,陈某某表示愿意和朋友一起筹集1000万元去存款。金某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就帮忙牵线搭桥,让陈某某和用资方取得了联系,最终,陈某某在肖某某、邱某某等的安排下,在某银行存入了1000万元。而作为中介人,金某某不仅获得了100万元好处费,同时在上述企业负责人手中借到了500万元(实际到手只有330万元)。

陈某某在存入1000万元存款后,按照对方要求,向对方签下了一年内不支取、不抵押……的“六不承诺书”,安静等待存款到期。转眼一年过去了,陈某拿着存折去取款,一查顿时傻眼,账户余额为零……,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于是本案逐渐浮出水面。


为求取保候审

竟违心作出虚假有罪供述

陈某某发现自己银行账内资金不翼而飞后,马上找到了金某某,金某某也是吓一跳,于是马上联系了上家金某,没有想到金某也是一个二传手,还有上家老朱,老朱还有上家叶某某,通过叶某某才联系上了实际操作人肖某某和邱某某。在获知来龙去脉后,金某某也傻眼了,但是苦于自己经营不善,资金已非常紧张,到处借钱也筹集不到自己所使用的500万元,只能让事情拖着,走一步看一步……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储户陈某某还没来得及报案,其他被害人已经报案了,原来肖某某、邱某某不仅诈骗了这笔钱,还在杭州等地以同样手法诈骗了多名被害人,金额高达上亿元。于是公安迅速行动,涉案人员相继归案。

随着调查深入,金某某逐渐进入办案机关的视野,金某某不仅居间介绍,而且拿到了将近一半的赃款,参与诈骗的嫌疑非常重。于是,办案机关对其进行传讯。金某某从未经历过这样的阵仗,一面对审讯人员,马上慌乱语无伦次起来。其多次将情况如实陈述,但办案人员根本不相信,并认为金某某态度恶劣,拒不认罪。办案人员多次表示,如果继续这样说,就要将其收押,如果改变供述,可以考虑取保,并安排了金某某的弟弟与其见面并进行劝说。金某某不知利害关系,为了尽快获得自由,万般无奈之下在办案人员打好的笔录上签字,违心认可“……在这边**银行里面存了1000万元,钱存进入去后,我们通过银行内部的一些关系及其他的一些人把钱挪出来分掉”和“表面上钱是存入银行里面,实际上钱在存进去后,银行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将钱直接挪用,资金方不知道这个钱的流向”的有罪供述。就这样,将自己扔进陷阱中,即将万劫不复。


律师迅速出击

连续自行取证和申请取证

案情如火情,时间就是生命。在多次阅卷后,两个辩护人迅速整理出辩护思路,并马上付诸行动。

第一步,辩护人马上向法院递交了《要求调取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的申请书》,要求法庭调查公安机关获取金某某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以排除非法证据。同时,要求法院调取金某某在检察机关所做笔录,因为据金某某反应,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其感觉已经脱离了公安的控制,不会产生被收押的风险,因此就说明了实情,并做了笔录。但辩护人发现,这些无罪辩解的笔录并不在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的卷宗材料中,明显违反刑诉法要求全案移送的相关规定。因此要求法院向检察院调取该笔录。《申请书》如石沉大海,并没有得到及时回应。后公诉人在当庭出示了《情况说明》,上称侦查机关不能提供审讯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表示金某某在检察机关所做的笔录也不能调取。这自然是后话。

第二步,寻找关键证人调查取证。因为金某某自身的原因,本案几乎将陷入绝境,如果不进行调查取证,本案有可能辩无可辩,造成冤假错案,如果过度取证,律师也存在一定风险。为此,团队迅速制定方案,联系了几个关键证人,来腾智所做调查笔录。其中之一是金某某的表哥,金某某是通过该表哥知道陈某某有1000万元闲散资金的,也是通过该表哥一直与陈某某联系的。通过向该表哥取证,辩护人知道了金某某在向表哥及陈某某推销介绍该业务时,确实不知道具体操作情形,只是单纯以为银行高息揽储,企业帮助贴息。此外,两位辩护人还向金某某的一个朋友取证,证明本案案发后,金某某一直积极筹钱,努力归还借款,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步,积极寻找调取客观证据。在客观证据的收集上,辩护人侧重于两方面。其一是证明借款资金全部用于公司项目经营,只是因为经营不善,才导致归还不上借款,金某某自始至终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此辩护人收集了大量的合作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明资金去向。其二,证明金某某还具有还款能力,假以时日,能归还借款。金某某承租了某社区的大型物业,并用于转租,每年有固定的受益,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通过取证,辩护人心中底气越来越足了,辩护方案越来越清晰。接下来就坐等开庭交锋了。


