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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的生命线有多长
发布:2015年08月13日  浏览:1217次

【孙玉香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研发部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擅长劳动法、人力资源法律事务。

所谓二倍工资,是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对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惩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应法条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该法条同时规定了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粗暴地说就是没有终止日期、直到退休的劳动合同)却未签,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终止日期,三、五年),用人单位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这种情况争议更多,在此暂不作阐述,以后写不写看心情。

一般用人单位平常已经按约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了,所以我们所说的二倍工资或者两倍工资、双倍工资,其实就是另外的一倍工资,也称二倍工资差额(处女座请绕行)。

以上为对概念的赘述,业内人士请略过。

【二倍工资最长可以计算11个月】

为什么不能算个三五七年?

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自《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既然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视为有劳动合同了,二倍工资自然不能再继续计算下去了;而自用工之日起一年里的第一个月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是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上文第八十二条),所以,如果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最长也就计算11个月。

以上只是依据法条进行逻辑推理的结论?

不不不,这个是有明确规定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如果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补签了劳动合同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仍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如果补签的劳动合同上面日期是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呢?

老老实实上班干活,别在这想着整什么幺蛾子了。

【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争议有仲裁前置程序,此一年即为诉讼时效),较其他一般民事案件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相比较短,但是相对于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60天的时效而言,已经在向其他一般民事案件靠近了,以后还会不会进一步到同步,我们打马观花走着瞧。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还是有点绕、还是不够明确?

首先需要明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性质界定为劳动报酬,那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不应该受到仲裁时效的限制,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年内劳动者必须提出请求。在双倍工资是否是劳动报酬的问题上,法院是有共识的,双倍工资应该倾向于法定赔偿金,它是一种对用人单位的责罚,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工资和劳动报酬,其中的一倍工资是付出劳动应得的,另外一倍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制裁,通过这种制裁手段来提高劳动合同的签约率,这种法定赔偿金应该受到劳动争议案件普通仲裁时效的限制,即“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这一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本段为杭州中级法院刘晓辉法官2012年8月25日讲座内容,不能同意更多。PS:那天我们在桐庐参加培训会,我老师讲完课后匆匆赶回杭州听讲座,那会儿懵懂没觉得什么,现在想起来,十分敬佩!)

诉讼时效期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那天起一年内,或者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一年内。

那么二倍工资会不会被时效分割?

不会。

“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

通过案例来总结一下吧,注意:不那么生动活泼

在中院《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问题的通知》中,主要通过两个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第一,我国劳动法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签约免责期,超过这个月还不签的就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例如,一个劳动者进了单位已经四、五个月了都没签劳动合同,最后从第五个月开始签订的,那么第二个月到第五个月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这个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应该是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那么,二月份到五月份的双倍工资,是否需要按月计算呢?从严格理解上说,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的规则,二月份的双倍工资应该在次年的二月份前来主张,否则就超过时效,但考虑到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连续性的侵权行为,所以目前中院对于此前形成的双倍工资按“整体打包”处理,也就是说将从二月份到五月份当做一个整体来看,从五月份补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会全部支持,没有从五月份补签后的一年内提出就全部不支持。但这一问题在与省高院于今年5月份开展的讨论稿中并没有明确。第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一年以上的,那么从一年届满之日起,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中院对这11个月的双倍工资是从一年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的,没有在一年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就全部不支持。目前杭州地区都是按照这种方式起算的。(这个不怎么生动活泼的案例也是来自上述讲座中)

也就是说,一直没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起满了两年,就过了诉讼时效了。(一般情况下。)

【原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续签是不是也要支付二倍工资?】

是的。

【就不能有个例外?】

当然能。

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双方实际履行了该约定的,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但是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吧啦吧啦。。。,二次,二次,哪里的方言,某人每次都忍不住笑)的,应予支持。

【没签劳动合同是不是一定会有二倍工资?】

没有这么绝对。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从杭州中院原先“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的审判意见,到现在省高院如上意见,已经表明,随着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用人单位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提高,以及极少数员工“以此为生”的极端现象产生,二倍工资的支持率已经没有那么一刀切了,相反,也有将“取走”劳动合同后起诉要求二倍工资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几个零散问题:

【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不能作为离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不能。

自己对照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条。

【关联公司,一家与员工签了劳动合同,另一家实际用工并发工资交社保,第二家要不要付二倍工资?】

调解吧。

【母子公司之间,总公司与有用工资质的分公司之间,如上问的做法呢?】

该补补上吧。

【二倍工资的基数怎么算?】

今天总编催稿,没工夫细说。

【书面劳动合同确实没签,忘记了,怎么办?怎么样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来我们腾智所问我啊。


注:文中所指审判实践及指导意见仅限于浙江省范围,部分仅及杭州地区,全国范围内其他各地具体操作方式不一(没办法,也挺好?)。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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