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梦雯律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于拟新三板挂牌企业,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次已经讲到要满足第一、二个条件
(具体请详见本公众号分别于2016年12月5日、2017年2月28日推送的文章
——《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历史沿革的尽职调查》)
今天讲一讲需要满足的最后三个条件——
(一)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二)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除此之外,需要特别关注:1、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如存在股权代持,核查股权代持的原因,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还原股权代持,并要求相关股东签署不存在股权纠纷的承诺函等。 2、是否存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持股的情况。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新三板挂牌常见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走“招拍挂”程序。
2006年8月31日之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仅限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规定,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因此,对于2006年8月31日之后,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否则属于违法取得的。
(二)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
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等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3)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已经到位
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后续并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该等情形一般可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在股改前整改规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