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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律事务的“五大维度”(一)——外贸合同订立的风险防范
发布:2017年09月11日  浏览:2549次

编者按:

本文为腾智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的系列文章《国际贸易法律事务的“五大维度”》之第一维度,后续连载请关注本公众号推送。


第一维度

外贸合同订立的风险防范

业务开展之前,务必先做好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

做好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在国际贸易中,我们的交易对象五花八门,交易前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特别重要。

资信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对方的经营能力经营作风和资信状况。例如,卖方是一家注册资金仅有几万美元的小公司,甚至离案公司,如果在交易前,我们掌握了这一重要的信息,我们是不敢轻易签订几百多万美元的进口合同的,即使签了合同,我们也会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所以在与客户达成交易前,必须做好对象的资信调查工作,不仅如此,资信调查工作应该贯穿整个交易过程,对客户做动态的跟踪调查,以防不测。

调查的途径可以通过国外的官方公开网站,或者聘用当地律师调查。若调查后发现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不理想,请谨慎考虑是否继续交易。若仍决定继续交易,可以要求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订立外贸合同的形式选择:书面合同、电子邮件还是传真?

订立合同最稳妥的形式即为双方当面对书面合同进行签字盖章。但是由于交易对象往往在国外,故当面签订书面合同较为不便。若以邮寄的形式签订书面合同又将花费大量邮寄时间。且若产生争议,由于合同在境外签署,仍须经过公证认证方可使用。在实践中,还是以电子邮件签署合同的形式较多,电子邮箱有利于证据保存,也得到国际公约和中国合同法的认可。而传真件的模式由于不便于证据保存,难以证明来源,故慎重选用传真件形式。

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签署合同时,仍须注意外方业务人员的电子邮箱最好为该公司企业邮箱,有其公司名称作为后缀。并且在双方的往来邮件的签名页部分,有其公司的信息。如此即可便于确认其业务人员邮件可以代表公司意思表示。

另外如果双方并未签署一份正式的“合同”,而是通过下订单的形式确认交易,并且有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文件作为佐证。出现法律纠纷时,电子邮件结合商业发票等单据即可作为双方订立合同的依据。


外贸合同条款注意点

在双方进行谈判磋商时,请注意参照完善的格式样本谈判,避免遗漏有关条款。尽量提供自己的合同文本,以掌握主动权。对于对方提供的合同,需要注意防止看不见的条款,即“影子条款”。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建议由公司法务人员谨慎审核后再签,切忌匆忙签署。

合同条款中的注意点如下

1、关于合同内容的货物名称、数量、产地等条款要准确、具体。

合同中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价、产地等均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我国企业在同国外客户签订进口或出口合同时,务必注意合同的主要条款做到明确、具体、不会发生歧义(大豆或铜精矿等采用点价方式确定货物价格的,也应当明确具体的点价月份和升贴水幅度)。比如,在进口橡胶的贸易中,如果货物名称为泰国标准胶(STR20),产地仅约定为泰国,则产地不够明确(应当明确到具体工厂);比如在数量条款中,我国企业作为出口方时,应当根据具体业务需要考虑是否在合同中加入溢短装条款,对于钢材、原油等大宗散货商品,则必须要规定相应的溢短装条款,如果未规定,则在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时,出口方很可能无法完成相符交单,因此很可能被银行拒付,进而遭受损失。同时,建议我国企业在出口时,应争取溢短装幅度由我方确定,以尽量规避价格变化可能对我方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品价格上涨时,可以按照溢短装条款最低数量装货,而商品价格下降时,则可以按照溢短装条款最高数量装货)。

2、支付条款风险防范。

 如果是汇付方式,尽量在合同条款中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如果采取托收方式,事先要注意有的拉美国家对D/P方式,常常按照D/A方式处理的做法,更要注意设法在进口商付款前确保货物的所有权,防止钱货两空。在办理托收时不要在托收委托单上指定代收行。如果是L/C方式,要注意规定对方开证时间、开证银行,并要求进口商退货时须3套正本提单全退回方可。

3、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不要遗漏,一定要全面。违约金的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尽量控制在合同总金额的20%-25%左右。因为违约金过高,则根据中国合同法,法院有权进行调整。

4、商检条款。

 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商拖延不决。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结算、计算关税 、判断是非办理索赔的依据。

5、不可抗力条款。

最好在国际合同中尽量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证明条件、通知期限,这可以避免进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6、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于国外执行难等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条款表述要规范,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不能仅写“当地仲裁机构”等模棱两可的表述,易造成仲裁条款无效等情形。

 7、法律适用条款。

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

 8、所有权保留条款。

可尽量争取约定“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不影响正常贸易情况下,约定在进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若外方声称以第三方名义与公司签约,理由是该第三方在中信保等保险机构的资信状况好,有额度可以做保险——请注意尽量避免

在这种情形下,并不是有中信保的保险就万事大吉了。因为外方很可能虚假使用了第三方的名义,使用虚假的第三方公章签订合同。其目的就是让公司相信用该第三方的名义可以进行保险、减小风险,实质上就是骗货。即使办理了保险,一旦出现外方不付款的情形,当中信保向第三方确认情形时,第三方否认交易,则一样无法获得理赔。此情形下千万注意不能接受,除非有第三方公司业务人员直接参与,才可以考虑接受。

注意国家有关商检要求,避免违约风险。

我国企业在从事相关领域的进出口业务时,应当首先落实业务所涉及的商品是否属于法定的商检范围。如各类牵引车、拖拉机、客运机动车辆以及货运机动车辆极其零部件等属于法定商检范围的商品,在出口时,所报关出口的商品不仅应当符合合同的要求,而且应当符合我国对于该类商品的检验或检疫要求,以免发生货物无法通过商检进而导致无法通关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在进口时,可以与对方在合同在检验检疫条款中约定以我国口岸的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或检疫证明为准。而如果合同涉及的商品不属于法定商检范围,则应当约定明确的第三方机构如SGS(瑞士通用公证行)或者我国国内相关领域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一旦发生争议,则可以持约定的机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向对方主张相应责任,维护我方利益。

本文作者 | 王嫣、周晚宁、周碧君、吴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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