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欣怡】
前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网民数量不断增多,网络虚拟财产也渐渐地进入普通民众的视野。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增加,在没有相关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以及怎样保护虚拟财产进行说明的情况下,多数法院往往无法可依,只能参考基本法律法规或根据类似判例以及相关法理对案件作出判决,各级各地司法机关审判不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权威的建立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民法总则》的出台表明法律明确表态要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但关于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为后续立法留下来了巨大的弹性空间。
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关于虚拟财产的定义,由于学者看待虚拟财产的方式和角度存在差异,由此得出的定义也各不相同,故虚拟财产的定义在学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综合各种定义,笔者更倾向于虚拟财产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指的是一切存在于虚拟空间内,不论是否具有现实交易价值,可以由其所有人随时可以调用的数据资料。虚拟财产的外延较为广泛,包括在网络软件使用中所留数据、账号、微店、淘宝店铺以及虚拟货币等。
二、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界多数人都持虚拟财产的肯定说,肯定虚拟财产确有保护的必要,在此不再与否定说进行比较分析。持肯定说的学者们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也有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
(1) 物权说
我国《物权法》界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一致的,因此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适用《物权法》的调整。但也有学者反驳这一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具有物权所具有的永久性或者长期性特征,并且网络虚拟财产的支配需要借助于他人的行为,而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仅依自己的意愿便可取得支配标的物,除此之外,反驳的学者还强调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当事人没有权利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2) 知识产权说
知识产权是民事财产权利的一种,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由于运营商及玩家为创造或获得网络虚拟财产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属于运营商或是玩家的智力成果的范畴。但笔者认为,虽然运营商或玩家为创造虚拟财产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虚拟财产并不具有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排他的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等特征,且真正意义的知识产权客体应当是背后的源代码程序,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只不过是著作权的一种产品,因此不属于著作权的客体。
(3) 债权说
我国《民法总则》界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学说从服务商与玩家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的关系来看,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与运营商债权债务的体现,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在这种学说看来,网络中的账号、道具、货币、邮箱、宠物本身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消费者要获得这些服务所使用的账户才是法律保护的客体。但我们认为,虽然将虚拟财产界定为债权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该学说并不全面,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并且合同具有相对性,在服务合同实施的过程中,不仅仅存在服务商与玩家这一服务合同关系,还存在玩家与玩家之间以及服务商与服务商之间的关系等等。
三、 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及现状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具有必要性,这既是大量虚拟财产纠纷存在,实现法律法律价值和作用的需要,又是促进网络环境安全稳定、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更是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运行的需要。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不仅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平衡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各主体的利益。但与必要性相对的是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立法司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现行立法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存在诸多空白,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因此司法活动中往往只能参考民事基本法律法规或是根据类似判例以及相关法理对案件作出判决,判决结果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但《民法总则》的出台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带来了曙光。《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将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在“民事权利”一章,表明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该条明确表态要保护虚拟财产,但关于以怎样的方式来保护并未明确,为后续立法留下了巨大的弹性空间。
从司法上来看,现有的举证责任分担对玩家明显不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玩家必须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应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然而由于注册资料的不真实以及虚拟财产的运营和交易的动态性导致玩家很难进行举证,同时,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也较为困难,其评估、计算没有统一标准。
四、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为完善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最重要的方面是完善立法,在《民法总则》的基础上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对网络有关的各种网络关系进行调整。在这部专门法律中,应当具体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虚拟财产的范围、网络虚拟财产主体、客体和内容等相关的概念和制度等。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难以确定这一问题,有学者建议建立一套由我国信息产业部牵头,组成一个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参与的机构,制定一套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同时,针对玩家的举证困难问题,在特定的情况下可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侵权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达到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功能。
除此之外,可以建立专门的仲裁委员会,采用虚拟法庭的形式,在网上对纠纷进行审判以节省虚拟财产纠纷成本,也可以将虚拟财产保护引入保险机制,打造其合理的公证规则并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之后的赔偿标准,以及是否可以继承等细节问题。
本文作者:朱忻怡,西南政法大学在校生,腾智所民商部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