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助理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某市公安机关从警十年。
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暨执行案款清理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上强调,要用“壮士断腕的勇气”来“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全国法院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从结果上看,“执行难”和“执行不能”都是债权未得到执行,但是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前者是指义务人对生效裁判文书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后者指义务人因客观原因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具备其他实现执行义务的能力。解决“执行难”,要抓住问题的“牛鼻子”,“执行难”主要难在“人难找”“财产难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重拳推出一系列保障法院裁判文书落地的举措,成绩显著。然而,在如此严厉的执行会战中仍有少数“老赖”依然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执行,在穷尽一切手段而不能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有限的刑事手段必不可少。 一、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案件管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及犯罪结果地,而拒执行为的主要结果就是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法院所在地可以纳入犯罪结果地范围。因此,明确一般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追诉程序的推进。 三、犯罪对象 拒不执行的对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具体含义如下: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2)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四、犯罪主体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主体是指在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中负有履行判决、裁定内容的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主要指被执行人(单位)、协助执行义务人(单位)、担保人(单位)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等社会组织,包括银行、工商等部门。 五、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即主观恶意或罪过,是行为人的一种心理态度,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而无法执行的,不应属于故意拒不执行,不能构成本罪。简言之,行为人心理通常表现为明知故犯、有意为之。 六、适用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负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处罚,具体情形如下: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启动流程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刑事追诉的启动方式有三种:一是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即有法院执行部门将被告人拒不执行裁判案件的裁判文书、执行文书、相关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等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有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移送起诉等;二是当事人依法提起刑事控告,即当事人通过从执行法院获取的裁判文书、执行文书等证据材料,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有公安部门审查立案起诉刑事诉讼程序;三是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控告未被受理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即当事人通过从执行法院获取的裁判文书、执行文书和自行收集的相关被告人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上三种方式中除法院依职权启动相对简单,另外两种方式均有一定困难,如当事人刑事控告涉及到立案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等问题,需要专业刑事律师协助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罪名分析,以便顺利刑事立案,而刑事自诉更加困难,没有法律专业人员对该罪名适用的详细分析和判断,及证据材料的收集等,是无法实现刑事自诉的。一旦克服困难,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将通过刑事手段得到保障,效果非常明显,自不待言。 最后,刑事手段不仅是民商手段的有力保障,也是实现合法利益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