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希竹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部律师,中国农业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擅长民商事诉讼及互联网法律事务。
自2008年婴幼儿奶粉发生“三聚氰胺”事件以来,家长们对国产婴幼儿奶粉一度失去信心,纷纷加入购买“洋奶粉”的大军之中,造成进口奶粉供不应求、价格虚高的局面。海外私人代购、跨境电商销售等多种奶粉售卖渠道纷纷涌现,帮助中国宝宝与外国宝宝争夺口粮。此类新兴销售方式之下,婴幼儿奶粉也频现质量问题。国家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总局6月颁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奶粉新规。关于《办法》究竟能否为宝宝口粮保驾护航,且看笔者以下分析。
一、《办法》进一步明确婴幼儿奶粉注册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在《办法》出台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已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制作出规定,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办法》相关规定是对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延伸,《办法》第二章对配方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配方限制、注册流程、配方变更、期满延续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方能获得配方注册证书,行业准入门槛明显提高。因此,新规之下生产规模小、科研实力弱、奶粉质量差的生产企业将逐步被淘汰,代工现象将被遏制,市场上流通的婴幼儿奶粉质量将慢慢提高。
二、《办法》针对国产与进口婴幼儿奶粉统一配方注册管理标准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与2015年9月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将拟向我国出口的境外生产企业纳入注册管理范围,为进口婴幼儿奶粉产品质量提供良好保障。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未涵盖所有中国婴幼儿奶粉市场上流通的奶粉,例如海外私人代购的奶粉就不在此列。私人代购仍可通过境外采购直邮的方式使境外奶粉流入国内市场。但此种方式目前源头造假、中途掉包等现象已层出不穷。当宝宝健康面临威胁家长想要索赔之时,却往往因跨国诉讼成本高、举证困难、诉讼过程复杂等原因放弃,一般也很难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走私普通货物罪对源头生产商、销售商或代购定罪量刑。故海外奶粉代购目前尚未被纳入监管范围,家长们选择此方式购买奶粉时仍存在一定风险。
三、《办法》限制配方数量、规范标签标识,为消费者指明方向
《办法》第九条规定,“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应当有明显差异,并经科学证实。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每个配方系列包括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第三十条至三十四条对奶粉标签与说明书的标注作出具体规定,例如对产品中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要求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允许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又如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婴幼儿奶粉市场上的奶粉种类将逐渐精简化,奶粉配方与标签标识将更为明确。新规之下,误导消费者的配方说明与广告语会彻底消失,家长们能够通过奶粉配方、奶粉标识等直观地了解不同奶粉之间的差异,从而选择适合宝宝的奶粉。
四、《办法》明确配方注册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责任
《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第五章“法律责任”,分别对婴幼儿奶粉配方注册的监管要求与法律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办法》赋予单位或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赋予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企业配方注册的权利,并明确了注销配方注册的五种情形。《办法》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之上,明确了配方注册过程中企业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样品,未依法申请变更,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配方注册证书,标签与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罚款最高可处以3万元。该部分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婴幼儿奶粉配方注册中的问题,但不能完全囊括配方注册中所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办法》正式实施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配方注册,并特别关注及落实现场核查、抽样检查等监管工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规范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提高婴幼儿奶粉质量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10月1日之后宝宝们的口粮能否真正让家长放心,仍要看《办法》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