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冰箐律师】
大家可能都有在网络上消费的经验,在网络消费维权的过程中,有一个疑难点是避不过去的,许多卖家也经常将该点作为自身“防护点”——
“你怎么就能证明你所说的有问题的商品就是从我这里买的呢?”
乍听之下,一般人都会觉得这个卖家所说的特别荒唐,我有网络上的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呀,怎么不能证明是从你这里买的呢?
但仔细想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自然不会认为商品是有问题的,而当拆除包装、开始使用商品的时候发现商品有问题去找卖家协商的时候,卖家不承认该商品是其所出,也是非常容易的。毕竟卖家完全可以说你确实在我家下单了,但是你也可以从其他地方买一样的产品说是从我这买的呀。
这就是消费者在网络维权中会面临的难点之如何证明“我买的货是你所出”。
该证明从逻辑上说首先要证明“我是我”以及“你是你”,这主要涉及在网络消费中的实名认证问题,在此不作赘述。在证明“我买的货是你所出”这个维权难点上,笔者主要想出了两个小对策,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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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卖家所卖商品有问题并准备起诉时,再次下单并去公证处公证整个过程,下单的商品寄到公证处贴上封条,到法庭上直接拆封。
这个对策的前提就是卖家还没有把该有问题的商品下架,消费者还能购买该商品。优点是经过公证处公证了整个购买过程,消费者对 “我买的货是你出”的这个举证责任已经尽到,通常法院对公证的效力也是认可的,所以在这个疑难点上问题应该是解决了。但是同时,又会出现另一个问题,就是消费者通常与卖家产生纠纷,都是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卖家退一赔三,
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在刻意公证的情形下,法院是否会认定第二次的这个消费行为是被“欺诈”的?毕竟第二次下单时消费者是“明知”该商品是有问题的。所以这个对策虽然解决了“我买的货是你出”的证明问题,但是还是无法解决消费者要求认定卖家欺诈并“退一赔三”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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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后发现商品有问题的,先进行工商举报,举报被处理后再进行诉讼。
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向工商局举报的理由一般都是产品“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反不正常竞争法》以及《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如果工商局能认定该商家系虚假宣传,即工商局也认为该商家所卖的商品确实如消费者举报所称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则就等于间接的解决了如何证明“我买的货是你所出”的问题:消费者买的商品有这样的问题,而经举报,工商部门认定商家卖的该商品也确实有这样的问题,消费者又有订单信息可以证实在商家处购买过该商品,上述因素综合在一起,间接就可以证明“我买的货是你出”。
但是要提请注意的是:购买商品和举报的先后顺序非常重要,直接影响消费者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三”。若是先举报后购买的或者是在工商认定“虚假宣传”等行为构成后消费者再下单购买的,则消费者就属于“明知”,那么即使商家的行为被工商认定是“虚假宣传”,也不会构成“欺诈行为”;但是若是先购买后向工商部门举报的,则不会影响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反而消费者有可能因为工商的认定而使自己的诉请得到有力的支持。
综上:实践中,虽然法院受理了许多网络消费类纠纷的案件,还特别设立了“网上法庭”对网络消费类纠纷的案件先行调解,但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三”的诉请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的,并不多见。笔者认为,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最大的两个难点,一是如何证明“我买的货是你所出”,二是如何证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若工商部门认定了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则消费者在证明上述两个问题的时候就会轻松许多,法院也会相对而言比较认可。说相对而言,是因为还是有许多被工商认定为“虚假宣传”的案件,法院不认定是“欺诈”,即商家可能因为消费者的举报被行政处罚,但却不一定因此而被判决“退一赔三”。消费者维权路漫漫,还是得边走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