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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魔兽”德罗巴的“天价”转会纠纷说起--律师解读中国足协关于外籍运动员转入的相关规定和纠纷处理
发布:2015年08月13日  浏览:1367次

【孙 正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浙江工商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擅长刑事业务、行政业务。


2012年6月,号称中超第一外援的魔兽“德罗巴”正式加盟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据当时的媒体报道,其年薪高达1200万欧元。可是在经过短短的半年之后,2013年1月份土耳其的加拉塔萨雷足球俱乐部却宣布德罗巴以自由身加盟该队。但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则发表声明,称德罗巴与申花的合同依旧存在,德罗巴转会土耳其加拉塔萨雷足球俱乐部一事违规,俱乐部将准备相关材料向国际足联提起申诉。而后德罗巴就双方之间的薪资及转会纠纷诉至国际足联。为此,这场轰动世界足坛的转会纠纷事件拉开了序幕。经过长达10个多月的等待,在2013年11月份的时候,国际足联作出了仲裁决定,上海申花将支付给德罗巴赔偿款1200万欧元,而上海申花则表示会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上诉。不过,早在2013年2月中旬,国际足联在认定德罗巴前东家存在违约行为后就为德罗巴转会加拉塔萨雷足球俱乐部开出了临时转会许可证明。因此,这场历经11个月的转会纠纷也暂告一段落。

看到这里,也许不少读者不禁会对国外足球运动员转入国内联赛的程序和纠纷处理的规定产生了兴趣。其中,我们不难看到国际足联的裁决权力是很大的,不仅中国足协要去遵守和执行,而且我国的法院并没有司法管辖权。这是为什么呢?下面,且容本律徐徐道来:

一、办理涉外转会前,需要准备的事项

(1)委托国际足联认可的经纪人代理、聘请国内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2)在办理涉外转会前,寻求涉外转会服务的球员或俱乐部应当要求经纪人或律师出示执业证,同时将执业证复印件发至中国足协备案。

(3)经纪人代理球员或俱乐部从事球员转会活动,应当与球员或俱乐部签订代理合同。

(4)经纪人代理球员或俱乐部从事球员转会活动,应当遵守《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转会时间和注册规定

(1)俱乐部引进外籍运动员时间分为两次,第一次为引进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至3月10日;第二次为引进时间为每年的7月10日至7月31日。(如遇特殊原因,中国足协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引进时间);

(2)外籍运动员只有在中国足协办理了注册手续并持有中国足协核发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方可代表俱乐部参加比赛。

三、转入程序

(1)按规定日期上报转会合同、工作合同及运动员与经纪人的委托合同;

(2)上报《办理国际转会证明申请表》;

(3)中国足协审核所报材料;

(4)中国足协向对方国家或地区足协索要国际转会证明;

(5)中国足协收到国际转会证明传真件后,即为转入运动员办理《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运动员持该登记证到所在俱乐部和所属会员协会办理注册和报名参赛手续,之后由所属俱乐部持运动员注册表(一式三份)、报名表和《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到中国足协办理注册、报名和参赛资格手续,运动员获参加比赛的临时资格。

四、转会合同

(1)俱乐部与外籍运动员签订转会合同必须明确注明其转会性质即永久转会或临时租借;永久转会时间不得少于一个赛季,临时租借时间须在三个月以上一个赛季以下;

(2)临时租借外籍运动员的俱乐部无权在没有原俱乐部和运动员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将运动员进行二次转会;

(3)转会合同应由双方俱乐部签署,并载有转会日期、转会费数额、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仲裁条款,同时须载明经纪人的姓名及其义务,该合同须经双方俱乐部、球员经纪人三方签字,方为有效。如有国家协会声明,应附载。

五、国际转会证明

(1)只有当运动员要求加入的俱乐部按中国足协制定的注册期规定及时提出了注册要求时,中国足协向运动员的原国家协会索要国际转会证明。

(2)中国足协向对方国家或地区足协提出索要国际转会证明的十四天内,对方国家或地区足协仍未签发国际转会证明,中国足协有权要求国际足联介入。

(3)只有中国足协才有权索要国际转会证明。如未经索要,中国足协收到的国际转会证明均无效。中国足协不予注册该名运动员,必须重新索要国际转会证明。

(4)收到国际转会证明的传真件,中国足协即批准运动员为期十二个月的参加比赛的临时资格。收到原国家协会签发的正式国际转会证明的原件前,运动员只能有临时踢球资格。

(5)只有获得国际转会证明并办理《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的运动员才能代表新俱乐部参加比赛。

