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0571-88965880

打印腾智解读
企业“担保链”断裂成因及风险化解途径
发布:2016年12月19日  浏览:4190次
【姚冰箐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及知识产权部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香港中文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擅长互联网及民商事诉讼法律事务。

一、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的成因

2011年9月,温州爆发民间借贷风波,许多中小企业从早期的民间借贷资金链条断裂演变至银行信贷资金链条断裂,表现为担保链风险的扩散和担保规模的收缩。担保链风险,不仅表现为担保企业在实际履行代偿责任后,受到巨额损失,资金链断裂从而走向倒闭。更总要的是,担保代偿义务基本上由担保公司独自承担,担保责任的无形压力使担保企业开始逆向选择:虽然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尚属正常,但对外担保或负债情况没有可行性的解决方案的情形下,企业有可能会主动选择停止付息,在银行尚未实际追索担保责任的情形下,担保企业自行“倒下”。这种情形严重影响了社会信用和银行、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而产生这种“担保链”断裂的原因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宏观层面原因

1.外部政策变化影响

近年来,在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的背景下,城镇化推动房地产快速发展、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金融借贷市场等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高利润、高回报诱惑下,有些企业完全脱离实体经济,将融资款项用于炒房、炒资源,或者投入P2P、私募投资基金等领域。企业家缺乏创新动力,而宽松的信贷环境又助长了企业“非理性”融资,埋下了风险隐患。所以当国家宽松的货币政策转变为稳健的货币政策后,这些企业的反应滞后,来不及将对外投资的资金收拢,导致流动性陷入困境,资金链紧绷。

2.抵押资产价格缩水影响

中小企业,由其是温州的中小企业,热衷于炒房,一些企业甚至脱离主业,盲目投资,导致宏观经济转变以及房地产市场整体不景气,投资被套,房价下跌,信贷抵押品价值缩水严重,严重影响银行放贷。

3.危机救助措施的局限性

传统上,对“担保链”救助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政府部门牵头,协调和指导银行机构化解风险,促使银监会、司法部门、行业协会等各司其职,但由于上述职能部门的职权、手段、经验均有一定的限制,故效果并不如意;二是通过一些治标手段达到一定的止损效果,如使用应急转贷资金,银行通过出售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等,但由于宏观经济运行背景、房地产走势并没有明显好转,导致上述治标手段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危机。

(二)企业层面原因

 1.企业缺少合格的抵押物,互保、联保存在较大风险

中小企业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无法提供满足银行贷款条件的抵押物,但确实需要银行放贷的情形下,容易互相担保。但由于中小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担保合同的代偿责任并没有清晰的认识,缺乏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一旦担保链上有企业盲目投资、经营不善或因为民间借贷等原因引起资金链断裂,担保企业无法承担代偿责任,导致担保链断裂,引起局部地区金融体系的动荡。

 2.银行和企业间的信任关系断裂

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较低,银行为了防范风险,会统一提高担保金比例,控制担保贷款的授信额度,甚至提前抽贷;银行在风险高发时期,会收紧贷款政策,缩减贷款额度,宁可不贷款,也不冒一点儿风险;在担保链风险发生后,如果有中小企业破产倒闭,银行对与该企业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担保关系的企业、担保公司采取提前抽贷等措施,直接扣除担保公司的保证金,或者立即起诉企业或者担保公司,并且在一定时间内采取保守的贷款措施,停止对企业续贷。

(三)银行层面原因

 1.企业互联互保,引发“多米诺骨牌现象”

在中小企业普遍缺乏可抵押物的情形下,银行为了扩大信贷投放,推出了企业互联互保的方式,但该方式名为共同担保,实质上没有任何担保。在经济稳健运行时,该方式表面上让中小企业轻松获取大量贷款,但其实会引发一系列后续的互保企业的连带责任,容易使中小企业陷入“担保怪圈”,使担保链埋下危机,一不小心就会引发一系列企业资金链断裂的“多米诺骨牌现象”。

2.“短贷长用”特点鲜明

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放贷通常系以短期流动性贷款为主,与中小企业的实际贷款需求完全不能够匹配。

