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平】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助理,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一、P2P网贷平台的概念及现状
所谓P2P网贷,即peer to peer的网络借贷模式,是指由具有资质的网站作为中介平台(网贷平台),借款人在中介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新型借贷模式。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即是提供上述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网贷平台。
在我国,最早的P2P网贷平台成立于2007年。在其后的几年间,国内的网贷平台依旧是凤毛麟角,鲜有创业人士涉足其中。直到2011年,网贷平台才进入快速发展期,一批网贷平台踊跃上线。2012年我国网贷平台进入了爆发期,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成立,数量达到2000余家,比较活跃的有几百家。截至2016年6月30日,全国运营的P2P借贷平台已有4567家,上半年行业总体成交额达到8264亿元,月均增长率为2.77%,预计全年成交量可达1.8万亿至2万亿。
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措施的缺少,在快速发展的同时,P2P网贷平台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如上述的4567家P2P借贷平台正常运营的仅有2106家,仅占所有借贷平台的46.1%。“跑路”事件也时有发生,最轰动一时的莫过于e租宝案件。在e租宝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一个重要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合法的P2P网贷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限究竟何在,是否违规违法经营P2P网贷网站的经营者一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平台/机构担保模式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根据网贷平台在借贷关系中的作用,目前我国的P2P借贷平台可分为以下四种模式:纯平台交易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宜信模式)、平台/机构担保模式、平台自融模式。
根据刑法第176条及《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债权转让模式(宜信模式)及平台自融模式进行融资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因此通过债权转让模式或者平台自融模式进行融资的P2P网站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嫌疑,这两种借贷模式存在较高的刑事法律风险。而纯平台交易模式(传统模式)显然属于合法的P2P网贷经营模式,此处不再赘述。
唯一值得深思的是,平台/机构担保模式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的规定,平台/机构担保模式显然属于违法违规的借贷模式。
但本文认为违法违规的借贷模式并不等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借贷模式,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浙高法【2011】198号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集资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违反规定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平台/机构担保模式中,P2P借贷平台本身并不吸储,也不放贷,也不会形成资金池,其只是为了更好地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双重担保。在该种操作模式中,网贷平台显然不存在违反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特征。
其二,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的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根据该指导意见的规定,增信服务与非法集资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而网贷平台提供担保服务的行为属于提供增信服务的行为,因此提供担保服务的网贷平台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在平台/机构担保模式中,P2P网贷平台自身并没有吸储和放贷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本质特征,并且《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其是一种非法的增信服务,因此平台/机构担保模式尽管是一种违法违规的操作模式,但并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三、提供假标的P2P网贷平台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纯平台交易模式,网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利益链条之中,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网贷平台则依靠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维持运营。这种交易模式显然是合法的P2P借贷模式。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网贷平台会提供虚假的投资抵押标让投资者来投资,此时P2P网贷平台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承前文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集资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违反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由于P2P网贷平台提供的标的是虚假的,那么投资者的投资款并没有进入对应的投资项目,相反却进入了P2P网贷平台的资金账户。如果P2P网贷平台将该部分资金用于其他线下投资项目或者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理由是此时该P2P网贷平台尽管名义上是借贷的中介平台,但其实质上却是利用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形成资金池之后用于自己线下的投资项目或者公司经营支出。如果网站运营者将该部分钱款用于赌博或者挥霍,则会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但是在此种操作模式中,由于P2P网站经营者提供虚假抵押标的方式是极其隐秘的,网站的其他合伙人或者公司员工均有不知情的可能性。如果司法机关不能证明上述人员对此是知情的,那么该部分人员不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P2P网络借贷平台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站的界限在于P2P网站实质上是否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如果P2P借贷平台只是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网贷平台运营的相关规定,但其实质上却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形成资金池的行为,则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反,如果P2P借贷平台只是形式上合法合规的经营P2P借贷业务,而实质上却是通过提供虚假抵押标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