六、球员经纪人

(1)在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寻求涉外转会服务的,必须通过国际足联认可的球员经纪人或中国足协当年公布的球员经纪人,其他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介入;

(2)在办理涉外转会前,寻求转会服务的俱乐部应要求经纪人出示有效的球员经纪人《许可证》,同时将球员经纪人的《许可证》传至中国足协备案;

(3)球员经纪人接受运动员委托从事足球转会活动,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经纪人不得代表运动员从事转会活动。

(4)球员经纪人接受运动员或俱乐部委托从事足球转会活动,球员经纪人、运动员或俱乐部都必须遵守《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经纪人管理办法》。

七、纠纷处理

(1)中国足球协会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中国足球协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涉外转会中的争议应通过中国足协提交国际足联解决。

(3)涉外转会中,因运动员身份引起的争议,由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委员会根据《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解决。

八、处罚规定

(1)已被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给予处罚的俱乐部,自中国足协接到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的处罚通知书之日起,除执行相关处罚外,还将减少其外籍运动员参赛名额,直至停止引进外籍运动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罚款。处罚执行完毕后,恢复该参赛名额。

(2)对不服从国际足联裁决且拒付罚款及违约金的中超、中甲俱乐部,将从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中扣除有关款项,以赔付国际足联裁定的罚金及违约金。如罚款数额超出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数额且该俱乐部拒付超出部分的,将取消该俱乐部涉外转会资格或给予俱乐部罚款、扣分、直至降级的处罚。

(3)对不服从国际足联裁决且拒付罚款及违约金的中甲俱乐部,将停止该俱乐部涉外转会资格,直至其交齐所欠款额。

(4)对不遵守本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俱乐部,视情节轻重处以减少当年联赛外籍运动员参赛名额,直至取消涉外转会资格的处罚。

【正律解读】上述的程序性规定和处罚措施系来自中国足协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国足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前国内的足球转会纠纷应向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不得将争议提交法院。而涉外转会的争议应通过中国足协提交国际足联解决。所以说,涉外转会纠纷的解决要由国际足联裁决,同时对于国际足联的裁决,国内俱乐部应当履行,否则就会受到中国足协的处罚。所以说,对于“魔兽”德罗巴通过向国际足联申请内部裁决符合《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的相关规定。

但是,国际足联的内部裁决并不是最终的裁决,当事人如果对该裁决决定不服,还可以上诉至总部设在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那么,对于在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上诉的过程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俱乐部此时是否应按照国际足联的裁决支付赔偿款呢?笔者认为,由于《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只是规定了未按国际足联裁决执行的处罚措施,并未涉及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期间,对于俱乐部的处罚是否中止的规定。因此,如果俱乐部一方仅仅以此为理由,拒不执行国际足联裁决的话,很可能就会被中国足协处罚。然而,俱乐部一方经过上诉,如果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作出支持俱乐部或者变更赔偿金额的最终裁决,那么国际足联的裁决就必然失去效力。可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国内俱乐部此时可能已经按照国际足联的裁决向对方支付全额赔偿款了。所以说,国内在涉外足球运动员转会纠纷的处理机制上存在救济途径缺失的问题,不利于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化解,还容易产生派生诉讼。

另外,《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排除司法权救济的规定。《体育法》虽然赋予了足协作为体育单项协会的管理权,但并没有确立其具有最终裁决的权力。同时,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63条第3款的规定,国际足联也并不绝对排斥一国法律的特殊规定和司法权的介入。而足协的规定只属于行业内的指导性意见,其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笔者认为如何完善纠纷处理机制和权利救济措施,同时逐步引入司法权审查保障机制,才是真正推动中国足球转会市场健康发展的助推剂。

【参考文献】

1. http://sports.sina.com.cn/j/2013-02-13/21516420240.shtml;

2. http://news.xinhuanet.com/photo/2012-06/17/c_123295124_2.htm;

3. http://sports.sohu.com/20131117/n390262859.shtml;

4.http://sports.163.com/13/1117/00/9DREVUKE00051C89.html#p=8IMTRS2M4FFD0005;

5. http://sports.sina.com.cn/j/2013-01-30/15306403361.shtml;

6.王红娟:《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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