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碧君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家事部、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在读),擅长婚姻、继承等家事诉讼,婚姻财产保护,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法律事务。
【周 倩】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律师助理,上海大学法学学士,曾就职于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离婚案件中,所有的财产类型中,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
之前在《离婚别忘分股权,如何分割门道多之一》我们向大家介绍了夫妻离婚时,在一方持有和双方均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各自的股权分割方法。那么“夫妻公司”、一人公司或者是股份公司的夫妻共有股权,该如何分割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某上市公司第五大股东刘某某与妻子习某离婚,刘某某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2300.58万股中的一半,即1150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8%)无偿转让给习某。经过这样的分割之后,习某与刘某某并列成为该上市公司第五大股东。双方由原来的夫妻关系转为了合作关系。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上面的案例就就很好地印证了这一原则。(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夫妻一方持有的股份是限制流通的股份,在分割时同样不能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限制转让的规定。
1、限制期限内禁止转让的股票的分割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夫妻双方拟分割的股票如果属于这种情况的,宜采取维持原状的分割方法。对没有持股或持股少于另一方的配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充。
2、设定他项权利的股权的分割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此种情形宜采取维持原状的分割方法,由持股一方对没有持股或持股少的配偶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3、内部职工股的分割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五条:公司向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
(四)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
(五)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二十二条: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
此种股票不得分割,应采取给予夫妻另一方相应补偿的方式。
说完股份有限公司中夫妻共有股权的要点,那么如果是“夫妻公司”或者“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又有什么讲究?
1、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仅有夫妻二人两个股东,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持股比例却不一定是各为50%,但这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对该公司股权归属的约定。不论工商登记中关于夫妻持股比例约定如何,该公司的资产仍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公司股权仍应遵循平均分配即各占50%的分配原则。
确定分配比例是第一步,接下来更为重要的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昔日相濡以沫、共同奋斗的夫妻能不能继续扮演好合作伙伴的角色呢?(1)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继续共同经营,那么应当明确各自的持股比例,并履行股份变动的相关手续;(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其本身没有经营能力,股权可以全部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无经营能力一方获得相应补偿,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3)如果夫妻双方不愿意再与对方共同经营,此时应当由双方就股权的经济补偿进行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股权,出价低者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原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4)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那么应遵循公司解散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进行清算,偿还债务,最后就剩余资产进行平均分配。
2、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
该一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丈夫一方还是妻子一方,该公司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平等地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追索权。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按照约定处理,但注意保护债权人利益。(参照《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双方达不成一致时,有多种分配方法:
(1)一人公司股东一方配偶不愿继续经营,另一方配偶也不愿意接手的,则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后解散。若有剩余资产,则平等分配给双方当事人;
(2)双方均想要公司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并且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则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3)双方均想获得公司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并且又不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则由双方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一人公司股权,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若有一方不愿意竞价,则应当判令解散公司。有剩余资产的再进行平等分配;
(4)双方对于股权分配给谁没有异议,但对于补偿价格有异议。对于此种情形,则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
随着越来越多的天价股权分割案进入到普通人的视野中,股权这个财产类别的分割与处理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厘清公司与股权的性质,和谐处理股东之间的关系,是离婚股权分割减少纠纷的重大前提。碰到这样的问题时,请及时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以保障自身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