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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形式与解析
发布:2015年09月12日  浏览:1312次

 

【施天翼律师】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学士,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律师,擅长私募股权投融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法律顾问业务。

 

所谓“千军易得,良将难寻”,对于尚处在成长初期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来说,吸引和激励人才显得尤为重要。优秀的股权激励制度将公司的业绩与个人的收益紧密挂钩,激励公司管理层以及核心人才增加主动性与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公司运转的效率。

目前中国证监会以及股转系统就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未出台详细的规定,仅有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文件。

基于股权激励原理的共性,并不妨碍新三板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文就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情况予以梳理。

一、相关规定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汇总)》第二部分挂牌公司篇:“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二、股权激励的类型

根据不完全统计,笔者就浙江省内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激励类型进行了统计,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股改前员工持股

引入员工股东的形式包括原股东向新股东直接转让(如:华尔达(831172)、佳和电气(831255)等)、增资扩股(如:凯实股份(831774)),转让价格可以平价转让亦可溢价转让。从财务上看,股东之间的溢价转让的利益由股东个人享有,增值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员工股东,溢价部分将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附:个人所得税在股改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亦会涉及,但目前的挂牌实务操作中,多数采用股东承诺的方式来规避:如本人或xx股份有限公司接到税务部门要求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要求或通知,本人将履行交税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可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若因此给xx股份有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由本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绝不使xx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这种员工以自然人持股的模式的优点是,股东法律地位完善,公司挂牌审批较容易通过,不会重复纳税。缺点是股东大会召集和形成决议困难,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

(二)股改前设立员工持股平台

员工持股平台的模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如:捷尚股份(832325))、合伙企业(如:瑞奥物联(831927))。员工通过公司及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优点是公司决策效率高,但存在重复征收营业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三)股改后定向增发

采用股改后定增的方式引入自然人股东(如:乔顿服饰(831189)、慧景科技(832074)、吉华材料(830775)、科诺铝业(832210)、沈氏节能(831224)、新芝生物(430685))。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发行价格相对有一定的折扣。最新的业务规则不再对新三板增资后新增股份限售期进行规定,但是定增对象自愿作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别约定除外,否则股东可随时转让。但如果定增对象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的新增股份应该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限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如:米奥会展(831822)、纳晶科技(830933))。

三、期权激励步骤

(一)设立期权激励计划

1、确定激励对象。对于上市公司,激励的对象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激励的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激励计划。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无特别限制,一般可采取指标排名的方式来确定激励对象。

2、确定期权数量。对于上市公司,激励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授予激励对象个人股份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无特别限制。

3、行权条件。一般情况下,行权条件包括公司考核与个人考核两个方面,同时满足才能达到行权条件。公司考核,一般会先确定一个考核基准年度,设定今后每个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等目标。个人考核,可以将考核结果分为几个级别,予以区分全部行权、部分行权、不予行权。

4、行权价格。对于上市公司,期权行权价不应低于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和前30格交易日内平均收盘价之间的较高者。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50%。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无特别限制,基本采取的模式为不低于每股净资产。

5、资金来源。对于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无特别限制。

(二)审议期权激励计划

完成期权激励计划、确定考核标准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激励计划方案依法进行公告。

(三)期权授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期权激励计划之后,上市公司要求股东大会通过后30日内,公司应该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正式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新三板挂牌企业公司无特别限制,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相关期权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的调整

如进行定向增发、资本公积转增、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形则需要调整期权数量,当出现分红派息、派送股票红利等情况则需要调整行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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