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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利息可大可小,你真的不想了解一下吗?
发布:2016年12月21日  浏览:1050次

郑银娥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涉外部律师助理,悉尼大学商法硕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学士,擅长境内外投资、并购,公司相关法律事务,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8月6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进行了比较详细明确地规定,本文就有关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的规定进行了梳理。

 

1

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

借贷双方对借期内的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借款人没有支付利息的,则没有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且年利率不超过36%的,则已还款的部分无须返还给出借人,年利率超过36%的,超出的部分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参见《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2

约定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且年利率小于等于24%的,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利息;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借款人已经支付利息的,出借人无须返还,借款人未支付该部分利息的,则不需支付。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出的部分,借款人可以向出借人主张返还。

参见《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

利滚利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的本息计算后重新出具借款凭证,且年利率未超过24%的,新出具的借款凭证的金额可以作为后期借款的本金,即认可此等条件下的利滚利。前期年利率超过24%的,超过的部分应当在后期的借款凭证中的本金中扣除后再计算本金。利滚利计算后的本金利息之和相较于最初的本金,年利率不能超过24%。

参见《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则出借人可以主张6%年利率的逾期利息。如果约定了借期利息,则逾期利息可以按照借期利息主张。

参见《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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