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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诋毁侵权的法律尺度
发布:2016年11月16日  浏览:1442次

【麻策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互联网及知识产权部副主任,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擅长互联网电商、商业地产法律事务及争议解决(诉讼仲裁)。


这个时代,网络攻讦太多,键盘侠们攻城略地,寸草不生,连蜘蛛侠都分黑红,键盘侠更是如此。有些侠是动动嘴皮子,就事论事发发牢骚,倒也能给人些警醒,而有些侠一上来就满口脏话,也不顾及别人感受,叫再多“yu”也拉不住,反正骂舒坦了就走。


前几天还有一位网友加我微信说是我朋友介绍要咨询法律问题,我想朋友介绍的就心一软通过了,然后就发来十页纸租赁合同说租客搬走了,他想扣人家三个月租金以示惩戒,本不想回答这类非兴趣所在的问题,但碍于是朋友介绍的,于是我瞄了下解约条款看是只能扣半月租金,于是我建议他扣人家半月租金也差不多了,除非他证明确认有非常高的损失,他不乐意了,他不乐意了,他竟然不乐意了!说扣租客三个月租金已经算是便宜租客了,然后话峰一转:“看来你不太懂,你再多学学法律吧!”哇擦!直接拉黑删除!前后2分钟,案结事了,舒坦!

 

最近就有这么一位侠,暂且不去评论属于哪种侠,因为对错本在已心,外人很难在某个特定时间点,去评判另一个人当时的情绪是否得当,所以就不去评论吧,本匠可不想成为键盘侠,只能留待后人说。

 

有网友在网上写了文章《BAIDU真的是一家吸血公司???》(为防止二次扩散,就这么处理标题吧)和后续《请百度来起诉我》,然后在里面极尽表达了对百度的厌恶之情(说实话,我也不喜欢百度,但谷歌离开后我也只能用百度了),重要事情说三遍,但他说了N遍他文章标题中的文字。这位网友用来“伤害”百度的言论,确是吾辈所不及也,可能确是受到了魏则西事件的刺激,按下不表。

 

暂且不论这位网友到底怕不怕怕被百度起诉,单就如果百度也来“伤害”一下这位网友,起诉了他,百度有胜算么?事实胜于雄辩,看几个案例,大伙自然明白得非常了。

 

2014年11月24日起,(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分享链接,并发表文字“中国@@@移民中介隐瞒房价真相,加价100%,欺诈中国投资移民”,亦在微信朋友圈上传含有“黑中介:@@@房价虚高一倍多,警示同胞小心受骗”的照片,并发表文字“世贸通移民卖房加价一倍多!”之后,被告带人在原告办公场所大楼门口、公共楼道内拉横幅(部分内容为“吸血中介:@@@葡萄牙移民购房诈骗”),摆放大字报(部分内容为“吸血中介@@@”)。法院判决名誉侵权成立,被告许@@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名誉侵权行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869号

 

搜狐网有一“商机”栏目,供用户在该栏目内发表企业经营、产品的供求信息。2004年2月17日,蓝@公司在商机栏目中发现了题目为“揭穿(骗子集团)蓝@科技丑恶嘴脸”(以下简称“骗子集团”)的文章。其主要内容为“蓝@科技有限公司,是@@最大的一家骗子公司……”。法院认为,“骗子集团”一文损害了蓝@公司的商业信誉。理由是:法人的商誉是社会公众对法人的信用、生产能力、经营状况、经营道德等人格价值的总体评价。法人依法享有获得和维护公众对其商誉的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05)苏民三终字第0106号

 

吕**在网络及电视采访中反映的**公司在接受其弟弟报名驾驶培训后较长时间内未能提供培训服务及其在与**公司工作人员争执中被殴打的内容基本属实,但其“猪狗不如”谩骂性质的言论,则是属于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该言论发表于网络平台及电视台,传播范围较广,显然使**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吕**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158号

 

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施某为增加其微信公众号“创业传奇”的关注度和点击率,……将从互联网上搜集的涉及农夫山泉质量问题的图片进行拼凑,凭空编造了“农夫山泉停产,市面上所售90%都是造假水”的文章,并将该虚假文章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创业传奇”上。经查,截止2014年12月,该公司经销商取消已签订的产品订单而造成的销售价款损失为人民币936949元。故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01刑终12号

 

以上种种伤害事件,有的以民事名誉权纠纷赔偿结案,有的竟然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锒铛入狱,令人叹息,所以说,伤害也是要拿捏分寸的,搞不好就弄成互相伤害了。 看看法律怎么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这就是当时传说中的被转500就构成诽谤罪的来源。有时候,你不想当“英雄”,网友们的转发热情也能送你进牢房的,500次就够了!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②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看,互联网真是双刀啊,利用互联网商业诋毁的,连损失金额的构罪前提都免了。


因为上面法条有些啰嗦,所以还是给点人话建议吧。很简单,把握几点就行了:1.和事实相关的不要捏造或夸大。比如说你骂互联网法律匠公众号每天掉粉1000人(有这好事?),某香水有毒,或者说某某又包二奶了啥的,这点作为成年人的智商来说应该是非常简单能够把握的;2.和评论相关的遵从内心,就是FOLLOW YOUR HEART。不要故意骗自己一般也能把握,比如说骂人黑心,骂人贱,骂人不得好死,骂人是黑帽公司啥的。当然,作为成年人也能区别玩笑骂的,有些骂人不带脏字的有时也是骂。有人说这有点虚,不够生动,是的,当你也伤害人家成为被告时,就足够生动了。有些简单的事,法官也是基于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识来辨别是不是侮辱贬低他人的,像前段时间作业本在微博上说邱少云是单面熟的什么排,加多宝转发评论了,就被告和败诉了。3.公司也是“人”,只不是是法律拟制的一个“人”,所以公司也不是想骂就能骂的。评论好恶把握尺度,骂之前问几个不相干普通人,如果有半数上认为“不好听”,那肯定是有问题的。4.发现自己在网上被骂,被恶意评价了,怎么办?一通知网站删帖(保留好通知证据,符合网站的“通知”要件否则属无效通知),除非网站不想活了,现在一般都是愿意配合删的。二要起诉的话就固定证据。


在愤青时代,本匠对网络实名制非常地厌恶,认为这是对言论自由的莫大伤害和威胁,但混迹网络久了,服务的互联网客户多了,才明白网络实名的作用有多大。在网络时代,没有面具,也不要总是相爱相杀的,但如果真要,请让大家都明白谁在互相伤害,这样似乎能管住邪恶的嘴巴!


(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宣布不再骂脏话:上帝出现警告我)


总统都这么谦虚了,大伙也不要相爱相杀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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