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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G裸条”案背后的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发布:2016年12月07日  浏览:1696次

【沈希竹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部律师,中国农业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擅长民商事诉讼及互联网法律事务。

11月30日,“10G裸条”视频照片压缩包流出,顿时引爆舆论热点。压缩包涉及161位女性,年龄段集中于17至23岁之间,大多是涉世未深的年轻女性。她们的个人信息、亲友联系方式等均被泄露,且放贷者鼓励她们以“肉偿”方式还贷。


震惊之余,笔者不禁要问,“裸条借贷”究竟是解决借款人燃眉之急的一种附条件的借款方式,还是一个为年轻女性特设的诱骗她们提供裸体照片、视频以及卖淫还贷的圈套呢?“裸条借贷”实际上并非新生事物,在网贷平台尚未产生之时就已经存在于民间借贷之中,由借款人和出借人私下协商以裸照作为还款的保证。借贷宝平台主张“熟人借贷”,为“裸条借贷”提供了生根发芽的土壤,“裸条”通过借贷宝成为一种被公众所熟知的“担保”方式,从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一、“裸条借贷”中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裸条借贷”中存在借贷关系,但不存在担保关系。“裸条借贷”从本质上说与普通的借款关系无异,特殊之处在于借款人没有能力提供物保或人保,而只能以自己的裸照或裸体视频作为“担保”,并默认如到期未清偿债务则出借人有权传播裸照或裸体视频。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借款人签订“裸条借贷”合同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也不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借款人对于无法清偿的后果也明确知悉,故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法定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裸照或裸体视频并非财产,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无力清偿时,不能像担保物或质物一样通过变卖等方式清偿债务,所以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担保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裸条借贷”月利率高达27%,折算后年利率324%,实际上是打着网贷幌子的高利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许多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虽然初始借款金额不大,但却因利滚利的计算方式背负上以其能力无法偿还的巨款,走投无路之下通过肉体交易偿还此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实在可悲。


二、如何评价出借人公布裸照或裸体视频的行为?


借款人在将裸照或裸体视频交付给出借人之后,实际上就丧失了对此类物品的控制权。无论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款,出借人都可以随意使用、买卖或传播此类物品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故本身“裸条借贷”就存在极大的风险。一旦裸照等被公之于众,其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就以几何级增长,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以及诱发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敲诈勒索罪等犯罪行为产生。

11月7日公布的《网络安全法》目前虽尚未实施,但第十二条规定也对传播淫秽信息作出强制性规定,即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基于此,出借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公布借款人的裸照、裸体视频和其他个人信息,均可能涉嫌侵权或犯罪。


三、借贷宝平台是否应就“裸条借贷”承担责任?


“10G裸条”事件一经爆出,借贷宝平台已立刻进行危机公关。首先,声明平台不具有上传照片功能,平台也未产生、储存过任何“裸条”照片和视频,“裸条借贷”均为少数用户与第三方不正规借贷公司或放贷人私下交易而产生的借贷关系;其次,宣布设立“百万打裸基金”,协助警方查找“10G裸条”源头。无论借贷宝如何辩解,“裸条借贷”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均为其平台用户,其为“裸条借贷”提供撮合服务是不争的事实。

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网贷平台野蛮生长的作用,但对于借贷宝这类直接撮合“裸条借贷”成立的网贷平台,并未直接规定平台应履行特别审查义务,借贷宝只需履行对借款双方和融资项目的审查义务、防范欺诈行为义务、信息保管义务等基本义务,就可以置身事外。

但借贷宝的行为也并非完全无法可依,《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笔者认为,在“裸条借贷”第一次被爆出之后,借贷宝仍任由其肆意发展,而未向出借人尽“裸条”风险提示义务,是有悖于此条规定的,但究竟应承担何种责任则尚无明文规定和处罚先例。

网贷平台是一块不断滋生新生业务的非传统土壤,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远比限定交易资质、交易金额困难得多,网贷平台真正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尚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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