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为腾智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的系列文章《国际贸易法律事务的“五大维度”》之第二维度,其他连载请点击文末链接并请关注本公众号推送。
第二维度
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
一
原《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最新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性与区别
(一)原《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以原《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为例,按照“卖方义务递增、买方义务递减”的顺序,将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概括如下:
组别 |
名称 |
交货 地点 |
风险 转移 |
运输 |
保险 |
出口 手续 |
进口 手续 |
E |
EXW工厂交货 |
卖方工厂 |
交货时 |
买方 |
买方 |
买方 |
买方 |
F |
FCA货交承运人 |
交承运人 |
交货时 |
买方 |
买方 |
买方 |
买方 |
FAC船边交货 |
装运港船边 |
||||||
FOB船上交货 |
装运港船上 |
装运港船舷 |
|||||
C |
CFR成本+运费 |
装运港船上 |
装运港船舷 |
卖方 |
买方 |
卖方 |
买方 |
CIF成本+保险费+运费 |
卖方 |
||||||
CPT运费付至 |
交承运人 |
交货时 |
买方 |
||||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 |
卖方 |
||||||
D |
DAF边境交货 |
边境指定地 |
交货时 |
卖方 |
卖方 |
卖方 |
买方 |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
目的港船上 |
||||||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
目的港码头 |
||||||
DDU未完税交货 |
指定目的地 |
||||||
DDP完税交货 |
卖方 |
综上可见INCOTERMS2000的规律如下:
1. 运输:E、F组由买方负责,C、D组由卖方负责。
2. 保险:E、F组由买方负责,CIF、CIP和D组由卖方负责。
3. 清关手续:(1)原则上“卖出买进”;(2)例外:EXW与DDP。
4. 风险转移:FOB、CFR、CIF都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其余都在交货时转移。(请注意该点在2010通则中有变化)。
5. F组(地点)中“地点”的含义是“装运地、装运港”;C组(地点)中“地点”的含义是“目的地、目的港”。
(二)最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主要修改
最新《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主要修改如下:
1 |
贸易术语分类的变化 |
新通则将贸易术语分为两组: (1)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EXW、FCA、CPT、CIP、DAT、DAP及DDP; (2)仅适用于水运的术语:FAS、FOB、CFR及CIF。 |
2 |
使用范围的变化 |
同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贸易,而不仅适用于国际贸易。 |
3 |
义务项目的变化 |
与2000年通则不同,买方义务与卖方义务不再对应列举,而是分别描述,而且各项目内容也有所调整。 |
4 |
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 |
(1)DAT(运输终端交货):卖方在约定期限内,在指定港口或地点的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挡的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 (2)DAP(目的地交货):卖方在约定期限内,在指定地点,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且已经做好卸货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 |
5 |
风险转移的变化 |
FOB、CFR、CIF术语: (1)2000年通则:装运港“船舷”为界; (2)2010年通则:货物再装运港被装上船为界,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 |
6 |
对路货买卖的补充 |
在路货买卖(又称“链式销售”)下,货物再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第一个卖方负责货物的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无须再负责运输,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 “获取”已装船货物的含义:即获得代表货物的权利凭证——提单,从而享有出售该货物的权利。 |
7 |
赋予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效力 |
新通则允许在买卖双方所涉及的所有单证中采用电子单证的形式。 |
8 |
增加了安全有关的内容 |
2010年通则要求双方分别帮助对方提供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
9 |
统一了“承运人”的概念 |
2010年通则明确规定,“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 |
二
国际贸易术语选用的注意点
(一)注意注明通则的年份
因为2000年通则与2010年通则在很多内容上存在变化,比如改“船舷”概念为“船上”等。故请注意在合同中写明具体适用哪一个年份的通则,进而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条件。
(二)选择维护自身利益的贸易术语
选择何种贸易术语看似一个单纯的商业风险问题,不是法律风险问题。但在实践中,大部分出口骗货贸易所使用的都是F组术语。以最常用的FOB术语为例,在由买方负责租船订仓的情况下,常见的骗货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买方与船方串通骗取货物;另一种是买方与船方之间形成消极的默契,买方不予提货,船方将货物直接卸至堆场,货物堆放一定期限后,买方再在海关拍卖时以很低的价格购入货物,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海关制度不太健全的国家。
我国企业在进口时,应尽量选择F组贸易术语,在出口时,应尽量选择C组贸易术语。无论进口还是出口,均由我方自行租船订舱,购买保险,这样可以由我方企业掌握货物,与船公司沟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商业风险。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在目前全球经济环境下,买方市场处于主导地位,许多国外买方倾向于要求我国卖方向其指定的货运代理交付货物,这种情况下,即存在船公司或者货运代理拒绝出具提单或者出具不合格提单甚至无单放货,使我国企业遭受钱货两空的风险,而且在FOB贸易术语下,风险应当自货物被装运上船时转移,但我国企业将货物交付外国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后,在货物被装运上船以前,包括了货物自仓库至码头、码头转船的全部过程,风险仍然在于我国卖方。因此,我国企业在出口时,应据理力争,坚持使用我国企业熟悉的货运代理企业办理相关出口手续,同时尽量使用C组贸易术语,控制货物,降低风险。
(三)规避FOB贸易术语项下无单放货风险
近年来,在对外贸易中,客户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并在信用证结算上设置客户检验证书等软条款的情况与日俱增,有些被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居心不良,与买方合谋串通,进行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钱货两空。也有些客户特意设置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进行骗货。出口企业为避免FOB项下无单放货风险,货主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出口合同时,尽量签订CIF或CFR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由我方掌握安排运输的主动权;签约前应注意掌握外商的资信情况;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注意:
① 可接受知名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
② 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先交通部办理了无船承运人资格手续。
③ 同时货主应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3)境外货代提单必须委托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货代企业签发,货主可以要求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保函。
(4)在FOB条款项下,出口企业应当力拒信用证条款中诸如“客户检验证书”之类的软条款。如外商坚持使用“客户检验证书”,出口企业一定注意在发货前要将“客户检验证书”的印鉴与外商在银行预留印鉴相对比,印鉴对比不一致则拒绝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