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个人的生活,网络评选正是借助了网络的开放性与互动性,得到了广泛使用。但如同一个硬币有两个面一样,网络刷票这一行为也伴随着网络评选应运而生,到如今甚至已经发展成为行业“潜规则”。长期以来,人们对于刷票这一行为或深感厌恶,或不堪其扰,但最终又无可奈何,似乎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能对它形成规制,那刷票真的仅就是一个不道德行为,抑或已经违反了公序良俗,是否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本文试图对刷票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寻找相应对策,为净化网络环境提出建议。
很久不联系的朋友突然发消息给你,你认为内容是什么?一家网站做了这样一项小调查,6000余名参与者中,近半数表示最可能的内容是微信拉票和集“赞”。网络评选在当下早已司空见惯,之所以能够一路走红,主要是因为其被认为具有民意表达的便捷性与公众参与的广泛性。
网络投票不仅仅是线下投票方式的网络化,更是一种公众表达和参与的新渠道。另外,网络投票在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上远比传统投票方式更为经济,因而,各种形形色色的网络投票活动已经延伸到网络世界各个角落,其中萌宝大赛、百变辣妈这类活动占据半壁江山。
然而,正如线下投票会有贿选、拉票等不良行为一样,网络投票似乎将这样的非正当性进一步扩大,已经催生出一个新的网络产业——刷票。媒体对刷票行为的相关报道也不绝于耳,例如:2010年度感动中国人物评中部分候选人票数在短期内“井喷”,且“选民”分布区域过度集中,事后发现存在行政操纵组织刷票的情况。近期,中青报也报道了一例涉嫌找“网络水军”刷票的案例,说的是云南曲靖市师宗县竹基镇副镇长徐某某,以9000元的价格雇佣一网络公司,为该镇淑基村刷票,确保该村在当地官方组织的“宜居曲靖,美丽乡村”网络评选中获得第二名。但事后这位官员以对方没有在其他投票通道刷票为由,拒绝支付报酬,使得通过刷票来“勤工助学”的一位长沙某高校大学生付出了劳动而拿不到钱,遂将此事曝光。日前,该副镇长已被纪委带走调查。2010年11月,杭州拱宸桥小学推选大队委引发“刷票大战”,两天半内,25位候选人得票均超过学生总数,“冠军”票数超过近70倍。至于在其他各类大小评选中,被爆出的刷票新闻更是层出不穷。
笔者试着在百度中输入“刷票”,检索到的信息约有21300条,其中很大比例是关于如何刷票的广告,刷票不仅是成了一个行业,而且以光明正大的方式存在着。而作为相关活动的候选人几乎无一例外均会受到过刷票公的“骚扰”,声称花多少钱保证能进入评选决赛等等。有人一时心动购买了类似服务,但结果却不如预期,最终投诉无门,甚至还有不法分子以替人刷票为由专门实施诈骗的。
据说其实早在2003年中国就已出现了刷票行为,到了2009年前后,网络刷票开始走入公众视野。对于刷票行为到底只是不道德的行为,还是触犯了法律规定,尽管公众对此还没有达成共识,但刷票行为的存在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扭曲了民意表达,妨碍了公众参与,对整个网络环境造成了消极影响,设法对此进行规范已十分必要。
一
刷票的含义及方式
刷票通常是指网上投票参选中参赛者利用某种方法突破投票网站的限制,实现重复投票、增加点击率和人气的过程,实际上是一种网络投票造假行为。现实中刷票的形式比较多样,例如上级政府部门利用行政命令指定下属人员对某一特定对象进行投票应属于刷票的范围,而本文所指的刷票是指个人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替候选人投票或提供技术支持等以不正当影响投票结果的恶意行为。
根据刷票工具的不同,网络刷票可以分为人工刷票和软件刷票。顾名思义,人工刷票就是通过注册大量账号,不定时进行投票以增加数量。而利用软件刷票则是指,某些掌握网络技术的人或组织出售网络刷票软件给被投票人或者直接替代投票人进行投票的行为。两者的具体操作模式如下:
人工刷票一般是由专门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招揽一批属于自己团队旗下的投手,通过组建微信或QQ群进行联络与指挥,投手按照完成任务的情况领取提成。至于价格,有的是按照结果收费,即支付几千到上万元不等,保证取得一定的名次或者进入决赛;还有的则是按照数量计费,即一票一价,具体到每票的价格则根据难易程度不同,收费也不一致。例如某刷票公司按照以下标准收费:如果一个人可以连续投10票,收取6分钱1条;投5票则收取1毛钱一条,以此类推,此外还与是否要关注公众号、单选还是多选、是否限制区域、是否每天都能投票等均由关系,总之是按照难易程度来定价。人工投票的优点就是不易被发现,但相对而言成本较高。
机器刷票比较典型的是PC刷票,属于纯软件刷票,通过模拟浏览器将投票代码发送到投票链接完成投票,对一个稍懂技术的人而言开发一个简单的刷票软件并不困难。另外一种就是微信刷票,相对PC而言难度会大一些,首先是微信号的问题,据说买一个微信号的成本在六七毛到一块多不等,如果是一个票只能投一号,那按照一万票计就需要一万个账号,成本比较高。另外,考虑到通过虚拟机来投票,易被腾讯公司识别和封号,所以现在基本采取电脑控制手机来投票,操作起来更为便捷。机器刷票的方法均要解决客户IP和验证码的问题,但从技术上来说完全能够克服。机器刷票较人工刷票而言,容易被发现,所以刷票公司一般推荐客户使用人工刷票居多。
