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天翼律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学士,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律师,擅长私募股权投融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法律顾问业务。
近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一石激起千层浪,就在拟挂牌新三板公司中,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直接以产品名称登记股份,无需还原至实际股东的问题给予了肯定性的回复。本文就契约型私募基金直接投资拟挂牌企业实务及相比其他模式基金优缺点问题进行相关论述。
一、契约型基金投资拟挂牌企业依据及流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05号文)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故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时,以产品名称登记股份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2、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二、实务操作
由于股转系统明确契约型私募基金可直接以产品名称登记股份时间较短,目前尚未有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拟挂牌企业直接成功登记的案例,对于制度放开与实际操作部分如何衔接亦是众说纷纭,笔者就各类主流观点进行了归纳整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已挂牌新三板企业;
2、契约型私募基金无法投资未股改拟挂牌新三板企业(契约型私募基不具备法人资格,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因而难以独立地在工商局做股东名册登记,但可以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来实现);
3、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已股改拟挂牌新三板企业,但工商登记依然使用基金管理人的身份(采用股权托管的模式)。
网传作为示例的拟挂牌企业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绿股份,亦是采用变通的做法,实际是以登记管理人作为其股东的方式来规避工商登记的问题。(类似管理人股权代持的模式,同样可以引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相关规定, “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其设定方式是合法、合规的。)
三、与其他几种私募基金的对比
除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外,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还有公司型私募基金及合伙型私募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也对其形式进行了认可。
首先,相对于需要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型私募基金及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设立及投资人退出的模式上就简单得多。契约型私募基金仅仅需要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即告设立,而投资人的退出则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让、赎回基金份额即可,免除了繁杂的工商变更程序。
其次,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投资人人数上限也相对其余两种基金更为宽松。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契约型私募基金是采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而合伙型私募基金及公司型私募基金则受到《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五十人人数上限的限制。
最后则是与投资者们切身利益相关的税收问题。合伙型私募基金本身不纳税,基金应为个人投资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型私募基金则是存在公司层面及个人层面双重征税的问题,基金自身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基金应为个人投资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税率为20%。二契约型基金目前普遍的观点认为基金本身不纳税,亦无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投资者所得税,由投资者就其收益自行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