庭审交锋激烈

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终获成功

想不到直到11月下旬,才接到开庭通知。

庭审交锋的重点,自然是金某某是否参与了诈骗行为。公诉人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金某某与邱某某、肖某某是共谋犯罪,且系主犯之一。主要依据是金某某本人以及邱某某和肖某某等人的供述,根据邱和肖的供述,金某某是其二人的同伙,不仅知道具体的操作细节,而且参与了分赃,33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分赃款。

胡东迁和余勇刚两位辩护人予以了明确回击,指出: 

第一,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足以证明金某某与肖某某、邱某某及赖某某等人之间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其一是肖、邱等人在发生本案之前,已经通过该手法诈骗了其他人,金某某对此未参与也不知情。其二是金某某与肖、邱、赖等人事先素不相识,其缺乏参与诈骗共谋的时空条件。其三,肖某某与邱、赖等人的作案手段十分隐秘,且采用背靠背单线联系的方式,金某某不可能明知。因为单线联系,其中金某某的上线金某以及上线的上线老朱并未归案,缺乏证据证明金某某对诈骗行为是知情的。其四,金某某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前后反复,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不能作为认定其对肖、邱等人骗取储户存款的意图及手段明知的定案根据。其五,虽然肖某某证明金某某是知情的,但其是利害关系人,且其相关供述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同样令人质疑,不能作为认定金某某明知的依据。

第二,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金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一,根据在案的客观书证即借条可以表明,该流向金某某账户的330万元款项,是金某某为了企业经营的需要而向用资方企业负责人的借款,而非是参与诈骗储户陈某某存款后的分赃。其二,部分证人的证言(包括律师调查取证到的表哥的证言)及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可以一致证明本案中330万元系借款,而非是分赃。其三,根据金某某的辩解及律师调取的有关银行转账流水表明,该款项系用于公司经营支出,后因经营亏损而不能归还,并非是非法占有而不归还。其四,被告人金某某在得知储户陈某某取款发现钱不见了之后,积极向朋友借款(律师调查取证),后因故未果后,又积极筹钱并与储户陈某某积极协商,并在家属帮助下借款归还了90万元。其五,陈某某是金某某表哥的朋友,也是其老乡,诈骗陈某某,不符合常理。

经过详尽的法庭调查和激烈的法庭辩论,辩护人最终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金某某与肖某某及邱某某、赖某某等人之间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指控其构成诈骗共同犯罪,证据严重不足,纯属客观归罪,依法不能成立。

同时,辩护人特别指出本案在法律定性上的两个硬伤:一是本案被害人是谁,到底是银行还是储户?辩护人认为储户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其将钱存入银行后,银行就有义务保证储户存款的安全和并在到期时还本付息。现储户的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与邱某某等人里应外合,相互勾结予以挪用或侵占,根据储户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储蓄合同关系,该存款的损失,依法依理均应由银行负责偿还。本案的被害人应是银行,而不是储户。现公安机关将本案的储户列为被害人无疑有为银行开脱责任,转嫁责任之嫌。这对于广大储户来讲,是不公平的,也是难以接受的。公安检察机关这样的认定,到底在保护谁的利益?司法的公平正义何在?二是将本案中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也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行为构造是,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致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造成财产的损失。被害人必须具有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成立诈骗罪。在本案中,如果认定被害人是储户陈某某,其是在拉对账单时输入密码时,存款被银行工作人员与邱某某等人偷偷从账户中转走的,是在其根本不知情且无处分财产意思的情况发生的。显然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故将本案定性为诈骗罪,也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经过四个多月的等待,胜利的消息终于传来,检察院撤回对金某某的起诉。而其他几名被告人先后被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等刑罚。


胡东迁律师总结辩护成功

四点感悟:

其一,辩护律师庭前大量的调查取证,法庭上情理法交融又逻辑缜密的辩论,是本案得以胜诉的关键。

其二,员额制司法改革显威力,错案终身追责,让法官、检察官不想也不敢办错案、冤案。

其三,为人辩诬白谤,乃天下第一公理。辩护律师天生以对抗公权维护民权为使命,实乃法律赋予公民的护卫之剑。

其四,没有一个案件的辩护,可以随随便便取得成功。每一次成功的背后,都有辩护律师艰苦的付出,不只是体力,更是精力的消耗。头上每一根白发的增添,就是最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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