二
刷票行业的特点
现在无论是官方还是商家组织的各类投票活动,几乎都可以看到刷票的身影,刷票的“专业人士”无一例外都能通过电话或短信第一时间准确找到活动的候选人,然后对他们的产品进行推销。刷票行业已呈现出公开化、专业化、团体化、独立性等特点。
1、公开化
在各类评选活动中存在刷票行为早已是公开的秘密,不少活动主办者对此往往也束手无策,有些活动主办者为了积累人气放任该行为的发生,还有部分主办者原本就是和刷票公司串通一气,甚至签订“服务协议”。除了进行针对性联系,关于刷票的广告也是铺天盖地,随意在网上搜索“专业刷票”及“代理投票”,瞬间就能弹出刷票公司的广告,甚至还有一些冠以如何防范刷票等技术贴的名义变相做广告。
2、专业化
利用软件投票的投票公司往往由专门的“黑客”研究各网站漏洞,有针对性地设计开发刷票软件,网络点击刷票后IP自动变化,有时一天就能刷十几万票。
3、团队化
刷票从个人“单干”向 “集团”转变,刷票公司往往通过建群等方式组织大量社会人员形成固定团体成为投票的主要力量,这些人主要来自于家庭主妇、学生、农民等闲暇时间较为充裕的人员。一般刷票公司会用微信或QQ组建数百个刷票群,每个群里成员都有数百人,通过发动群里的成员集中向一位候选人投票,在数十分钟内就能完成上万票的投票数。有些比较严密的组织还会设有“公会”,当中再分设有不同的小组,安排接待、客服、财务、培训老师等不同角色。
4、独立性
网络刷票以前扮演得更多的是媒体公司“推手”的角色,只能被动“等客”。现在刷票公司往往通过自己的联络部门向组织者主动购买个人资料来“有针对性”地对候选人进行“游说”,逐步成为了独立操作的个体。
三
成因分析
刷票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产业,根本原因当然就是存在着较大的利益空间,以制作刷票软件为例,据说成本一般只需几十元,但售价一般在两百元以上,有的可以达到数千元。除了向候选人收取服务费外,刷票公司还有其他盈利方式,例如在淘宝上以出售虚拟商品的形式为购买者提供进群的资格,使其成为投手赚钱。当然,网络技术、评选规则、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及网民自身因素等是造成网络刷票泛滥的多方面因素。
网络评选投票需要网络平台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这就对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较高要求,有些平台企业技术粗糙,漏洞明显,不需要多少专业技能就会被轻易破解。而虽然有些主办方为保障评选结果的公平性确实也颇费心思,对网络投票设置更多限制,如要求实名制投票、限定每一个IP或账号的投票限额、设定投票的间隔时间等,但刷票公司仍然能够依靠黑客、木马或其他技术手段进行破解从而恶意对投票结果加以影响。
2、评选规则不健全
各个评选活动的组织者自行设定的评选规则不尽相同,有些评选结果完全依靠网络投票,有的则明确网络投票与其他投票方式(如报纸等)相结合,还有的只在初选阶段设置网络投票,不一而足,在规则设定的合理性上存在差距。此外,有些网络投票的评选规则及监督办法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刷票行为的处置后果缺乏设置或者设置过于宽松,发现刷票行为后一般也只能取消评选资格来了事,明显不足以让参与者有所忌惮,因此也容易让公众对刷票行为产生期望。
3、监管缺失
对于网络评选存在的刷票行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政府部门进行管理,似乎只能束手无策,而当下没有建立行业性自治组织对该行为进行行业管理,更没有第三方监督机制,缺乏有效监管,刷票行为只会愈演愈烈。
4、法律规制滞后
刷票行为大多数人都认为该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但具体如何对该行为进行定性,没有统一定论。有人曾就此问题向工商部门咨询,工商部门表示,目前这种网络刷票行为并不在工商的监管范围之内,因为工商法律法规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就无法界定,也就无从监管。有法学专家也表示,从目前看来,我国法律没有对网络代理投票行为做禁止性规定,这种行为不违法。由于缺乏针对性的具体规定,以至于少数人以“法无明令禁止即可为”的借口来辩解网络刷票的合法性,没有法律的实质性威慑,只能从道德上进行谴责,收效甚微。
5、网民素质参差不齐
有些网络评选的参与者自身规则意识不强,为了取得名次主动向刷票机构寻找“帮助”,还有一些参与者则是担心与其他人员一旦刷票,自己不这么做则反倒“不公平”,所以产生跟风行为。另外,还有一些参与者背负了单位荣誉和其他利益,造成了很大压力,找人刷票似乎是成了“无奈之举”。
参考资料
[1] 陈璐旸:《网络刷票行为的法律分析》,《上海政治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年5月底27卷第3期。
[2] 纪斌:《揭开网络刷票之“庐山真面目”》,《法治与社会》2011年第1期(上)
《网络评选刷票问题的法律思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