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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摩托版“二环十三郎”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兼评刑法条文中“追逐竞驶”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2015年10月19日  浏览:1532次

 

【孙 正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擅长刑事业务、行政业务。

 

【事件回顾】

近日,一段名为“北京二环13分钟跑完,最高速237!大排重机机车摩托”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在时长13分43秒的视频中,一名摩托车司机在二环主路上高速行驶、连续超越了前面的诸多车辆。据相关新闻媒体报道,视频中驾驶该摩托车的男子姓庞,30岁,广西柳州人。该视频系其于2015年8月22日在北京二环上驾驶摩托车时由安装在头盔上的运动摄像机所拍摄。

该视频的网络热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和热议,当事人是否违法,甚或是涉嫌犯罪?社会各界一直在争论。直到当事人庞某于2015年10月3日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该事件的发展也随之进入了高潮,即北京警方将通过刑事手段查办该起事件,而庞某是否最终会被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不仅关乎着社会的价值导向,也考验着侦、控、审三方对于刑法具体条文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修改: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解读】

从刑法的具体条文中,大家都可以看出,本案中的当事人只有同时满足“追逐竞驶”和“情节恶劣”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由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未出台对于上述条文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已有的判例或者司法实践的一般观点来进行判定。

对于“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规定时速50%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三人以上)或者多次(三次以上)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9)因追逐竞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10)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如以追逐竞驶作为赌博手段的。

本案中,当事人庞某是否具有驾驶摩托车的资格、是否超速50%以及驾驶的机动车是否无牌或套牌,这些客观证据均可以通过查询、鉴定等技术手段予以确定。因此,对于“情节恶劣”情形的查证并不是本案定罪的争议焦点和难点。

笔者认为,本案定罪的争议焦点和难点在于如何理解、适用刑法条文中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词。而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定义,因此,不同的办案人员对其的理解与把握的尺度就会有所不同。

根据笔者的调研,目前法院系统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两类:

第一种观点认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两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驾驶行为。另外,追逐竞驶不同于“飙车”,二者虽有类似之处,但主要区别在于一人独自飙车,而追逐竞驶至少在二人以上分别驾驶各自车辆超速行驶。

第二种观点认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变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可能是二人以上基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一个人单方面实施。

根据上述两种观点,本案的当事人就存在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而如何真正贯彻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做到罚当其罪,就在于如何对“追逐竞驶”一词进行精确定义,以及对该罪状要素立法沿革的深刻领会。

笔者认为,我们应先将“追逐竞驶”一词拆分开来,先弄清“追逐”和“竞驶”的准确含义后再进入刑法语境下理解。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追逐”是追赶的意思,“竞”是竞争、竞赛的意思,“驶”是指(车马等)飞快地跑或开动(车船等)。因此,“追逐竞驶”可以简要概括为驾驶机动车竞相追赶。

那么,在本案中,当事人庞某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的行为属于“飙车”并无疑问。而“飙车”能否与“追逐竞驶”等同或者被包含,目前在法律及司法解释层面,并没有明确。笔者查阅了一些省市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上海市公安、交管、工商三部门曾联合下文的《关于禁止非法改装机动车、禁止机动车飙车的通告》中,对“飙车”定义为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追逐竞驶”与“飙车”虽然有类似之处,但二者之间并不能等同,且后者亦不能被前者包含。

总之,根据目前新闻媒体报道的相关细节,若最终证明当事人庞某只是独自驾驶摩托车进行超速行驶,该行为是否能按照刑法条文规定的“追逐竞驶”进行定性,尚有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当事人庞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还值得商榷。

【参考文献】
1.http://news.youth.cn/gn/201509/t20150927_7159453.htm
2.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1005/t20151005_520052862.shtml
3.http://bj.people.com.cn/n/2015/1008/c82840-26683208.html
4.http://sh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7/id/1037416.shtml
5.http://cq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6/id/1657972.shtml
6.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年版。
7.赵秉志、赵远:《危险驾驶罪研析与思考》,《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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