 3.银行放贷偏好大企业,资金通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银行机构对优质大企业的偏爱导致银行对大企业重复、过度授信,虽然银行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对放贷用途进行追踪监控,但仍有部分资金流入股市、楼市。当“担保链”危机发生后,银行过度去杠杆、减少信贷的有效通入导致风险加剧。

 二、风险化解的主要途径

(一)担保公司采取风险预防措施

  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前审查

 担保公司在对中小企业进行保前审查时,应与银行及其他担保机构实现资讯互通,对担保企业的资产、债务、信用等状况有所了解,并查清确认企业的资产抵押质押情形,防范重复抵押、无效抵押,查清该企业是否存在与其他企业互相担保之情形。

2.厘清担保企业的担保关系

通过银行征信数据调查被担保企业的担保关系,并梳理该担保企业的担保圈,重点监测对整个担保链有重大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发展优质客户,降低风险。
3.代偿后及时追偿,防止损失扩大

担保公司为其他企业代偿后,应该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向该企业追偿。财产保全作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一环,法院在面对争议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可以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在实践中,该借款的企业亦可能被其他银行申请查封,由此导致追偿困难,故担保公司应主动及时追偿,防止损失扩大。

 

(二)银行机构构建防控体系

 1.设定严格的担保机构准入、退出机制

银行应根据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小、是否有完善的公司架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风险控制机构,是否具有完善的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追偿处理能力等要素,设定担保机构准入、推出机制。

 2.加强对中小企业及担保公司的监督

 银行应对放贷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企业主相关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一旦发现有资金链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且报告银监会和银行业协会;建立“不良贷款企业”、“失信企业”名单,用以担保链风险的监控。

 3.及时处理担保物

 借款的中小企业一般在银行有部分担保物,即便担保物不足,担保公司拥有足够的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机构不能代偿的情形下,应及时将借款中小企业的担保物处理以阻止损失扩大。

 

(三)政府承担治理担保链危机的责任

1.出台担保链风险化解政策,如牵头重组、注资、破产重整

政府在“担保链”危机处理中担当着重要作用,浙江省政府为了振兴实体经济,在2013年8月下发《关于有效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意见对企业做出分类:对于主业经营良好、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的企业,要协调银行机构统一行动,尽量不抽贷、不压贷、不缓贷,灵活办理企业转贷;对于产能过剩、救助无价值的企业,要大力推行破产清算,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

2.强化审慎监管措施

首先,成立专门的针对担保行业监管的机构,重点负责信用担保的行业标准、业务程序等规则的制定,并对担保公司实施资信评级体系;其次,严格实施报表报送制度,要求担保公司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的情况表和会计报表,以便监管部门实时掌控监督;三是建立现场检查制度,有监管部门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最后,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3.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首先,建立再担保制度,通过该制度降低行业的经营风险;其次,强化协作银行的风险分担作用,明确银行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关系和风险分摊比例,强化银行评估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责任及对不良贷款的追索义务,共同分担对借款人的监督责任,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对信用担保进行承保,将保险机制引入担保行业,分散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再次,建立银行与担保公司共担风险的机制,尝试银行与担保企业在风险上比例分配制度,以有效避免银行道德风险的同时,直接或间接降低担保公司的风险损失;最后,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尝试建立企业信用服务体系,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将现有的评价体系进行整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为担保企业提供信用参考。同时,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协调商业秘密和信息运用的关系,将征信服务、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结合在一起。

   4.及时治理担保链危机    

(1)政府应设立应急转借资金。应急资金流转由银行全程监督,确保资金运转安全,相当于政府出面确保银企担转贷过程的完成,防止银行收贷之后不续贷、抽贷、压贷;(2)争取司法支持。暂时搁置担保的连带保证责任,让倒闭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允许负有保证责任的担保公司分期予以偿还。对于违法取得放贷的倒闭企业,应当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切断担保链条,认定为合同诈骗,对所有担保企业免除担保责任。

总结

在中小企业“担保链”断裂危机下,担保公司应当厘清担保企业间的互保关系,加强自身风险防控能力;银行需要提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力度,从监管入手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政府应当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与监管力度,从实践中探索更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新政策。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