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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留房给律师启示:立遗嘱不那么简单
发布:2015年10月23日  浏览:1529次

【连银迪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家事部主任,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温州商会律师团部长、杭州市律协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擅长婚姻、继承等家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姻财产保护、私人财富管理等法律事务。

  

【周碧君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家事部、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在读),擅长婚姻、继承等家事诉讼,婚姻财产保护,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

钱江晚报微信公众号一篇《家人气炸了!杭州一个文化程度不高的老头,立了份专业遗嘱,要把房子给律师》的文章在微信朋友圈被频繁地转发,引发了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和普通老百姓的热烈讨论。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家事部主任连银迪律师、家事律师周碧君从法律角度为您解析遗嘱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

新闻简况:


今年9月10日60多岁的杭州人朱师傅因胃癌去世。数日后,他唯一的亲人——姐姐,接到法院电话,说有人告了她。

原来朱师傅生前曾立有遗嘱,把自己的房产份额赠给一个数面之缘的陌生人,而这个陌生人是个律师。现正是受赠人范律师起诉姐姐继承朱师傅的房产。此案2015年10月15日,杭州上城法院已开庭审理,最终案件的争议焦点就落在“这份遗嘱到底是不是朱师傅真实意思的表达”。

究竟范律师能否凭朱师傅的遗嘱取得该房产的一半份额,期待法院的判决。

律师评析:

很多像朱师傅这样对遗嘱有概念,然而法商不高的老年人为了避免家人继承纷争,生前都会自行订立遗嘱,但记者调查某法院审理自书遗嘱纠纷案件后发现“有20%左右的自书遗嘱都被判无效”。究其原因,就是立遗嘱人把立遗嘱这回事看得过于简单。一份看似简单的遗嘱其实是很不简单,一份有效的并且真正能够发挥作用的遗嘱其实隐藏了许多的专业问题。


一、遗嘱形式要件不可缺其一

《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自书遗嘱须同时满足:

1、须立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

2、须立遗嘱人亲笔签名;

3、必须注明年、月、日。

三项缺一则直接导致遗嘱无效。我们曾经代理的一起案件,立遗嘱人在写立遗嘱日期时,仅写了年月,未写明日,法院因此判定遗嘱无效。另外,特别强调《继承法》要求自书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用笔书写,但是现在很多人习惯使用电脑,那么打印而成的遗嘱是否有效,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但是浙江省内法院基本是认可打印遗嘱。但为慎重起见,在《继续法》未直接明确之前,我们还是建议自书遗嘱最好是自己书写。

二、遗嘱的实质要件同样不可缺

遗嘱除具备形式要件外,还需符合以下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行为要件: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意思表示要件: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另外,遗嘱不得出现下列情况,否则就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1.特殊人员份额必须保留:遗嘱二种特殊人员保留遗产份额即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与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三、常见的认识误区

误区一:遗嘱公证才有效。其实自书遗嘱是否公证,并不影响遗嘱效力。

但是从遗嘱的更新便捷来看,我们反而不建议订立公证遗嘱。继承法明确规定,遗嘱人若同时存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内容相抵触,应以公证遗嘱为准。

另外,遗嘱订立后可能财产情况或继承人情况发生变化,遗嘱就需要重新订立,若公证的话,每次变化都要重新公证,确实不便且成本不低。所以我们建议,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可以辅以视频、见证人等方式。

误区二:夫妻同立遗嘱。很多老人喜欢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其中一人书写,二人共同签名,但是从遗嘱的形式要求来看,显然不符合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要求,从而导致遗嘱无效。因此,我们建议二夫妻各自订立遗嘱。

误区三:我名下的财产我都可以遗嘱处分。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除夫妻之间有约定,否则不管哪一方名下,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要注意仅只能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做出处分,否则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关于遗嘱认识误区,还有很多,上述三个误区最为常见。

四、遗嘱有效且起作用还得过五关

1.真实关

很多遗嘱确为遗嘱人所立,但是确因为真实性无法证明而最终被认定无效。人称“小甜甜”龚如心与其公公历时三年,律师花费2亿正是第三份遗嘱是否其夫王德辉所立之争。

2.效力关

遗嘱是否有效,除符合上述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外,还须同时过好更新关。

3.语意关

若遗嘱内容含糊不清,可以做多重意思理解,则会产生歧义。订立遗嘱时务必做到语义具体、明确。

4.更新关

遗嘱订立后,财产情况与继承人情况经常会发生变化。诚如我们曾处理的一个案件。母亲于遗嘱中写明自己所建的房屋归小儿子所有,但在母亲去世前被拆迁,结果因遗嘱所指财产灭失而导致遗嘱无效。若房屋被拆后,母亲及时更新遗嘱将拆迁利益留给小儿,小儿子就不会有这烦心事。

5.保管关

遗嘱的保管至关重要。若将遗嘱将由不适宜的人保管,极可能导致遗嘱虽立等于未立。我们曾经处理一案,父亲留遗嘱将其财产分配两子,但是却把遗嘱交给女儿保管,结果女儿就拒不承认父亲留有遗嘱。所以,遗嘱交由什么人保管需三思。若无适合的亲朋好友,将遗嘱交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保管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6.执行关

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

目前,对于遗嘱执行人的财产管理权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者优先,因此,遗嘱人选择通过遗嘱选定执行人管理留给被监护人的遗产,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也需注意遗嘱执行人的道德风险,可提前在遗嘱中规划或签订相关执行遗嘱的协议来约定权力义务。

选择合适的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

遗嘱的形式之多,专业要求之广严,继承关系之错综复杂,遗嘱纠纷之屡见不鲜,所以立遗嘱绝对是个技术活,不可简单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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